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少数人权利

2010-08-15 00:55田茜
时代农机 2010年7期
关键词:国际公约政治权利公约

田茜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1 少数人权利概念的界定

1.1 少数人的概念

少数人权利之所以含糊不清,与少数人概念的含糊不清直接相关。要研究少数人权利,必须首先界定少数人的概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一条文措辞谨慎含糊以至于少数人的概念只有依靠解释才能明确。

理论界对少数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是凯博多蒂(Capotorti)的定义。他认为,少数人是那些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和语言向心力的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一是英国学者杰伊·西格勒的定义。他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

由于少数人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政治性,很难找到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概念。我国有学者对少数人作出定义:少数人是指那些在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遭受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国领土上居住了一定时间的个人。

1.2 少数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少数人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人概念的外延不同,少数人是指人种、宗教、语言方面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群体,而少数民族是历史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显然,二者是从属关系,两者在产生的原因、结构、存在时间方面都不同,而且少数民族有其不同于主流社会的风俗和习惯,有其特有的民族生活方式,少数人不具有这一特征。

(2)少数人与弱势群体。少数人在社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领域遭受不公平偏见、歧视、对待,甚至权利被无理剥夺,在各相关领域处于长期的从属地位,自然应属于弱势群体,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弱势群体。他们和弱势群体中的多数如农民工、消费者等相互区别。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从数量标准而言“少数人”必须在与相关对象进行比较时数量上处于劣势,而弱势群体无此要求;从特性标准而言“少数人”应具有不同于相关多数人的种族、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特性,而“弱势群体”无此要求。

1.3 少数人权利的内容

少数人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少数人与多数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已经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少数人与多数人平等的享有哪些权利?通常,英美国家认为基本权利仅就政治权利而言,而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认为基本权利除了包括政治权利以外,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少数人形成于遗传而非自愿因此很难解决少数人问题,如果政府不对少数人提供积极保护,他们仍会遭受歧视和压迫,具有特色的文化和宗教习俗就难以得到保障,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就难以得到改观。因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虽然具有不同于政治权利的特殊性,但是它和政治权利一样,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 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

(1)少数人利益存在易受侵害的风险。在现行的体制下,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存在侵害少数人利益的风险。此时,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对少数人利益加以保护就有可能出现多数人将意志强加于少数人上的情形,使少数人合法权益在民主的口号下丧失。

(2)保护少数人权利是实现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意味着少数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会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而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只有尊重少数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真正平等,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

(3)保护少数人权利是人权普遍性的要求。人权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每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皮肤、宗教、种族、语言等有何不同都应该享有的,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我们不能忽略少数人的人权,少数人在享有权利时是与多数人平等的。

(4)保护少数人权利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确立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当然也包括了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如果我们忽视少数人的权利,少数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保护,这些社会中的少数不公正集合起来很容易发生社会冲突,破坏社会和谐。我们对少数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才能创造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3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3.1 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

(1)《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重要的人权国际文书,但《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一条关于保护少数人的规定。而且由于该宣言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少数人权利依旧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少数人权利完全符合该宣言的基本精神。

(2)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两个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里程碑。这两个公约不仅准确的表达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权利,并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约的形式确定了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实施措施。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3)《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于1992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第47/135号决议通过。它不仅保护少数群体的特性,而且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若干权利。它明确要求国家在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方面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过该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只是为各国在保护少数人权利方面指出个方向,而并不设定强制的法律义务。

(4)国际劳工组织(ILO)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这一公约改变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盛行的以主张同化和家长式保护来对待土著民的办法,成为国际社会对土著民进行技术援助的基础。该公约给予土著人协商和参与国家或地区发展计划和策略的权利,他们的文化及与环境的关系受尊重的权利,他们本土内资源所有权受保护的权利,以及参与、利用、管理和保护这些资源的权利。可惜的是,公约没有得到拥有土著居民的国家的广泛批准。

(5)2007年9月,在经过了22年的争论后,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呼吁国际社会保障全世界大约3.7亿土著人的各项权利。然而,该宣言同样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的,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2 我国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自从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

4 对少数人权利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对少数人权利进行保护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味的采用积极措施是否会造成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呢?显然我们必须在尊重多数人权利的前提下来保护少数人权利,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保证对少数人权利的照顾应被划定在一个范围内。我们要认识到如果没有多数人的支持,保护少数人权利只会沦为一句空话。为此,首先应针对每种少数人群体的特殊属性区别对待加以保护。比如对少数民族,我们注重其宗教信仰自由权以及尊重其文字、语言、文化的权利;对残疾人,注重其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对儿童,注重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少数人群体正事因为其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属性才会受到歧视而处于弱势,因此对其保护应针对其的特殊属性。其次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同等情况的应该同等的对待,不同等情况的应该不同等对待。对少数人的特殊保护只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就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李忠.论少数人的权利[J].法律科学,1999,(5).

[2]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平等性[J].现代法学,2001,(5).

[4]刘全胜.论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J].四川大学学报,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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