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不能违法

2010-08-15 00:42李文成
山东农机化 2010年8期
关键词:承包费砖窑行政命令

(李文成)

行政命令不能违法

(李文成)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万元。到年底,我除了按合同交完承包费之后,还获利2万多元。村上干部觉得我受益不少,而其他人收入又很低,就决定终止与我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3人承包。我不同意。可王某等3人认为村里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我损失了4000多元。请问,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否违法?我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读者:刘生良

刘生良读者:

你村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违法的,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村委会赔偿。

这起纠纷实际上是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承包经营户一旦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农民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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