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0-08-15 00:50程丽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4期
关键词: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

□文/程丽娜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即可认为该国(或地区)的人口进入了老龄化进程。“世纪之交”,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亿,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老年型阶段。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在进一步加快,据预计,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2010年为8.2%,2020年为11.4%,2030年15.3%,2040年为20.1%,人口老龄化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也即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根本目的。

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具体说,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方式,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和基础,为更好地探讨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有必要对西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做一个总结。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体系,养老保险基本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要依据政府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税作为保险基金,而政府则按照国家税收弥补调节养老支出中的空缺。从瑞典、英国、日本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多层次。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

2、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

3、领取养老金年龄逐渐推迟。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1951年2月26日,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了修正。该条例规定中国建立不向职工征收缴费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基金,全部缴费由企业或雇主承担。缴费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上缴的资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保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无职工个人缴费积累而由国家进行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

2、“文化大革命”期间养老金企业统筹取代了社会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障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各企业退休金需要以支定收,职工个人仍然不承担缴费义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以企业为单位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妨碍企业公平竞争和制约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3、“统账结合”式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统账结合”模式也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社会统筹体现了各个从业人员之间共享,以公平为原则,体现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特性。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1、保险对象范围过窄。就实施范围来说,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2、养老保险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3、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压力增大。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这意味着年轻人需要照顾多位老人,抚养的负担加重。而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超出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增加了解决老年问题的难度。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五、总结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把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相适应,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因而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可以积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提高享受养老金的标准年龄,可以鼓励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力供给,从而减少对保险金的总需求;可以尽快改变养老保险立法的现状,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赋予法律强制力,强化实施机制,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1]郑伟,孙祁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经济效应.经济研究,2003.10.

[2]李连友.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作用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6.

[3]丛树海.我国养老金缴费和给付研究.财经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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