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标定位

2010-08-15 00:48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基础教学内容法律

王 萍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事业系,辽宁大连 116035)

论高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标定位

王 萍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事业系,辽宁大连 116035)

法律基础教学是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教学目标的素质教育课程。在法律基础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课程的德育教育属性,围绕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培养的教学目标安排教学。应避免将法律基础教学与法学专业课程和法律常识课程,以及技能型高职课程的教学目标混淆,要充分重视对教学目标的研究和贯彻,并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精心设计课程,以实现国家要求设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目标。

法律基础;教学目标;高职

明确的教学目标是教学成功的保证,正确的教学思想是教学成功的前提。作为课程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教学目标的研究无疑是教学研究的基础和导向,法律基础教学亦不例外。在现有的高职法律基础教学中广泛存在的教学目标模糊、教学内容随意,教学手段单一等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教学目标缺失的问题[1]。在“理论上重视,教学中践行”法律基础教学部分的教学目标,对于提高法律基础教学的教学质量,实现国家要求设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初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的认识误区

虽然在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对于法律基础教学的教学目标已作出了明确界定,但由于思想上重视不够和缺乏深入的分析探讨,导致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教师对法律基础教学的教学目标认识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其中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亦存在很多错误认识。

误区一:“大师级”、“专业级”目标,将法律基础的教学目标与法学专业课的教学目标,甚至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混同。

此种认识广泛存在于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中。由于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教育,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对依法治国怀揣满腔热忱和急切之心,我们的教师对法律基础的教学常抱有极高的期望,希望能通过此部分的教学将大学生们都培养成“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专业人士。因而在课程体系上采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体系,教学内容上按照法学理论上的各部门法内容安排,教学方法上因为时间短、内容多而只能采用满堂灌的讲座式教学方式。此种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能拓宽学生知识面,激发学生对于法律的关注和法律学习的热情,但却始终存在着“求全则不透,求透则不全”的困惑,结果经常是教师言不尽兴,学生一知半解。冷静思考一下,法律是一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即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几年下来,对各部门法也只能有一些概括性、基础性的了解,短短十几课时即使一个部门法都难以讲清、讲全,此种目标定位显然过高,且不符合实际。

误区二:“应用型”、“能力型”目标,强调高职特色,认为法律基础的教学也应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工作能力为目标。

近年来,伴随着高职教学改革的全面开展,“能力”、“应用”深入人心,于是,有人提出,法律基础的教学也应体现高职教学的特点,要通过法律基础的教学使学生具备处理专业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此种目标仍然存在着过于理想化的问题,且不说有限的课时难以概括工作和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对于缺乏法律认同感,不具备基本法律素养的大学生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法律基础的教学只是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一部分,对于专业工作中法律问题处理能力的培养完全可以通过在全面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基础上开设专业课程来完成,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依靠法律基础的教学来实现。

误区三:“兴趣型”目标,认为教学以学生为本,课程就应以学生的兴趣为中心。

此种目标实际上是无目标。教学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的兴趣是正确的,但教学的组织不能仅以学生的兴趣点为中心。明确的教学目标是教学的中心,所有的教学活动都应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在此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和寻找学生的兴趣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从而实现教学目标。但并不能本末倒置,学生爱听什么就讲什么,自己擅长讲什么就讲什么;以一些哗众取宠的奇闻逸事吸引学生,或者将课堂变成自己的办案总结会。结果虽然课上热火朝天、兴趣盎然,学生却不能真正受益。

二、高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标定位

在中宣部、教育部 2005年颁发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律基础教学的目的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正确认识法律基础教学部分的教学目标,就要对这一要求进行深入分析解读。

(一)法律基础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其性质是德育教育课

根据《意见》的要求,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品德修养”课程整合,形成统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我们应当认识到,这一改革并不是对原有两门课程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深刻认识到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思想道德在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并相辅相成的基础上,以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出发点,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有机统一起来的全面整合[2]。整合后的法律基础教育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正确地认识人生理论与实践的素质教育课程,而并非纯粹的法律规定的讲解和维权技能的传授的技能性、应用性课程。

(二)法律基础教学是法律素质教育,而非法律常识教育

作为德育教育课,法律基础的教学任务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具体包括帮助大学生领会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民主法制观、权利义务观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的法律思维方式;通过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使学生对法产生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的情感,进而让学生成为一个自觉学法、守法的公民[3]。在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观念意识、思维方式的培养始终是教学的主要目标,而法律知识的学习则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即通过对法律知识的集中和相对系统地教授帮助学生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进而达到使学生自觉地对法律产生积极情感,自觉学法、守法的效果。可见,法律基础教学是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常识教育课程的,法律常识教育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其教学任务是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的传授和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在这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是主要目标。法律基础教学的德育教育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法律常识教育课程。

(三)高职法律基础教学也应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为目标

高职教育是我们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高职大学生是担负国家未来建设任务的大学生队伍的重要部分,作为普通公民特别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教育对高职大学生同样重要。当然,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培养目标及人才定位等方面确有其特殊性,但是,作为德育教育重要组成的法律基础教学,其关注点是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人格的形成,就此方面要求而言,高职大学生与其他高等学校的大学生是不存在本质差异的。高职法律基础教学的特点应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具体的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中,而不是教学目标和任务。

三、实现法律基础教学目标的途径

明确了教学目标,教学工作便可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展开,但教学目标的最终实现仍要决定于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

(一)坚持以教学目标为导向,围绕教学目标开展教学

如前所述,教学目标是教学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基础教学的展开不能脱离教学目标,随心所欲。在法律基础教学中,无论是制定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明确教学方向、确定教学重点,还是选择教学方法、安排教学过程都应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为目标和导向,全面贯彻《意见》及《实施方案》的精神。

(二)全面分析高职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只有建立在对学生特点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展开,方能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在高等职业院校中,由于生源质量与普通高校不同,许多高职学生并不具备上普通大学所需的较高的计算能力、抽象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推理能力[4],因此,复杂的法学理论、严密的逻辑推理、长时间系统地知识理念的讲授灌输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共鸣,更达不到什么启迪心智、培养法律情感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要了解学生的兴奋点,善于引导学生的兴趣,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来设计课程,多采用案例教学、热点讨论、社会调查、法庭旁听等学生参与度高、形象直观的教学方法,重视多媒体、网络等教学手段的应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建立课外交流的平台,全面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

(三)重整教学内容,重构教学体系

在现有的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学内容的安排通常存在两种模式。其一是采用教育部统编教材体系,即先讲解法制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再介绍主要的法律规定;其二是采用部门法体系,即依据法学理论中的部门法分类方式分别讲解各部门法。这两种模式在实际应用中都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前者脱离了知识、经验的“观念、意识”灌输不仅不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更会因剥夺了学生独立思考的权利而引起学生的逆反而得不偿失,后者则经常因教师过于注重对各部门法律知识的讲解而脱离了法律基础教学的素质教育目标。因此,必须在法律基础教学目标的指导下,尊重学生的认知规律,重视学生的兴趣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整。教育部统编教材是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写组和广大一线教师智慧的结晶,其在指导思想、逻辑思路和内容设计上都有着很高的权威性和学术性,是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选择的重要依据。但是,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教学体系是不同于教材体系的,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学生的特点,灵活、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在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可以采用在教材内容作为主要理论依据的前提下,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在系统地介绍法律知识的同时带领学生感悟法律、认识法律,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的教学体系构成方式。

[1]王萍.高职法律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9,(9):256.

[2]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逻辑结构与主线[J].教学与研究,2006,(8):28.

[3]杨凌.论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法律情感培养[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5):56.

[4]戴士弘.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2.

Abstract:The legal basis teaching,as an important par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for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is a quality educational course with a im to 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 legal quality of college students.During the teaching of legal basis course,we should highlight itsmoral education attribute;meanwhile,we need to factor the legal quality education and concept of legal system into our teaching organization.We are supposed to set clear goal for legal basis teaching,avoiding any confusion with the aim of the specialized course of law,the legal general knowledge teaching and the skill course.We need to place great emphasis on the research and execution of objective for legal basis teaching.In addition,we also need consider students'feature when we design the cours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we set.

Key words:course of legal basis;teaching goal;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责任编辑:侯秀梅)

On the Teaching Goal of Legal Basis in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WANG P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Causes,Dali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Dalian 116035,China)

G711

A

1001-7836(2010)09-0070-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0.09.028

2010-03-15

大连市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连市高职院校加强法律基础教学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09DLSK277)

王萍 (1975-),女,辽宁营口人,讲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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