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煌,林德核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 北京 100875)
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匮乏之表现及成因分析
张远煌,林德核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 北京 100875)
新中国犯罪学经过近 30余年的发展,应该说有较大进步,尤其是近 10年来研究队伍扩大与成果数量增长的趋势更明显。但因实证研究的匮乏,研究成果理论水平低、实践价值不大的整体状况仍无实质性改善。立足中国现阶段的犯罪问题,从思想观念和实践操作层面大力提倡实证研究,既是中国犯罪学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改变犯罪学研究无为现状的前提条件。
犯罪学;实证研究;实证方法
问题之一: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先天不足
就文化传统而言,较之科学实证精神之提倡和践行,我们往往更长于抽象和思辨。这种文化背景决定了,以实证研究为其首要方法并具有鲜明反思性和批判精神的犯罪学,在早期的中国不具备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样,有关犯罪的实证研究,既无自己的历史积累,也无本土性的经验可供传承。
事实上,中国对犯罪学的接触和了解也只是始于 20世纪初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翻译引进。当时,随着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包括犯罪学在内的大量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论著开始被介绍到中国。在犯罪学方面,早年较具代表性的译著主要有:1922年刘麟生翻译的意大利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927年张廷键翻译的日本诗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的日本胜水渟行的《犯罪社会学》;1936年许楼庭翻译的意大利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等。在 20世纪 20~30年代兴起的对犯罪学论著的翻译介绍工作,也因后来的连年战火和社会的不稳定而基本中断了。
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前,犯罪学于中国还处于初步学习阶段,尚谈不上有实质性的研究。在此期间,唯一一部出自中国人之手并有实证基础的犯罪学著作,就是严景耀先生 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基于对中国监狱囚犯的参与式研究法 (即充当自愿犯人)和数量充足的典型个案剖析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和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于 2000年翻译出版)。这部著作成为自那时以来,中国极少数例外的具有本土实证基础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至 1979年的 30年间,由于历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犯罪学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直至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当时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势,在中国政治高层的强力推动下,中国犯罪学才以青少年犯罪为对象拉开了自己的研究序幕。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尚无任何基础理论研究的积淀,就直接展开对具体犯罪类型的研究。这种几乎是从零开始的跨越式研究路径,注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原始和落后,难以洞察真实的犯罪现象和产生有价值的严谨理论。并且,这种粗糙的中国式的犯罪学研究,还使犯罪学在中国学界留下了“不够科学”的负面学科形象。
中国犯罪学发展的起步特点,也与犯罪学基于实证方法论的运用而产生的历史背景形成了鲜明对照。这正如菲利在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的引言中,论及犯罪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时所阐述的那样:本世纪后半叶 (即 19世纪后半叶)的实证哲学,与人类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氛围。这些条件再附之刑法完善与犯罪不断增加之间的明显对比,使产生一门新学科成为十分自然的现象。这个新学科的基本目标就是:从犯罪人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研究犯罪的起源,并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防治措施[1]。
上述论述及其后犯罪学一百余年的发展史清楚地表明,犯罪学因其学科性质和学术职能所决定,尽量贴近犯罪现实和努力揭示犯罪真实的实证研究,既是其得以产生的基础条件,也是其不断深化对犯罪真实的认识,并据此形成指导和推动人类反犯罪活动观念与实践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动力。然而,中国犯罪学之发展,在这方面却存在着先天的贫乏。
问题之二:今日之犯罪学研究仍缺乏实证精神的自省与自觉
犯罪学首先应该是以特定社会现实的犯罪现象为研究起点并着力服务于当下预防实践的需要。而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总体上却与犯罪实践严重脱节。
首先,通览一下近 30年来犯罪学方面的教科书,就会发现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绝大多数教科书的主体内容,仍然还是局限于对国外一百多年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梳理、介绍与评价分析,几乎看不到一本教材是在系统介绍犯罪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的重大犯罪实践而展开的,或者至少是基于对中国现实犯罪问题的深入考察而对现有理论进行有说服力的验证性分析的。这种只言国外而严重脱离中国犯罪实际的教科书,其本土性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价值究竟有多少,则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就现阶段的犯罪学学术专著而言,除了少数至少还有一定的经验材料支持的犯罪学论著外(如周璐先生主编的《当代实证犯罪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5年版),多数都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文献到文献的思辨性研究,没有走出书斋的研究模式。在这种研究模式下,无论是对犯罪现象的描述,还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因实证研究基础的缺乏,对研究者而言,其理论成果的价值也就不在于其犯罪现象描述的客观性、犯罪原因分析的科学性和犯罪对策的可运用性了,而是大抵上沦为表现作者文献资料收集能力、主观想象能力、逻辑推导能力和文字修饰能力的工具。对此,有学者指出:“近年来,许多从事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人都感到对犯罪原因作出解释越来越困难,搜肠刮肚,绞尽脑汁,所提出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2]在这种现象的背后,所体现的正是当下中国犯罪学研究中实证精神自省与自觉的严重缺失。
再次,从犯罪学学术论文来看,尽管学术论文较之著作有“短平快”的特点,是学术研究成果中最活跃的部分,最能反映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和新趋势,但在这方面依然体现了实证研究精神的贫乏与实证方法运用上的幼稚。
笔者在中国知网栏输入主题词“实证”与“犯罪”,共检索到涉及实证研究方面内容的学术论文147篇。对这些论文的结构和内容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其数量的稀少和研究方法的粗糙。就数量而言,147篇论文的时间跨度达 22年 (1987~2009年),年均才 6篇多。虽然 2007年、2008年和 2009年分别有 19篇、37篇和 33篇,3年合计 89篇,占 22年期间的这类论文总数的 60%,表现了近年来理论界对实证研究方法注意程度的明显提高,但论文的绝对数和相对数的稀少,则是不争的事实。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这些涉及实证研究内容的论文,所用的研究方法,主要限于对相关官方统计资料在没有进行任何甄别和类比分析情况下所进行的低级统计分析或对不完整司法个案的简单解读。而这种所谓的实证研究,因其依据的经验材料可靠性差、分析方法简单粗糙,更缺乏研究者自己调查的原始素材作为必要的支撑和对照,实质上是对力图揭示犯罪真实的实证研究方法的一种粗劣的运用。
时至今日,对于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意识之缺乏,有学者给予了比较中肯的评价,“作者宁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宁肯拿出数十万言的文抄本而不肯下工夫搞实际调查”;“我们现在是空洞的思辨偏多,务实的调研较少,提倡学习实证主义理论研究模式的意义也就在此”[3]。在笔者看来,问题不仅如此。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理论水平低、实践价值不大的整体状况仍无实质性改善的主要原因,也正在于实证意识的严重缺乏。
问题之三:今日之犯罪学研究对实证方法的认识和把握仍显幼稚
首先,近年来虽然注意实证研究的趋势有所加强,但在技术操作层面,学界对于实证研究方法的把握和运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学者事实上已把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等同于有关犯罪问题的一般性工作调查或大致情况的了解。事实上,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事实层面问题的专门性学科,基于履行自己科学认识犯罪和有效预防犯罪的学术职能的需要,其实证研究包括了借助于相关学科的基本方法整合而成的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专门化程度很高的系列研究模式和具体方法。由于目前多数犯罪学研究者缺乏实证研究方面的基本理论储备和必要的技能训练,因而许多所谓的实证研究,其实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有实证之名而无实证之实的表现形式:其一,对未经甄别的现存统计数据的机械统计;其二,对局部经验的粗糙调查分析;其三,对非完整个案的简单类比与抽象。透过在各种学术阵地上借助于所谓的实证研究就妄下结论的现象,所表现的正是现阶段中国犯罪学研究者在这方面因无知而无畏的认识状况。
其次,就现有的实证研究的内容来看,涉及的范围也十分狭窄,基本局限于对犯罪现象的调查研究,既缺少对现实犯罪原因的深度分析,更谈不上对预防策略和措施的验证性考察。实际上,就犯罪学的基本学术职能和应用价值而言,其实最需要的正是基于科学犯罪原因论对现行的犯罪对策和刑事制度进行检验和评价性研究,并以此直接推动犯罪预防实践的改革和发展。而当作为事实性学科的犯罪学研究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时,在作为规范性学科的一些部门法学领域,却已经突破了固守法律规范的演绎和解释的传统,开始了可贵的实证性探索。①如在诉讼法领域,已有学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法规范问题,并尝试将研究成果进行实践验证。参见宋英辉,王武良主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这不能不令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同仁们为自己未尽到最基本的学术职责而感到汗颜!
问题之四:今日之学术研究既难以发展现存理论,更难以形成原创性成果
从表面上看,自改革开发以来,尤其是近 10年来,从事犯罪学教学和研究的队伍在逐渐扩大,犯罪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和论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人以初步繁荣的景象,但事实上,现阶段真正有学术分量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成果十分稀少。那些貌似丰富的学术成果,基本上都是基于纯思辨推理或基于个别或局部的经验素材,不够严谨地推导出来的。这样的理论或学术思想,其本身就带有很大的想象或臆断的成分,既经不起学术的考问,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这种研究现状的存在,除了学界普遍的浮躁之风的影响外,主要还在于理论研究缺乏应有的本土性经验素材和深入的科学考察作支撑,从而在对表征犯罪原因的犯罪现象的认识和把握上,难以避免地出现“瞎子摸大象”的效应:或者整体性的失真或者以偏概全。缺少了准确描述现存犯罪现象的性质、状态和趋势这一基础性事实的支持,对影响犯罪现象因素的剖析和据此提出的预防犯罪的对策,也就只能成为尽研究者主观所能的空谈或漫话。
正是由于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匮乏,作为一种必然的逻辑结论,现有的理论研究既难以根据本土素材对基于西方经验形成的犯罪学理论进行验证或有所发展,更难以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原创性学术思想。犯罪学研究中这种既无发展也无创意的死气沉沉的局面,本质上又反映了中国犯罪学研究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种缺失与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犯罪现象突出而急切呼唤犯罪预防理论指导的时代背景形成的反差是何等强烈!
中国犯罪学研究在方法论上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前述的犯罪学作为舶来品在本土研究本身起步很晚的历史原因外,现阶段直接制约和影响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学研究队伍自身的问题;二是犯罪实证研究的环境问题。
(一)实证研究匮乏的内在原因:研究队伍自身结构的不良
犯罪学学术队伍自身的结构不良,是实证研究缺乏内在动力的根本原因。其具体表现为研究队伍不够专业和专业研究人员的业务素养欠缺。
首先,由于犯罪学作为法学院校的一门专业课,在中国高校不仅开设较晚,而且因师资的缺乏,至今在不少高校仍未开设。这导致了在中国犯罪学界的一种奇特现象:不少并未研究过犯罪学的人在研究或谈论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问题。他们之所以跨入犯罪学的学术队伍,大抵上是因为犯罪问题本身是深受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众性话题,即使不知道世界上还有犯罪学这门学科,也丝毫不影响其基于想象或某些切身感受来朴素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不少其他法学领域的学者就自然可以兼职研究有关犯罪的事实性问题了。①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犯罪学研究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具有少而精的构成特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犯罪学研究在服务社会方面,主要是为政府的犯罪控制决策和犯罪预防实践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本身就不属于大众性学科。另一方面,就学术职能而言,犯罪学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不具备复合型知识背景和研究兴趣的人,也难以介入专业学术领域。显然,对这类即兴或兼职研究者,自然不能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对其提出专业性的要求。
其次,在中国犯罪学的学科设置上,犯罪学被归属于法学学科,更准确地说,是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②犯罪学的现有学科分类也反映了当下人们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学术功能认识不清。在犯罪学发源地的欧洲,犯罪学传统上也被归类于法学学科,但在学科地位与学术机构的设置上都是与部门法并列的。而在犯罪学最为发达的美国,犯罪学则主要被纳入了 long lasting社会学学科之中,其学科地位甚至与整体的法学学科是并列的。这样,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主要来自于刑法学科,在学术背景方面也基本上都是长于规范性思考而欠缺事实性研究所需要的意识与知识结构,也即欠缺必要的可用于正确解读人的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专门性知识。作为事实性学科的犯罪学,为了揭示犯罪真相,就不能不借助于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理学等相关学科中的科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去正确解读犯罪现象,并由此进一步挖掘形成和影响既存犯罪现象的有关的人的问题与社会问题。这样,实证研究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方法,对于受规范学科训练的学者而言,就自然感到生疏和难以运用。于是,用规范性思维来看待事实性的犯罪问题就成为一种自然。
中国犯罪学学术队伍的这种结构缺陷,也与犯罪学最为发达的美国犯罪学研究队伍的结构形成了强烈对照。笔者于 2009年底随北京师范大学美国高等教育考察团,以马里兰大学为据点,对美国高等教育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零距离接触与深入考察。马里兰大学社会学与行为科学学院的犯罪学系,因其犯罪学研究生项目近年来一直排全美第一,笔者对其师资结构予以了专门考察:8名专职教师中,除一名有法科背景外,其余的学科背景分属于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经济学和环境科学。③在我们考察期间,该系的 John Laub教授,已被新上任的奥巴马总统正式提名为总统执法和司法行政委员会主席,这也足显犯罪学在美国犯罪控制领域的传统影响。这种综合相关学科的人力资源对犯罪问题开展研究的模式,既对应了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复杂的人的现象的基本事实,也保证了犯罪学描述犯罪现象、剖析犯罪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三大任务完成的整体性。这也为中国如何培养和建设犯罪学人才队伍和研究队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实证研究匮乏的外部原因:缺乏相应的支持环境
外部支持条件的不足,是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缺乏推力而难以启动和难以为继的根本所在。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政策平台的拉动;二是基础性的支持条件差。
首先,现行的经验型决策模式,缺乏对实证研究的需求拉动。虽然科学决策一直在提倡,但在犯罪控制的决策和预防犯罪实践领域,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往往并不重视对犯罪的实证考察,而更习惯于按照经验办事和满足于一般性的工作调研。在专家意见的获取方面,也主要是采取开咨询会或征求意见的形式,极少在出台某一刑事政策或制定、修改刑事法律之前,组织由犯罪学家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对拟涉及的犯罪现象的实际状态、结构特征以及新趋势或拟修改的法律进行严谨的专项调查研究和实证性评估。缺少了政策咨询和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需求拉动,相关的实证调查,也就只能是研究者单方面基于学术兴趣和自身学术发展的需要而为的一种纯业务活动,其服务社会的目的性以及研究本身的可持续性也就无从保证。
一方面是决策者的无需求,另一方面是不甚关注重大实践、全凭兴趣所致且质量又不高的实证研究,二者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中国犯罪学在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和立法的修改完善方面的彻底无语症。这与西方主要国家犯罪学研究之发达以及犯罪学研究者在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刑事立法的改良方面普遍享有主导性话语权的巨大反差,值得学界和社会反思。在此,仅以美国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出台为背景,具体说明犯罪实证研究与犯罪控制的科学政策和立法进步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20世纪 80年代里根政府时期,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于 1983年设立了由欧文·考夫曼 (Irving R.Kaufm an)为主席的总统有组织犯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充分、全面地掌握、分析全国和各地的有组织犯罪状况;(2)说明传统的以及新出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性质和特征;(3)调查犯罪组织收入的来源、数额及使用情况;(4)获取能全面和深入了解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资料;(5)评估现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联邦法律;(6)提出改善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以及完善执法和立法的具体建议[4]。
为保障该委员会顺利完成任务,政府拨款 500万美元;同时规定,上述任务完成的期限为 33个月。考夫曼委员会经过近三年的调查,不仅完成了既定任务,而且还基于坚实的事实基础,正确预测了美国有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由于来自不同种族的暴徒已明显参与到了有计划的犯罪活动当中,长期以来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黑手党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黑手党尽管一度在美国的有组织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其主导地位已面临正在崛起的以亚洲裔、拉美裔以及其他民族后裔美国人所组成的犯罪集团的挑战。这一调查结论不仅促成了美国有组织犯罪政策观念的重大突破,而且直接左右着其后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5]。
其次,官方犯罪统计的不准确与不透明,直接限制了现阶段犯罪实证研究的有效开展。虽然官方犯罪统计在衡量实际犯罪状况方面存在诸多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①关于官方犯罪统计的价值,可参见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第 2版)第 9章“犯罪现象的测量”,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但自犯罪学产生以来,官方犯罪统计因其具有最广的覆盖面和最高的持续性,传统上一直是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要经验素材。尽管现代犯罪学基于认识犯罪真实的需要,开发并着力发展了独立于官方犯罪统计系统的犯罪被害人调查和罪案自报技术,用于测量实际的犯罪状况,也仍然难以替代官方犯罪资料所具有的作用。
具体到中国,由于整体性的统计制度不健全,犯罪统计更受统计机制和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的限制,其衡量实际犯罪状况的功能严重受损。即使对这样的统计资料,又由于缺乏犯罪统计发布制度,要想全面了解执法机关所接触到的犯罪现象,于研究者而言就成为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
再次,经费保障的不足和科研评价机制的缺陷,也是制约实证研究开展的重要现实因素。相对于法学学科中的纯理论或规范性研究,犯罪学方面的实证研究,不仅周期较长,而且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相对较多。如果没有来自政府和社会方面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专业研究者申请现行国家社科项目的少量经费,是难以实际展开的。同时,现行科研评价体系是重成果数量而轻质量。在以量取胜的功利和浮躁思想影响下,本身周期较长又需要深入实际的实证研究,自然是出力不讨好的,很少有人愿意去踏踏实实地开展。
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之发展及其犯罪学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发挥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于中国犯罪学研究而言,当下首要的是充分认识实证研究问题于学科自身发展和犯罪学学术功能之发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养成重犯罪事实考究之风气,弃浮躁与空谈之陋习,着力提升自身实证研究的素养和水平,而后从眼前所能为的细微工作入手,一点一点地积累和前行。如是,中国犯罪学研究必将有实质性进展,其制约性环境也将因此而逐渐获得改善。
[1](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 [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引言.
[2]杜雄柏.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思考
[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3]戴宜生.首重实证──世纪之交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期望
[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4]M ichaelW oodiw iss.O rganized Crim e-The Dum bing of D iscourse,B ritish Society of Crim ino logy,2000.5.
[5]Howard Abadinsky.O rganized Crim e,Seventh Edition.Thom sonW adsworth,2003.73.
Analysison Symp tomatic and Causesof Lack of Empirical Research of Criminology
ZHANG Yuan-huan,L IN De-he
(Beijing Norm alUniversity,Beijing China 100875)
Based on China’s cu rren tcrim e p rob lem s,we shou ld strongly advocate the emp irical researchwhich no ton ly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 entof China’s crim ino logy,butalso is the p rerequisite of changing the study of non-action statuson crim e,from the levelof ideasand p ractice operation.
Crim ino logy;Em p irical research;Emp iricalm ethod
D917
A
1008-2433(2010)04-0025-05
2010-05-20
张远煌 (1961—),男,重庆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林德核 (1971—),男,浙江温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9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