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园)
挂名股东也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方 园)
编辑同志:
邓某于2007年1月成立一家经营农资产品的公司时,要求我作为股东之一,且不需要我的任何投资,也不用我参加任何管理,即我只是一个挂名股东。碍于情面,我答应了邓某。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写明股东为我与邓某,各占50﹪份额,其中我为负责人,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此后我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获得任何分红。而邓某因经营不善,欠下300余万元货款后下落不明,公司已经倒闭。近日,债权人要求我还款。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读者:沈 芳
沈芳读者:
虽然你只是挂名股东,但仍必须在注册登记的出资额,即100万元内承担责任。
一方面,设立公司的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入、创办新的公司,它是公司注册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确保投资款的足额到位,是投资者的一项核心义务。本案中,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与邓某各占50﹪份额,在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情况下,也理应将自有的资金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但你却实际上没有出一分钱,明显属于注册资金未到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其中表明,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你,是必须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即你未付的100万元)内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