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地下防空洞内种植平菇被水浸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依法赔偿原告马斌各项损失共计60 945元。
2008年8月28日,原告马斌与洛阳市老城区西南隅办事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区四、五单元人防工事、防空洞用于种植平菇。合同签订当天,马斌即支付了一年的租金。2009年3月马斌开始在人防工程内种植平菇,40~45天后平菇成熟。
5月10日凌晨2时,马斌正在防空洞内采摘平菇,突然发现防空洞壁开始渗水,之后,洞内开始大量进水,大部分区域水位达到30厘米,14日修复,防空洞内不再进水。但此时防空洞内的平菇部分被水浸泡、倒塌毁损,其余部分也因无人管理毁损。马斌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水务集团和老城区建设局分别作为自来水管道和下水管道的管理人,因上下水管道断裂漏水造成原告马斌种植的平菇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斌在人防工程进水、平菇部分受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平菇全部损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作者:杨波 高继英)
(本刊编辑部摘编自2010.8.24《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