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运行绩效与功能定位

2010-08-15 00:50朱建华曾海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2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农村金融金融市场

□文/朱建华 曾海燕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目前的组织形式有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三类。在国家政策引导与规范下,由于市场商业利益的驱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迅猛,对解决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弥补农村资金供需缺口,构建产权多元、竞争充分、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运行绩效

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出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决定先试点后推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

首先,创新农村金融改革思路,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元素,在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存量金融改革推动无力的背景下,引入新型机构,激发了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活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及市场竞争性的形成;现行制度下的新型机构具有小型组织特性,且贴近农村,信息比较对称,经营成本低,与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形成一种天然的匹配,有利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提供,有助于惠普型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此举符合我国经济及金融领域一直所坚持的市场化、多元化、商业化改革思路。

其次,改革农村金融机制,拓展农村融资渠道。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产权结构改善和资金跨区域整合提供了良好机遇,能够极大地增加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一是实现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变化所形成的新型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迥然不同;二是促进了区域之间的竞争,使资金跨区域整合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改善地方金融生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达地区金融经验向落后地区渗透,都具有积极意义;三是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企业法人及自然人资金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经营,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得我国现有的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主体可以借助新型的金融平台,把资金有效地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

最后,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农村金融风险。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介入,由于三种新型机构都是在银监会监管框架下运作,民间资金在进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同时也进入了监管视野,把民间资金纳入到良性发展轨道,规范了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和控制农村金融风险成为可能。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功能缺陷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两年多,在制度安排和市场功能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自有资本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与原有农村金融机构竞争的实力。无论对于村镇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开拓贷款业务的基础。然而,由于规模小、网点单一、业务种类有限等因素,加之在正规监管之下的必要成本支出,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没有一定规模的贷款投放,进而也很难依靠存贷利差收入来平衡成本,实现赢利和可持续发展。信誉积累薄弱,客户认同度低,经营风险补偿与支付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各项业务开展。

二是信贷风险控制手段缺乏,市场经营面临较大风险。农村贷款领域多为种植业和养殖业,这些行业经营风险大,而农村大多缺乏有效的担保和可变现的抵押物,普遍缺乏信用评级及农产品保险,无疑给经营农村金融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三是参股村镇银行的各类资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经营行为受到赢利性、安全性、资本限额、员工意愿、股东会等诸因素制约,很难保证村镇银行发展速度与持续性。贷款公司由银行金融机构出资组建,与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户没有资本联结关系,同时受到经营成本、可贷资金规模、赢利性等因素制约,支农活动难以持续化;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是由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投资组建,排除了其他经济主体的参与,实际上限制了资金的吸收渠道。

四是网点铺盖面小,分支机构少,支付结算渠道不畅,金融服务功能不全。经营农户与农村微小企业业务数额小、频率高、现金需求量大,经营成本相对较高。由于新型机构规模小,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功能定位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需要按照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建立一个新型金融平台,多途径引导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完善产权结构、改善组织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准确定位市场功能。

第一,锁定目标客户,明确市场定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组织,目标客户定位于农村市场中的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这样可以发挥新型机构的优势,以市场化手段为农村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过多地赋予其政策性的功能,会模糊市场功能定位而迷失发展方向。

第二,放宽组建条件,创新机构模式。进一步放宽新型机构的组建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县域新型机构的持股金融公司;再由持股金融公司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状况,在村镇发起组建新型机构或设置网点,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动员组织本地与外地的金融资金、产业资金、居民资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为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三,拓展业务范围,完善经营机制。为了新型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扩大经营、完善机制:一是加强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通过联合贷款,为农业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引导贷款公司积极创造条件与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有效链接城乡二元信贷市场;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利用其人缘地缘优势,发挥中介功能,增大支农力度。二是扩大金融服务对象,寻找规模经营突破口;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壮大客户群,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的信贷模式;紧密联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供销、生产和资金互助相结合的合作模式,为拥有长期稳定客户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三是探索多种保障机制,丰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担保抵押方式,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发展农业保险,帮助消除融资过程中的技术障碍,实现信贷风险可控,发展与“三农”融资相适应的代理、结算、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金融服务产品,提升营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规范政府行为,防止缺位越位。历史上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各级政府错位都曾产生过消极影响,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全程监管新型机构的准入退出及业务开展;不干预具体业务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功能完善,打破了农村金融垄断经营的格局,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找到了农村金融市场低效运行的症结,有利于农村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交易价格合理化和金融服务高效化,加大了信贷支农投放力度,对支持农民创业、农户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缓解城乡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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