一起运输死因不明猪只案的查处及思考

2010-08-15 00:47:54桑莲花孟宪武张洪尧
山东畜牧兽医 2010年2期
关键词:东海县死因行政处罚

桑莲花 孟宪武 张洪尧

(江苏省东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222300)

一起运输死因不明猪只案的查处及思考

桑莲花 孟宪武 张洪尧

(江苏省东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222300)

1 案例概述

2009年9月15日晚上23时,东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东海白塔交警中队举报在执勤时发现一辆客车的行李箱中藏有死猪。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在确认载有死猪后,联合交警将客车带到东海牛山畜禽消毒检查站进行调查。经查,车牌号为浙BG0256的车主苗某是货主,车上的15头死猪是其在宁波收购的,运输到东海,然后再转运到山东郑山出售,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苗某运输的死猪进行了感观检查,作了勘验笔录。经感观检查,苗某运输的死猪严重淤血,全身大多发紫变黑,淋巴结肿大,死因不明,共计375kg,货值5000元人民币。最后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分别在勘验笔录上签字。苗某承认15头死猪是09年9月从宁波周边乡镇收购的,均无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由苗某对动物进行现场指认,执法人员从多角度、远、近距离对死因不明猪进行拍摄照片,系统制成资料,当事人苗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以上事实,该所认为当事人苗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认定当事人属于运输死因不明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该所对当事人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死猪15头,并做无害化处理;(3)罚款当事人人民币10000元整。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 思考与分析

(1)本案中充分体现了110执法联动的重要性,若无交警的配合,15头死猪流入市场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2)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但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还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收购价格便宜、利润大,当事人苗某法制意识淡薄,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因此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3)从此案件中意识到,对于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行为,数量较多、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隐蔽的,应及时与交警配合,这样才能有力打击类似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分子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也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查处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

(4)根据农业部“病死及私营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当事人运输死因不明猪行为定性是很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释义中第四项“对死因不明的动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本案中对当事人依据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再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了该行政处罚案件。

S858.28

C

1007-1733(2010)02-0066-01

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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