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剑鸿
(新疆社会科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1)
论新疆少民族传统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邢剑鸿
(新疆社会科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高瞻远瞩、深谋远虑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的要求,顺应了时代进步的潮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以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为引导,更要积极利用与借鉴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少数民族道德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应对少数民族伦理中的合理内涵充分发掘、弘扬,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2008年新疆人口2130.81万人,其中汉族836.33万人;新疆少数民族人口达1147.6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半数以上。新疆的少数民族数量达到43个,其中世居的12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维吾尔族,有983.33万,最少的是塔塔尔族,为4900多人。世局民族中,人口在10万至100万的有回族(95.3万)、蒙古族(18.1万)、柯尔克孜族(18.64万);人口在10万至1万人的有塔吉克族(4.54万)、锡伯族(4.32万)、俄罗斯(1.16万)、乌孜别克族(1.69)万、满族(2.59万),其余少数民族人口均在 1万人以下。[1]新疆民族的分布主要呈现“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全区没有一个单一的民族县、市,也没有一个民族只住一个县、市。根据当代著名人类学大师克利福德—格尔兹的分类,新疆民族文化似应划入所谓的“地方性知识”的范畴。而如果我们以一种整体的观点来看待这种民族文化,不难看出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第一,新疆民族文化首先具有丰富多样的特色。新疆是我国民族种类较多的省份,其中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各民族为新疆独有。新疆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一种多民族大杂居、单一民族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下长期保持着多元和谐的发展态势。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值得世人珍视。如维吾尔族“麦西来甫”、哈萨克族“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那达慕大会”、锡伯族“西迁节”、汉族“元宵灯会”等民族传统文艺活动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新疆民族文化具有开放兼容的特色。由于各民族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并以一种开放的态势吸纳其他民族文化的精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开放兼容的特色。在语言系属划分方面则分属于汉藏语系汉族语族、阿尔泰语系突厥、蒙古、满族—通古斯语族,以及印欧语系伊朗、斯拉夫语族。为数不少的民族文献古籍和历史文物,给我们留下了各民族文化互相渗透和影响的大量例证:在日常生活中的民族风情、民族服饰、节日庆典、工艺美术、民俗礼仪、民间乐舞、建筑艺术、神话传说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更是处处体现出开放兼容的特色。譬如,达斡尔的本主信仰就因其儒、道、巫等方面的杂糅并存而构成多元的宗教文化组合。又如抓饭、炒面、拌面、手抓羊肉、烤包子、馕等民族餐饮,不仅是维吾尔、回族、哈萨克等民族的传统饭菜,还受到汉族、蒙古族、锡伯孜族群众的喜爱。
第三,新疆民族文化具有跨国跨境的特色。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等八国接壤,边境线长达5600公里,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四分之一,是我国交界邻国最多、边境线最长的省区。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国际河流似一条条彩色的纽带,将居住在新疆边境或腹地的各族人民同中亚和中北亚各国人民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仅如此,由于历史上地处“丝绸之路”的要冲,新疆在很早就是沟通东西方各民族、国家并进行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纽带。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中华民族精神也是融会了56个民族优秀的精神伦理道德的一种精神。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就必须有宽阔宏大的眼光,我们所利用传统文化资源,不是囿限在“孔孟”或“儒家”的圈子,即传统的主流文化圈,而应从更广的角度来梳理和研究新疆各民族的优秀道德文明,进行整体意义上各民族道德整合,共建“各美其美,美人所美,美美与共”的和谐格局。
(一)个人道德观修养。维吾尔族提出了相当具体的道德标准,要求本民族成员做到正直诚实、求廉知耻、洁身自好。例如“正直的人坐上席,卑鄙的人下地狱”,“诚实的人有福气,奸诈的人无前途”,“衣衫要从新时爱护,名誉要从幼时珍惜”,“善者有饭吃,恶者有罪受”等谚语警示人们要自尊自爱、有羞耻感。同时,要求成员要在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方面不断地进行自身和自我改造,即不断地加强个人修养以便培养出以前不具备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使自己达到更高的道德思想境界。例如“勤劳者的钱花不完,奢侈者的债还不清”,“跟上坏人会染上恶习,靠上饭锅会染上黑灰”等教育成员自食其力、克勤克俭。而热情好客是维吾尔族人的传统美德,因此在他们的伦理道德观里有很多告诫人们明辨是非、爱憎分明的内容。比如“房屋像麸子一样便宜,邻居比金子贵重”,“善言能使蛇屈服,恶语能招剑出鞘”等等。
(二)生态道德伦理观。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伊斯兰教,如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等,伊斯兰教文化要求人们尊重自然万物,不畏惧自然并积极主动地适应自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消费理念。新疆少数民族生活在自然资源有限,人的生产生活要依赖自然环境的区域,因此,探索如何与天地山川和谐相处、如何善待自然,以求得到大自然更多地恩惠,这是很多少数民族宇宙论和信仰思想的重要内容。
1.植物保护。世代居住在南疆塔里木盆地边缘的维吾尔族,在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通过上千年的奋斗和积累,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伦理观,至今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据《河海昆仑录》卷四载:“缠民”好洁,勤洗濯,喜种树。就是说维吾尔族等绿洲民族自古就有爱树植树的风俗,所以先栽树木后建宅,是南疆地区普遍都可以领略到的一种景观。房前屋后栽树,既可以防沙挡风,又能够美化环境;房屋改建要到树木成林时;吃水果不能折枝,要保护果木生长。同时,不用污水浇树,清洗衣物的污水不能泼洒在树木根部,以免影响树木的生长。
新疆的草原盛产发菜、蘑菇等,牧民一般不采食,以避免破坏草场。哈萨克族禁忌拔青草,因为青草是草原生命的象征,其民谚曰:“草场是牲畜的母亲,牲畜是草场的子孙”,所以哈萨克族对草场的使用有自己的规则和习惯。哈萨克族还认为树、大地具有母性之德,禁止毁坏森林树木,对泉水边、河边的独生树和年老的白杨树和桦树尤其崇拜,认为是神树,不得砍伐。[2]
蒙古族是新疆少数民族里最早形成自然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条文的民族之一,历史上曾形成过保护草场的习惯法。例如成吉思汗就颁布了《大札撒》,其中包括生态保护的具体条款,如“其禁草生而创地者,遗火而焚草者,诛其家”,[3]规定不得损坏土壤,严禁破坏草场;不得在草甸晾晒衣服;狩猎活动只能在从冬季首场雪至第二年春季草木发芽的期间进行等。牧民生活中十分注意草地保护,烧火做饭时,尽量找不长草的地方,如果找不到,就把搭炉灶的那块草地的草皮挖开放在一边,等做完饭后再放回原处。时至今日,“大札撒”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思想早已积淀成一种民间道德,有力地规范着人们与环境的关系。
2.动物保护。此外,维吾尔族为了保护春季待产待哺的野生动物和正处于发育期、尚不具备繁殖能力的鱼苗,在春季狩猎和吃鱼是不被允许的。古代的蒙古族就已经意识到过度狩猎对生态链的破坏,所以从小就被教育保护动物。如不得破坏动物巢穴、鸟巢、蚁穴,打碎鸟蛋;不得猎杀母畜和幼畜以确保种群繁衍等等。《卫拉特法典》中还规定了相应的刑法制度:宰杀牲畜用砍头法者,要用此法杀其人;保护野生动物:在围猎的过程中决不展开灭绝性的打击,而是要适当放走一些母畜和仔畜,目的是为了它们的繁衍,同时也保持了生态平衡。哈萨克族非常崇拜蛇,见蛇是绝不能打死的,要在其身上淋洒鲜奶并敲击金属器物使其离去。而对再普通不过的马、牛、羊,哈萨克族都认为各有其主宰的神,牲畜的平安兴旺、病疾祸殃都由神灵施恩,保证牲畜健壮繁衍,给主人家带来福恩。
3.水土保护。维吾尔族还格外重视保持水源的清洁,禁止在河里、水渠里游泳、洗澡、洗衣服、吐痰便溺和乱丢污物。蒙古族认为河水是上天赐予的珍贵礼物,流域内的树木不得砍伐;生产生活中必须砍伐树木时,须将树根用土埋好以利于重新抽芽。他们还严禁在河流的源头搭建居民点,生活中特别注意节约用水,防止水体污染。哈萨克族有着和维吾尔族相似的禁忌,不能水源附近修建厕所、畜圈等有碍卫生的各种设施;也不能在水源内洗衣服,在涝坝内游泳、洗澡以及把脏水倒入水渠和涝坝区,否则将遭水神谴。[4]
宗教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道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资源的重要一环。新疆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自己信仰的宗教,有的甚至全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因此,基于特定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的生态伦理至今仍然在起着重要作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民族文化机制。我们在上面说到了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民族在保护水土及动植物方面的生态观就是基于伊斯兰教宗教道德。在此基础上,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产生了一整套保护自然生态的习惯法,并规范制约着人们对待自然界的行为。
(三)家庭、婚姻道德伦理。家庭、婚姻和男女两性相关的道德伦理,在众多少数民族中有很多非常符合人性的道德观念,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宽松的以人为本的观念。它与封建社会时代汉族的封建纲常伦理婚俗相比,就显得很人性化。汉族社会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态,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了的以包办、买卖为主要特点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青年的婚姻决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可违”,“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泼去的水”,是女性须恪守的信条。过去,汉族社会的封建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打击和侮辱。
与此相反,新疆哈萨克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青少年在未成家之前,都有着比较自由的社会交往活动,父母不加干涉,社会也认为是不违背礼俗的事情。与汉族过去在封建道德伦理观支配下的“男女授受不亲”,“待字闺中”的女子不能与陌生男子接触和交往等观念全然不同。寡妇再嫁、夫妻离异再行婚嫁等,在很多少民族中是很正常的事,完全没有过去的汉文化那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极端观念。
乌孜别克族重视婚姻的稳固性,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约,如非离婚不可,又是男方主动提出,女方可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其他生活用品,以及事先协商好的“讨休钱”才离开。倘要复婚,仍要举行一定的仪式。离婚后的妇女要经过一百天的“待侯期”,目的是察看她是否怀孕,待侯期完了方可改嫁。[5]
塔吉克族大家庭对家中老人的尊敬和礼遇习俗更是闻名遐迩。因此,有的学者在长期研究我国的塔吉克族社会后,提出这样的观点,塔吉克族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妥善处理当今社会的一些难题,比如提到这样的难题:1.老人不受尊重、被遗弃,现代人面对衰老和孤独的焦虑;2.现代人在性魅力上的沉重压力和在亲密关系里的占有与矛盾;3.伴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偷窃拐骗、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逐渐增多等社会失范现象;4.婆媳、妯娌、亲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纠纷与矛盾。[6]
因此,新疆少数民族家庭、婚姻观在增强家庭和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制约个人占有欲的恶性膨胀,促进两性的平等互敬,推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社区内人际关系的和睦友好,以及减少性和婚姻方面的纠纷等,确实有非常突出独到的功能。
(四)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有着丰富的内容,而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是人们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人们只有通过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认识和掌握了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并逐渐地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和传统后,才会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地调整自己与社会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各种关系。
在待人接物的道德方面,新疆少数民族都有尊敬老人和长辈的道德规范,如维吾尔族规定长辈与晚辈同行,年轻人不可超越长者走在前面,只能随后而行。集会或聚餐时,如有长者在,晚辈不得上座,必请年长者坐首席,其他人按辈分和年龄就坐。会晤或者讨论问题时,年轻人须待长辈发言后才能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晚辈不许再长辈前抽烟、喝酒、说脏活。另外,对坐、卧也有一定要求。如坐在在地毯上,双腿不可伸直,尤其不能将脚底朝向他人,否则会被认为不礼貌。接别人的递来的物品,不能单手接,必须用双手。会客进餐时,严禁擤鼻涕。蒙古族、哈萨克族人热情好客,礼仪待人。家中来了客人,无论相识与否,都热情接待。主人把最好的东西给客人吃,拿最好的东西给客人用。塔吉克族有谚语“客来临,福上门”,他们会以爱人如己的热情招待陌生人。有朋友从远方来了,塔吉克族人就像过节一样忙碌,以至需要邻居帮忙待客。
(五)社团结互助的会道德。如果说到团结互助的社会道德,少数民族中有不少值得借鉴的优良道德习俗。比如塔吉克族家族由众多的个体家庭所构成,但作为一个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并以一定地缘关系为连结的共同体,彼此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浓厚的亲情。无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家族内部都自发地共同协作、团结互助,保证了家族的延续和发展。
锡伯族自古有团结互助的风俗。锡伯农村中谁家盖新房,其他人便会主动前往帮助,尤其是房屋封顶时,大凡获知此事的人们都要前来帮忙;锡伯妇女还自愿制作发面饼,携带新鲜蔬菜前来做饭。在这种场合下,如果有人偷懒,便会遭到村民谴责。如果盖房人在房屋封顶时不请他人帮忙,也会遭致非议,说他是“孤家寡人”。另外,锡伯族旧时种田,往往三五户自愿组成互助组,有农具的出农具,有牲畜的出牲畜,有种子的出种子;秋收后,不管劳动力强弱和贡献大小,收获物都要平均分配,甚至对贫弱或者负担重者要给予优待。[7]
柯尔克孜族在解放前仍保持较完整的氏族部落组织,形成了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如在生产劳动中规定氏族成员有彼此协助、集体劳动的美德。在放牧、接羔、割草等劳作时,各部落成员都是各自携带工具,相互合作或者是定期轮换的方式完成劳动。而产品归户所有,一般不计报酬。成员中倘有躲避集体劳动或者不为“公”出力者,均会受到部落的谴责。牧场属于公有,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卖或者转让,否则就会受到全体成员的惩罚。这种社会伦理道德,所有氏族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此外,同一部落和氏族成员都需履行以下义务:如共同赡养老弱鳏寡孤独者,协助办理其他成员的婚丧嫁娶等。[8]
新疆作为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地区,其道德伦理方面的精神文化资源非常多元和丰富多彩,这为提供一种取长补短的社会制约机制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只有废除在道德伦理观念上的“唯我独尊”文化沙文主义和存在于各民族中的封闭保守、不思改变的习俗,在不断互动互励、互补互学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意义上的优秀道德整合,才会使新疆各民族传统文明和民族精神不断焕发出勃勃的生机。
[1]2008年新疆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2]周大鸣.21世纪人类学[M].民族出版社,2003.
[3]姜戎.狼图腾[M].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P125.
[4]冯家升,程溯洛,穆广文.维吾尔族史料简编(下册)[M].民族出版社,1981.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新疆民族词典[Z].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
[6]杨圣敏.环境与家族:塔吉克族人的文化特点[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5).
[7]锡伯族简史[M].民族出版社,1985.
[8]柯尔克孜族简史[M].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
邢剑鸿(1974-),男,新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关系、民族政策。
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