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锋
(如皋市环境监测站,江苏如皋226500)
试论环保诚信机制的构建
孙小锋
(如皋市环境监测站,江苏如皋226500)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排污单位隐瞒实情、偷排暗排、推卸责任、逃避监管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对其自身的生存发展也极为不利,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机制实为当务之急。排污单位环保诚信内容包括诚信排污、诚信自律、诚信整改和诚信担当等多个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技术、舆论、公权、公众支持等综合措施合力促进和保障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机制的建立,以提高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环保诚信;机制构建;支持系统
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主体包括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团体诚信、个人诚信等各个层面,诚信领域包括决策诚信、商务诚信、经营诚信、交往诚信等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诚信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诚信又是环保诚信的前提和基础,很多环保违法行为甚至环境破坏事件都是建立在排污单位不诚信、不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建立社会环保诚信体系必须首先从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机制入手。
经过多年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法制社会建设,绝大多数排污单位还是重视环保、诚实守信的,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很好地承担了环保社会责任。但无需讳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有不少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现象[1],表现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项目报批阶段,建设单位往往顾忌因污染问题影响项目审批,在申报排污种类和排污量时总是尽量少报甚至不报,从一开始就缺少诚信心理。笔者曾对所在地平时受理的建设项目首次申报内容进行过统计,发现建设单位首次申报的排污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数相符的不到30%,其中60%以上少报。这里有部分确属对工艺不了解所致,但多数还是没有据实申报。在日常排污申报、应对监管、回答老百姓质询等环节中,排污单位隐瞒实情更是屡见不鲜。
一些排污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或者偷工减料,缩短曝气时间,少加甚至不加治理药剂,有的甚至擅自停运,废水直接排放。更有甚者,一些排污单位设置暗管,废水通过暗管绕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外排,有的排污单位干脆在夜间用潜水泵(俗称“皮老虎”)将白天积存的未处理废水泵入外环境。这些现象在日常环境监管,特别是节假日或夜间突击抽查中时有发现。
一旦遇到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厂群矛盾,一些排污单位总是千方百计地推脱责任,有的甚至在铁的事实面前还百般狡辩,拒不认帐。
一些排污单位不是把心思用在如何治理污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上,而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逃避环境监管。有的单位与门卫串通,只要环境监管人员一到,利用办理入厂手续之机,迅速将信息通报污水处理人员,污水处理人员迅速将本不在运转的设施开动起来,或者把本处于关闭状态的加药阀门开动起来。[2]个别单位甚至想方设法干扰自动监控装置。
环境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述种种,表面上看是这些排污单位法制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所为,根本上还是一个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在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环境权的同时,企业信誉度也必然随之下降,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不仅是排污单位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也是排污单位求得生存发展的必要途径,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可以说,诚信是企业立业之基,发展之本。[3]
排污单位坚持环保诚信,就能更加自觉地履行环保义务,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管。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得到大幅提升,有限的行政资源就能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事实证明,很多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纠纷都是由于排污单位不诚实、不守信引发的。如果排污单位真正做到了环保诚信就不会超标排放,即使偶尔发生意外超标排放,只要排污单位敢于面对,勇于承担,并立即整改到位,一般是能得到老百姓谅解的,不致于发生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群体上访。
排污单位环保诚信的基本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无论是污染物种类,还是污染物排放强度,都必须严格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许可范围内,不得超标排放。如果需要扩大生产、调整工艺,排污单位必须自觉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决不擅自行事;如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环保部门意见采取应急措施或暂停生产,绝不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自觉遵守环保行为规范,如实申报排污量,向社会公开作出环保诚信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舆论、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预留足够的环保治理经费,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自觉维护环境监控设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排污单位一旦发现排污异常,或接到群众举报,或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超标排放并将整改事项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做出整改承诺,认真实施整改措施,确保在承诺期间或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相关群众,接受上级验收和群众监督。
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事故,在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接受处罚,积极赔损,绝不推诿,勇于担当。
排污单位环保诚信基本要求包括十个方面:(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扩、改建设项目经环评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新、扩、改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试生产时能向环保部门报告,并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不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当生产工艺或生产量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及时进行变更申报;(4)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5)能按期完成政府限期治理任务;(6)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7)无偷排污染物行为;(8)危险废弃物转移能严格执行五联单审批制度(9)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10)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要求商业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业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这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尝试。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借助信贷杠杆加强环境执法,此举建立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对提高企业环保违法代价,加强环境法规的实施,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已经和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笔者所在地区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实践证明这是一项促进排污单位自觉环保诚信的有效经济手段,要继续加以完善和推广。
对一个区域而言,排污单位众多,分布广泛,排污类型复杂,单独依靠人力监管显然是杯水车薪。要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时监控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早在“十五”初期,笔者所在地区就率先研制成功了废水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将“电子警察”用于排污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4]在此基础上,“十二五”期间还要将自动监控面进一步覆盖到全市所有主要水污染源,将自动监控项目从目前的废水排放量和COD为主逐步扩大到特征污染物,并在排污现场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污行为。目前正在对现有自动监控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升级,采取设置断电保护、异常报警、授权操作、密码保护等防止人为更改、破坏的措施,确保监控的科学性、完整性、公正性。[5]实践证明,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用对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排污单位诚信排污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也媒体,败也媒体”,这是近年来大家对于媒体的感言。实际上环保部门如果能着力打通媒体渠道,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6]对环保违法行为和环保不诚信行为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如果使环保诚信度低下的排污单位的社会信誉度和美誉度下降,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倒逼排污单位守法经营,达标排放。
环保主管部门要对排污者及其负责人的环保行为进行年度评估,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系统,并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媒体等机构共享。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排污者,纳入环保非诚信单位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并及时纳入排污单位诚信系统,使排污单位的环保违法行为和环保不诚信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在金融上还要受到控制,舆论上受到谴责。与此同时,要借助公权大力推行排污单位环保诚信等级评定,并在媒体上公布。凡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ISO14000认证、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社区关系良好的企业,可认定为环保诚信“绿色企业”。评为“绿色企业”的排污单位,除能获得更高的社会诚信度和美誉度外,还将获得政府在政策和银行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可以通过政府推荐上报市级、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从而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出现多次环境信访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依法严肃查处的企业,则认定为环保诚信“黑色企业”,被认定为“黑色企业”的排污单位,有关部门除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还将对其进行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环保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外排污口必须设置在排污单位围墙外醒目位置,以便监管部门随时采样和公众对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督。
[1]孙育红.对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 ,2002,(5) :50-53.
[2]刘伯健.污染源现场监测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控制的几点做法[J].中国环境监测,2006,22(5):46-48.
[3]颛孙丰勤.浅谈经济危机下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12) :153-154.
[4]刘伯健,刘友俊,于明,等.多功能智能型污水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J].中国环境监测,2004,20(5):62-64.
[5]李森,刘伯健,薛宇浩.无线遥控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研发与应用[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0,(01):17-19.
[6]刘蔚.基层环保局长该如何以巧制胜[J].环境保护,2010,447(13):25-26.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Mechanism
Sun Xiaofe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of Rugao City,Rugao Jiangsu 226500)
D 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a number of dishonest behaviors are committed from time to time,such as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concealing the information,discharging with stealthy,shirk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avoiding supervision,which no t only polluted the environment seriously,but also are extremely detrimental to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m selves.So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mechanism in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is the urgent task at p resent.The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mechanism in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includes discharging pollutants truthfully,self-disciplining truthfully,rectifying and reforming truthfully,and undertaking responsibilities truthfully many aspects.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mechanism should be promoted and guaranteed by integrated measures of economic,technical,public opinion,public power,and public support,in order to enh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 of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and promote enterprises’soun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ntegrity;mechanism establishment;supporting system
X32
A
1008-813(2010)06-0011-04
10.3969/j.issn.1008-813X.2010.06.004
2010-12-03
孙小锋(1968—),女,江苏如皋人,毕业于扬州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现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及生态环境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