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结, 彭 华
(1.湖南工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2.哈尔滨工业大学哲学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儒家文化是一种典型的伦理文化,其鲜明的特点是重人伦秩序,而女性作为家庭中的另一半自然受到儒家的关注,且将之提到关系国家社会稳定的高度。儒家所界定的女性观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方面是阳尊阴卑,女性卑弱,由此直接衍生的观念是女性祸水论;另一方面女性又是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妻子与母亲在儒家思想理念中得到肯定与敬重,这可以说是对阳尊阴卑的一个匡正,或者是儒家女性观的一种内在张力。
男女双方存在着生理上的差异,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这种差异在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却得到了极致地强化与发展,将女性卑弱论上升到了哲学理论高度,将男女结合、男尊女卑、夫主妇从与天地、阴阳关系相比附起来,从而为男女两性关系伦理建立了一个形而上的基础。阴阳乾坤说是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也是中国传统性别的基因。它人为地将自然的秩序扩展到社会性别领域的秩序,维护男性的统治,成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性别文化哲学体系。
儒家在关涉到性别的论述时,一致维护周公制礼确立的父权制社会性别制度,并对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从价值和意义方面进行了阐述。孔子和他的门徒及再传弟子们将《周易》、《礼记》等典籍的精髓要义进行解读,赋予符合当时要求的性别意义。汉儒董仲舒强调的先天道德定位,将先秦儒家讲的夫妇之伦发展为“夫为妻纲”,妻完全是为了配合夫的存在而存在。这种绝对统治和服从的秩序就像天地阴阳一样出于天意不可改变。他在《循天之道》篇中就将男女比附阴阳,“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 “男女之法,法阴与阳”[1](P293)而“天之任阳不任阴”[1](P209)所以“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1](P223)。而“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1](P195)则“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1](P207)将这种原本是专制制度下人为的等级差别说成是按天的意志和目的所定。又言“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2](P433)君与臣、夫与妻皆为阳与阴的关系,而“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故“阳倡阴和,男行妇随”,[3](P72)也就是说,阴是为阳服务的,须顺从于阳。妻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同时他还指出“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1](P194)这样夫为阳而贵,妻为阴而贱成了永恒不可移的尊卑等级了。妻子要唯夫命是从,不得有所不忠和违逆,如果“妻不奉夫之命,则绝”,这是因为“不奉,不顺天者,其罪如此。”[1](P268)这种阳尊阴卑的思想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宋儒的“阴阳”观念与汉儒是一脉相承的,尤其是“阳尊阴卑”的观念得到长足发展。宋儒力求清扫汉儒的神学气氛,以正本清源,强调从《易》本身吸取理论营养,因此,女性卑弱论更赋予了理性的色彩。在周敦颐那里,男女与阴阳处于同一序列,竟然被抽象化、符号化了,乃至成为阴阳的代名词。质言之,在理学先驱者和开创者那里,男女一词竟成为本体论的观念。在《太极图说》中他将性别不平等思想上升到宇宙论的高度。“阳而健者成男,则父之道也;阴而顺者成女,则母之道也。是人物之始,以气化而生者也。气聚成形,则形交气感,遂以形化,而人物生生,变化无穷矣。自男女而观之,则男女各一其性,而男女一太极也。”[4](P8)在这里“太极”是形而上之道也,属道之体;“阴阳”是形而下之器也,属道之用也。应用到人际间则“男”、“父”对应的是“阳”,阳则刚健,这是为父之道;“女”、“母”对应的是“阴”,阴则柔顺,这则是为母之道。《周易程氏传·恒卦》中程颐也指出:“恒,长男在长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妇居室之常道也。论交感之情,则少为亲切;论尊卑之序,则长当谨正。”《周易程氏传·归妹卦》中言:“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倡随之理也。如恒是也。苟不由常正之道,徇情肆欲,惟说是动,则夫妇渎乱,男牵欲而失其刚,妇狃说而忘其顺。如妇妹之乘刚是也。所以凶,无所往而利也。”《朱子语类》中亦说:“乾尊坤卑,阳尊阴卑,不可并也。”[5](P1509)
阳尊阴卑、女性卑弱论的观念直接衍生了所谓“女性祸水论”,把女性看作是引起灾祸的根源。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将一切美好的都尽归于阳,把一切丑恶的尽归于阴。认为阳气仁而阴气戾,所谓“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1](P195);所谓“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6](P1097)所谓“或以为善恶为男女之分,或以为阴阳之事。凡此两件相对来说者,无非阴阳之理。分阴阳而言之,或说善恶,或说男女,看他如何使。故善恶可以言阴阳,亦可以言男女。”[7](P86)儒家理念认为女性欲望难以满足,且“阴性主杀,惨刻少恩。”由自然界的“阴性主杀”推出人类社会之女性的“惨刻少恩”。正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言:“富辰谏曰:‘女德无极,妇怨无终。’”[8](P345)《春秋经传集解》则云:“妇女之志,近之则不知止足,远之则忿怨无比。”[8](P349)这与孔子所言“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9](P191)观点相似。
儒家对女性充满了恐惧、敌视和误解,视红颜为祸水之源,为灾难之源,时常将国君夫君自身的失误、失败,一股脑地转嫁到红颜们的粉头上,脱了自身的干系,落得一身轻松。这显然是由其阳尊阴卑的性别意识所衍生的,也是“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的社会性别分工模式的一种发挥,为避免“牝鸡司晨”式的女祸反过来又加强这种分工来严格限制女性的活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女性只是儒家们任意评论、书写以及被凝视的客体,是丧失了话语权的沉默群体,是仅仅作为色、欲望载体的存在。
“女性祸水论”最为突出的还是指“红颜祸水论”。此论认为,美色是最具蛊惑力的,于家则可能导致兄弟失和、家破人亡;于国则可能使君王荒废朝政而亡国灭种。而此类论调最为荒谬和无理之处就在于社会并没有赋予女性独立的社会地位,而且剥夺了女性的政治权利,却将疾病、战争、政治败坏等所有的天灾人祸的主要罪责叫女性来承担,而作为社会政治主宰者的男性反而只是受教唆者、受蒙蔽者。因为封建社会是男性主宰统治的世界,是对女性极端不尊重的世界,因此,男性把自身的责任罪过随意的推给女性,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红颜祸水论”中,女性完全定位于色,自身简化为容貌的代名词,成了徒具色相的物品,以供男性感官享受的财物,而其他内涵被忽略和排除。可谓是在女人身上只见“女”不见“人”,把女性只看作性的载体,而不看其独立平等人格。女性在物化的同时也在被妖化。“妖”字从女,因为妖艳、妖媚、妖娆,所以人见人爱,秀色可餐;因为妖精、妖物、妖孽,所以迷情乱性,破国亡家。女性,往往是昏庸帝王的替罪羔羊。
儒家虽然强调男女、夫妇尊卑有别,并视女性为祸水,但儒家也有重视人伦,重视夫妇之伦的一面。妻子在儒家的思想理念中是与夫一体的,夫与妇是相辅相成的两翼,是缺一不可的,“孤阴则不生,独阳则不长,故天地配以阴阳”,以此为基,更提出应当敬妻。
儒家重视男女结合,并将男女结合的婚姻与宇宙及人类社会的延续联系起来,婚姻是“天道”在“人道”上的体现,因而婚姻具有神圣性与永恒性。孔子云:“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10](P14)《周易·序卦传》也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11](P522)男女两性之间建立稳定、牢固的婚姻关系,既是家庭产生的起点,也是其他家庭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正因此,儒家把男女结合放在与“父子”、“君臣”关系同等的地位,作为治国之本和根本之要。儒家所重视的三大伦,按照“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夫妇,再父子,后君臣。《荀子·大略》云:“夫妇之道,不可不正也,君臣父子之本也。”[12](P186)人间的社会秩序要从家庭的秩序开始,家庭的秩序要从两性的秩序开始,儒家从族类亲情出发,从处理好纵横的父子、夫妇关系入手,“借助于人与人的心理同构性和家与国的体制同构性,向社会作纵横两个方面的推达、发散”[13](P67),期望以此建立起有秩序的亲族内外纵横关系的和谐社会,而儒家所关心的秩序说到底是一种政治秩序,这种秩序关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关乎社会与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必要求对婚姻中重要角色的妻子给予相应的地位,从而有了“妻者,与夫齐体”的理论。“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一语出自集儒家论述之大成的汉代官方文献班固的《白虎通义》,“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3](P78)夫妇齐体的重要表现便是夫妇是荣耻相及,利益与共的。只是更多的时候,妻子作为一个特定男人的配偶,与其结成一个整体,并分享他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故夫尊于朝,妻荣于室,随夫之行。”[3](P3)
与“齐体观”一致的便是“敬妻观”,妻子是社稷主是亲族之主,夫妻不仅是等齐的,而且丈夫对妻子还要有敬重之心。按《礼记》所言“将以为社稷主,为祖先后,而可以不致敬乎?”[14](P386)所娶的女子将为“社稷主”、“祖先后”,所以夫妻不仅是等齐的,而且丈夫对妻子要有敬重之心。《礼记·哀公问》中孔子对 (哀公)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所以治爱人,礼为大。所以治礼,敬为大。敬之至矣,大昏为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亲人也。亲之也者,亲之也。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舍敬是遗亲也。弗爱不亲;弗敬不正。爱与敬,其政之本与?”当哀公怀疑婚礼“冕而亲迎”是否过于郑重其事时,孔子便说 (婚礼)“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又说:“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君子无不敬也,敬身为大。身也者,亲之枝也,敢不敬与?不能敬其身,是伤其亲;伤其亲,是伤其本;伤其本,枝从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子以及子,配以及配,君行此三者,则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则国家顺矣。”[10](P14-15)唐代宋若莘亦说“居家相待,敬重如宾”[15](P21)。妻子是社稷主,祖先后,是亲族之主,承担着家政、奉养公婆、养育后嗣的重要职责,故而应该受到“敬重”,夫妇要相敬如宾。
儒家中还有不少思想家更是提出夫妇之间应该平等,人伦之道应该从夫妇之间的相互尊敬与和谐开始。如李贽便提出“夫妇之际,恩情尤甚”,“天地间只见一个情字”。在《夫妇篇》中,李贽列举了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平等的婚姻关系应以真挚的感情为基础。又如唐甄,从平等的观念出发认为,夫妇之间更应该是平等的,他把夫妻之间的平等看成是社会一切平等的起点,夫妻关系平等,社会上一切关系都会平,否则,一切都不平。人伦之道应该从夫妇之间的相互尊敬与和谐开始。
传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还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即母亲,她们在生儿育女成为母亲后受到极大的敬重与孝顺,“父母同为一家之长”,可以说母亲是从“夫妇齐体”之义而分享了父亲的一部分尊严。儒家所论的孝道总是父母并列,这个孝道,虽然嵌在包括“夫死从子”的“三从四德”中间,可也是对“三从四德”的一个匡正。这表现在“敬母”与“重母”两个方面。
首先是“敬母”理念。儒家虽讲“夫死从子”,但更强调的是“孝道”和“长幼有序”的理念。相对于母权而言,“从子”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一直服从孝母,因而极少实际实行。从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情况看,母亲在家庭中享有崇高地位和威望,特别是夫亡守寡的母亲。在讲到亲子关系时,往往父母并提。“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15](P952)用事奉父亲的态度来事奉母亲,而等母亲死后要遵照丧服礼制规定服丧守孝。儒家的经典如《礼记》、《仪礼》详细规定如何对母亲生前、身后的尊孝、哀伤和追思,不但成为历代儒者身体力行的准则,而且还被后代不断阐发,进而影响朝廷决策和引导民众行为,成为主导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儿女养老,生时要奉养、要“乐其心不违其志”,做到“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据《礼记》所载,对于母亲在世时,作为儿女子妇对母亲应遵循许多礼数。“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而不敢忘父母。”[15](P697)孝道高于一切,一切以父母的好恶为标准,只要父母合意,可以“掠夺子女毕生之幸福,以偿其父母之欲望。”“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15](P371-372)儒家认为对父母孝不仅是生活上的赡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在儒家看来,孝敬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这是天即大自然赋予每个人的神圣的道德义务,正所谓“天理人情”,不可逃于天地之间,绝不是纯粹私人的事情。天地生人生物,是有目的性的,父母则是直接实现天地生人这一目的的。每个人除了禀赋仁爱之心而敬爱父母之外,还要有一种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完全体现在个人修养和生命体验之中。
其次是“重母”理念。在儒家理念中若女性成为一家之主母,她便负有在阃门之内统御全家的职责,其中包括丈夫的妾、儿子、媳妇及其子孙。在家人心目中,她便是与其夫同尊的“女君”。其家内地位正如陈顾远先生分析的:“姑为夫母,其地位因男尊女卑之关系,固低于父,……以符‘家无二尊’之旨,而免‘夫妻持政,子无所适从’之弊;……然在子妇方面对姑所施之敬顺,与舅则全然相同”[16](P201)。
同时,儒家特别重视母亲的教育,重视母亲对孩子的影响。在儒家看来,女子作为母亲,是孩子心中天道的最早培养者。而母亲对孩子的这种构造性影响在小孩出生之前就已开始,善胎教便是良母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周朝起胎教就已成为母亲注意的事项,就已经认为妊娠女性的视、立、气、动都关乎胎儿的清浊善恶、智愚贤否,故《列女传》言“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斜视。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目诵诗,道正事。”不仅怀孕时如此,出生后对乳母的选择等也是如此,《礼记·内则》中说“凡生子,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儒家普遍认同衡量女性成就的真正标准是看她们怎样很好地把孩子抚养大。人类个体发展中孩童时代的重要性受到广泛认同,而且公认母亲是最可靠、天然的早期教育专家,从道德、知识和能力各方面培养孩子。
[1]董仲舒.春秋繁露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2]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 [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齐豫生,夏于全.白虎通义菜根谭 [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6.
[4]周敦颐.元公周先生濂溪集 [M].长沙:岳麓书社,2006.
[5]黎靖德.朱子语类 [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班固.汉书 (下册)[M].长沙:岳麓书社,1993.
[7]周敦颐.周濂溪集 [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杜预.春秋经传集解 (上册)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9]杨伯峻.论语译注 [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 [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徐志锐.周易大传新注 [M].济南:齐鲁书社,1986.
[12]骆瑞鹤.荀子补正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3]冯达文.早期中国哲学略论 [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14]周礼·仪礼·礼记 [M].长沙:岳麓书社,1989.
[15]班昭.蒙养书集成 (二)[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1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 [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