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2010-08-15 00:55
时代农机 2010年7期
关键词:养老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张 璐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学术界,一般把因人口老龄化达到一定指标(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后形成的老年人口群体称作老年社会。从广义上讲,老年社会的保障内容涉及老年人生活各方面,如经济保障、文化保障、医疗保障等;从狭义上讲,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老年社会群体的经济保障,也就是以养老金制度为主的保障制度[1]。本文所讲的是狭义上的老年社会保障。

1 日中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今,日本已经进入了世界少有的老龄化、少子化社会。在老龄化方面,日本处于世界最快的老龄化速度和世界第二位的老龄化率的状态下[2]。老年社会保障成为日本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即基础年金,符合条件的日本国民必须参加。参保者主要包括非受雇人员(个体户、农民和学生)、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私营部门雇员的配偶三大类。第二层次包括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保费与个人收入挂钩。不难看出,第一、二层次的保障范围有重合之处。第三层为厚生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由个人和企业自由选择。又因为第一、二层次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因此被称作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主参加,被称作非公共养老金[3]。

中国,是一个与日本有许多相似历史文化传统的亚洲国家。现今的中国,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巨大风险,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已经不能应对当今形势。在中国,经济结构的二元化决定了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制度也具有二元化的的特征。中国现行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两类子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内容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目标只是为被保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民进行保障。

2 日中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2.1 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类型

现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可以分为自保公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福利型的普遍保障制度、个人积累型的自我保障制度。日本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同属于自保公助型。自保公助型制度类型具有有以下特点:政府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作为社会保障实施的依据;社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广;保险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资金来源多元化[5]。与中国相比,日本的养老保障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以不同的职业为基础进行区分;覆盖范围更加的普遍和广泛;老年社会保障法制化。

2.2 养老保险的模式

现今世界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划分为公共养老保险模式、职业年金模式、个人储蓄模式和多支柱模式。日本是由公共养老金(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大类)以及作为公共年金补充的非公共年金构成。而中国的则是较为典型的多支柱模式,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施积累制。与中国相比较,日本的养老保障模式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公共养老金制度之间存在交叉补贴;资金的来源较为多元化,非公共养老金制度较为成熟。

2.3 养老保障的水平

养老保障的水平是指社会成员享受养老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水平。它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日中两国在1980、1985、1990、1995年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分别为:23.0、13.01;26.6、13.69;26.7、13.60;26.8、12.73[1]不难看出,与中国相比,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均高于中国,大约是中国的两部。从总体上讲,日本的养老保障水平也相应地高于中国。

2.4 老年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当今世界的老年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可以分为:政府部门管理;在董事会或受托人委员会的监督下,由自治公共机构进行管理;由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公司进行的私营管理。日本的公共养老金(第一、第二层次)是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政府作为第一层次基本养老金管理运营的主体,负责全部养老金支出的三分之一和全部行政管理费用;第二层次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政府也承担了全部的行政管理费用;第三层次则由企业自主运营,政府没有提供财政支持。中国主要是由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国相比,日本则明显的具有多层次的运营主体,富有公私混合的特色。

3 中国老年社会保障的借鉴

3.1 注重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立法先行

《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中老年人雇佣促进法》、《老年人福利法》等,基本上每一项保险措施的实施都有立法作为保障,这样有利于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2 覆盖范围的广泛性

在社会保障发展的过程中,日本是仿效德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开始追赶欧洲福利国家,建立“高福利,全面皆保”的模式。虽然这种保障模式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和赤字,但是国民的保障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经济增长的速度保持一致,只有经济增长才能为高水平的老年社会保障提高物质基础。

3.3 老年社会保障机构多元化、管理模式分权化

健全的社会保障机构的分权化管理,可以在促进效率和公平的实现。政府主要履行制定法律、实施政策和监督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专业的保险机构要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团体要协助相关社会保障事务的办理。

3.4 注重恢复和发展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

日本传统历史上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以“家庭”为核心。江户末期(19世纪中期以后)直至二战结束为止,在日本农村中较为常见的是以长子(尤以长男为主)家庭赡养为主的方式[9]。可见在传统历史上,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便不容忽视,现在应该是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相结合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社会。

[1]王石泉.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的重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2]杨清河等译.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崔万有.日本社会保障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09.

[4]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5]《全球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Colin Gillio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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