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减免、补助。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经学校审核、公示后将资金发放给学生或家长。
20.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兑现方式: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公示,将助学金按月存到学生银行卡上。
2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对象:农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兑现方式:本人申请,村、乡镇初审并公示,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到个人账户。
2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80元。兑现方式:本人申请,村、乡镇初审并公示,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示,县级财政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到个人账户。
24.农村建房和危房改造补助。2009年开始,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程。具体补助标准、补助范围以及兑现方式等,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25.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补助对象:项目县(市、区)开展户用沼气建设的农户。补助标准:省以上财政每户补助1200元。兑现方式: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26.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奖补对象: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没有得到支农资金扶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40%予以奖补,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 ),按照财政负担奖补资金的40%、50%、60%比例予以补助,市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兑现方式: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27.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奖补。奖补范围:2005年 12月31日前,各地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对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以及日常办公和招待费等形成的债务,不纳入奖补范围。兑现方式: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将审核、备案、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28.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简称村级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资金。补助标准:(1)村干部报酬,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报酬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党支部书记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鲁组发〔2009〕33号)执行;对其他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可参照党支部书记报酬,按一定比例发放。经济相对发达、村级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2)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是指对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累计任村主职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其任职年限和贡献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确定。(3)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行政村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4)对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其他离任村干部的待遇,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兑现方式: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到本人;村办公经费直接拨付到村级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