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对策

2010-08-15 00:47:01
关键词:犯罪案件证据知识产权

申 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对策

申 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多种犯罪类型的统称。具体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种犯罪类型。此类案件形式出新,日益猖獗,给侦查带来很大挑战。公安经侦部门应当从知识产权犯罪的各种形式入手,对其性质特点进行分析,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侦查对策。

知识产权;经济犯罪;侦查对策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包括法国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却通常并不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而多称“无形产权”。自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 IPO),知识产权一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制定了和正在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强调适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了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同时,也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对知识产权实行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本文拟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问题略抒己见。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增长趋势明显,犯罪对象范围广泛

在全社会普遍开始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愈演愈烈,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数量增多。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较为广泛,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仅在日常生活、生产用品等领域活动猖撅,如大肆假冒名烟、名酒、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而且还在高科技领域出现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是如此,从复制发行图书、音像制品,到盗窃高科技的磁盘、计算机软件,可谓无孔不入。

(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隐蔽化、智能化、网络化

首先,知识产权犯罪针对知识产权而为,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无形性特征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的信息,可同时为多个主体所用。犯罪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不导致权利自身物质上的耗损或灭失,这种特性被成为“流而不失”,而其地域性又使得跨地域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结果的空间分离,这又耗尽了知识产权犯罪原本就不易把握的因果关系。二是犯罪主体趋向知识化,知识产权犯罪作案人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体面的伪装、较为丰富的科技知识,他们往往社会交际能力强、信息灵通,具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最后,网络的出现,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技术条件。网络侵权的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里,其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犯罪行为人可以很方便地利用技术消灭自己在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也可以直接予以改变而不留痕迹。

(三)犯罪有组织化,单位犯罪突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的参与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呈现出多元化、有组织化的特点。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往往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单位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类犯罪。单位犯罪主体一般是一些规模不大、效益不好或声誉不高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这些企业无力开发自己的“拳头产品”,但又想急功近利因此往往把眼光盯在他人知名商品或在市场中利润丰厚的产业上,他们假冒他人知名商标、盗版他人著作、假冒他人专利、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严重扰乱市场竟争秩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作案人跨地区作案,危害后果严重

以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但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假冒商标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量大、面广、犯罪分子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多的特点。如假冒商标犯罪活动,已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向监督力量薄弱和缺乏检测能力的老、少、边、穷地区转移,而假冒商品生产出来后又向购买力强的大中城市销售。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它不仅给国家、集休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计算。

(五)证据收集难度大

知识产权的易侵性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的智能化、隐蔽化和有组织化等构成了司法查处时的证据难关,知识产权犯罪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不断更新,这对证据收集主体和证据收集技术提出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承担知识产权犯罪绝大部分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在这些方面没有专门的机关组织、无专门的刑事技术力量、也无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专家型侦查人员。

(六)情况复杂,刑事犯罪与行政、民事违法难以区分

近年来商标假冒者和盗版者大多在承担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后,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得假冒盗版行为屡禁不绝,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在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法制观念、地方有关部门对相应刑事责任标准的模糊认识和部门利益的存在等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应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被当做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而结案,严重影响了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分子“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钻法律法规的漏洞”等伎俩,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若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易在案件认定上发生偏差,从而影响案件的成功侦破。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侦查机关在侦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首先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以“情节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情节不严重,应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处理。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案件也以“情节严重”作为罪与罪的界限。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标志的;给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志,屡教不改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志,屡教不教的,非法制造、销售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的注册商标标志的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件以“明知”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起点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以10万元为起点。在实践中,应着重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2.侵犯专利权犯罪案件。“情节严重”是区分假冒专利案件的关键。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因非法使用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给专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多次非法使用他人专利,屡教不改的;因非法使用他人专利,造成国内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3.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6条规定的诸行为中,刑法只选择了其中四种情形作为犯罪处理,并且这种情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否则仍是一般侵权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对象、犯罪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四个方面来判断。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或者不是出于营利目的,或者违反所得的数额不大,均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志。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即可。

(二)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犯罪是专门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发现犯罪的难度大。而且知识产权犯罪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决定了侦查机关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全面地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因此,侦查机关更加需要广辟途径,获取情报线索。

1.建立反知识产权犯罪的情报网络

交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报,积极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充分发挥情报的共享效应。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报交流进行标准化、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各侦查主体将有关情报信息电子化,建立国家级和地区性信息协作网,形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信息交流的整体网络。

经侦部门一是可以同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济管理部门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二是可以在相关部门中建立一批联络员,定期汇报本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动态。

2.发展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

秘密力量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建:一是从重点部门及热点行业的工作人员中物色,如出版社、报社、电视台、书店、技术公司、文化公司、科研院所及企业研发部门等。二是从专利、商标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物色。三是从承担中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中物色。四是从案件线索的署名举报人、知情人中物色,这种情况主要用在建立专案特情。五是从犯罪情节轻微、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中或者“污点证人”中物色,他们了解犯罪活动的特点,与犯罪分子有共同语言,经常渗透到社会的阴暗角落,能够获取其他人员难以取得的情报。

为保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刑事特情的质量,侦查人员在选建刑事特情时要注意以下方法与步骤:一是要全面审查刑事特情是否符合特情的条件;二是要对其进行正面的谈话,进一步审查其条件,并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三是要进行呈报审批,侦查人员办理刑事特情的有关资料报公安局长审批决定;四是对刑事特情进行初步的辅导,明确任务,指明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

3.与其他部门协作,加强对相关犯罪的打击,从中获取线索

知识产权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特点决定了侦查协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协作机制应当包括内部协作和外部协作。

外部协作主要指经侦部门同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的协调,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法纪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与知识产权局、工商、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内部协作主要指经侦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另外,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表明,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重视加强国际侦查协作。诸如文书送达、物证扣押、移送物证、引渡罪犯、移送被判刑人等。

具体协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案件移送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常常和非法经营交织在一起,各级法院在审理非法经营案件时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遇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2)案件协查

公安机关侦办那些背景复杂、干扰较多、影响较大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可以商情检察院提前介入,尤其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批捕以后,检察院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既可以对定案的证据的要求、规格达成共识,有利于提高审查起诉活动的效率,也可对侦查活动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3)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经侦部门与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

(4)联合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活动

经侦部门与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斗争,与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专项斗争。

(三)及时准确全面收集证据

证据是案件和罪名成立的基础,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也不能移送起诉。因此,侦查人员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在侦查工作的受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各个环节和阶段,都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证据。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形式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书证

这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普遍的一种证据形式,具体又可分为文件、证书、合同、技术资料等几种。

商标局和专利局及文化、出版部门发布的文件、公告、证书等。如注册商标证书、商标公告;专利证书、授予或撤回专利申请的文件、专利局强制许可的决定书、公开专利的公告等。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授权书等。如商标转让合同、使用合同、出版合同等。技术资料。如专利权人的技术设计方案、图纸、权利要求书。

搜集途径主要有勘验、搜查、扣押、提交等;搜集方法有提取原件、复印、抄录、拍照、拷贝、下载等。

2.物证

主要是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作品或物品。如侵权的光盘、书本、网络文本等可以以自己存在的位置、方式、状态来证明的证据。调查方法主要是合法购买、现场勘查、搜查、扣押与调取等。

3.言词证据

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又称“人证”。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而言,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取证方法主要是讯问和询问等调查活动。重点掌握案发单位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的技术过程、环节,已受法律许可和保护的智力成果类型,明确诉请保护的犯罪对象。

4.视听资料

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证据种类,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具体可分为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证据。其中电子计算机设备提供的证据又按人的感官能否直接识别分为机器可读形式(MACH INE READABLE FORM,缩写为MRF)和人可读形式(HUMAN READABLE FORM,缩写是HRF)。MRF是计算机相关证据的常见形式。它按照某种特定的机器采集、存储、加工及处理。一般无法在法庭上直接使用;HRF类证据可以是计算机相关证据的原始形式(如计算机打印出来的清单)、也可以是HRF转换而来。司法实践中法庭往往要求提供HRF类的证据。收集方法总的有公开搜集和秘密收集。秘密收集主要涉及合法性问题,不能直接用作证据,可以作为侦查工作的线索使用,如果要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则必须经过转化。

5.鉴定结论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相关鉴定工作涉及的行业广泛,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鉴定工作不一定局限于公安机关内部,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广泛聘请各界的行家里手进行鉴定。在侦查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鉴定结论开展工作,但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明确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不能视鉴定结论为惟一的办案利器。

(四)依法适时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力型犯罪,在侦查中重点运用到的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查账、查询、冻结等。

1.搜查

包括人身与场所搜查。人身搜查一般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同时进行。场所搜查主要是对嫌疑对象的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库房以及其他可能隐蔽犯罪证据的处所进行搜索和检查。搜查的重点是与经济犯罪案件有关的赃证,如证件、账簿、印章、营业执照、现金、信用卡等,一经发现应子以扣押,并在有见证人或被搜查人及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办理有关的扣押手续。对某些无法搬动的物品,可以拍照固定后予以查封。

2.查账

即查封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册、凭证、报表、财产、物资等,并进行详细、深入的审核检查。它是侦查工作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当查被查单位在银行账户方面的账目时,应查清资金入账前的账上资金结存数、涉案资金出入账情况及赃款流向情况等;当查物品账时,要把物品的销售账、入库账、出库账逐一查清,并与财务账进行对照;对作为证据的各种凭证、票据要加盖银行或有关部门的骑缝章。在查账的各个环节,应尽可能全面地搜集原始证据,在不能提取原始证据资料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其加以固定和提取,注明出处,在提供人、抄件人、见证人和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3.查询、冻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查明涉案资金流向,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有利于确定侦查方向,进一步追查出同犯或其他关系人;有助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有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从而缉捕犯罪嫌疑人。

另外,要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积极有效开展审讯工作,以有效侦破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其集团化趋势,在侦查中,可以用有效的强制措施来获取有效线索和信息。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有可能采取反侦查措施的,要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立即讯问,从犯罪嫌疑人处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在侦查实践中往往起到破一案带一串、破一案带一片的侦查效果。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应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心理采取适当的策略,结合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讯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刑事政策,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或骗供。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案件纷纭复杂,千差万别,个案之间会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用的侦查策略与措施,例如在侵犯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案件中,可从作为犯罪对象的某一笔款项入手,顺着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有助于问题的主要矛盾充分凸现;又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从一些商务流程,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中可能会发现与商业秘密特性有关的证明材料。总之,侦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坚定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更快、更有效地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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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Lei

Crime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olving a wide ran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ypes of collectively,such cases there are specifiCfor ms of crime,and pose considerable challenges of the investigation.Economi C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should start with an analysis of its characteristics,so the investigation can be used to explore practicalways to improve the legal constrai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economiCcrime;detection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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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0)12-0113-04

2010-10-22

申蕾(1987-),女,河南安阳人,2009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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