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娟,吴 松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刘淑娟,吴 松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湖南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我国非常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目前湖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方面法律意识仍然淡薄,政府对其投入的经费较少,保护的工作方式单一,法律保护欠缺,立法层次较低。建议加强宣传建立各种有效的传承机制,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规构,建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现状;对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具体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曲艺、音乐、戏剧、舞蹈等;3.节庆、社会风俗、礼仪;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2]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本质特征和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它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或无形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性或无形性
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非物质文化是按照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依赖物质形态与否来划分的,而不是从我们所熟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角度来划分的。我们通过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对比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物质文化是指通过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例如古建筑、文物等;精神文化是指以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如信念、思想等;非物质文化是指不需要通过物质形式来表现和传承的文化,由此可见,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才是文化存在的本质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精神文化是通过物质媒介进行表现和传承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精神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
2.动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主要体现为它通过各种方式及途径进行展现和传承,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种动态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在表演艺术、节庆等非物质遗产方面,因为这些活动的主体是人,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展示出来,如《格萨尔》、《江格尔》等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最主要是通过人的口头传承的。
3.民族性、民间性
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基本上属于民族文化,存在于民间活动中,由此具有了民族性和民间性。因此也可以说,非物质文化总是民族的和民间的,绝大多数的民族和民间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决定了它不属于主流文化,而属于民间文化。
4.传统性
由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决定了其具有传统性的特征,从而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只能在小范围内流行,而不可能像大众文化在大范围内传承,因此它缺乏流传的快速性、普遍性等。但非物质文化是经过人民群众的观察和实践得出的精华,因此根植于人民的心灵深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传统。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剧烈的冲击,目前已经有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失,也有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遭遗弃或者流落他国,因此,在这种形势下,湖南省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湖南是一个拥有多个民族的省份,文化多样。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生产过程中,缔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形式上,包括了苗族鼓舞、侗族大戍歌会、土家族摆手舞、瑶族长鼓舞、桑植民歌等;在内容上,包括音乐、皮影、编织、雕塑等。湖南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湖南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我国非常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事情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完成,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加快立法进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近些年来,湖南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使得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目前,湖南省已经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目前湖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政府对其投入的经费较少
目前,湖南省尚未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湖南省的各级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积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但由于政府投入的经费不足,导致了在增强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意识的方面收到的效果甚微。因此,湖南省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将湖南省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做到实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式单一
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式多样,包括行政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制定行政法或者民事法律等。但湖南省目前仍然采用单一的工作方式,即以行政保护方式为主。这种保护方式的效率较低,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湖南省各地区出现了针对相同的或者相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不同,造成了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摩擦甚至冲突。
(三)法律保护欠缺,立法层次较低
在这个方面,不仅仅是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在全国范围内也存在此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支持,但由于这些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利的情况。例如,《文物保护法》是保护文物方面的专门法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形成的,因此其形成的固体表现形式则成了文化保护法的客体,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即其物质载体并非属于文物,为此文化保护法也不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完善的保护。其次,在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
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调研发现,要切实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与我国其他省区相比,湖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明显落后,因此,笔者呼吁湖南省政府尽快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适合本省省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当然,这些法规应设计好和落实好以下主要的法律机制:
(一)积极加强宣传,提高大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建立各种有效的传承机制,大力鼓舞民众积极参与
笔者对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屏障;同时,大众的积极参与、专家学者的权威指导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韩国的“江陵端午祭”虽然不是政府举办的活动,但受到了政府的广泛重视和得到其的大力支持,因此此项活动深深根植于广大的民众心中,它所蕴含的文化精神至今仍然传承于广大的现代人的心中。因此,湖南省政府应借鉴韩国和日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积极性,如通过教育、舆论宣传、媒体展示等手段,积极引导民众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动当中,以此来激发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此外,国外的许多专家学者也积极主动地投身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当中,并起着先锋模范的作用,带头积极地向大众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日本,各种传统乐器流派每年会定期开展数次以技艺教师或者学员为主的“发表会”,即在正式的剧场或者公众场合举行公开免费的各流派传统曲目演奏会。这些演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使得普通国民也能经常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气氛,从中领略传统技艺的优雅。
(二)要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规,确立以保护为主、辅以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
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可以为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还可以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当中去。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也紧随其后,积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这只是一个总体纲要,一个指导性的纲领,因此湖南省还应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更为具体的、切合实际的、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湖南省还没有颁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除了要结合我国出台的各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外,还要借鉴国外在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经验,确立起“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在上述基础上,制定适合湖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并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性方案。
(三)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被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地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发展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与知识产权客体类似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具体的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比如:建立登记注册制度、赋予区域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受益权、建立集中管理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和保护期间等。
(四)树立法律意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支持
湖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是湖南省各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因此,湖南省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全面地采取相关措施来加强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要纳入湖南省的财政预算当中,切实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并要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要不断增加其支出,将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是湖南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它也见证了湖南省的历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见证了人类历史的文明,也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湖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以及精神价值,体现了中华民族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由于目前非物质遗产受到严重的冲击,因此本文从立法角度来分析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的现状,并根据湖南省的省情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包括1.积极加强宣传,提高大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建立各种有效的传承机制,大力鼓舞民众积极参与;2.要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规,确立以保护为主、辅以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3.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4.树立法律意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支持。
[1]赵丽莉.对加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2).
[2]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
Abstract: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nan Province is not only the witn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history of Hunan,but also precious historical cultural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At present,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still weak in Hunan Province;the fund invested by government is not enough;means of protection is single;legal protection is deficient and legislation level is low.It's suggested that propaganda be strengthened to set up various effective inheriting mechanism,draft special regulations for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construc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inclu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law;curr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责任编辑:叶剑波)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Countermeasures in Hunan
LIU Shu-juan,WU Song
(Hunan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Changsha,410205,Hunan)
D922.16
A
1008-7575(2010)06-0089-03
2010-10-28
2010年湖南省科技厅计划项目“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个案(地方戏曲)研究”。
刘淑娟(1977- ),女,湖南永州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旅游法研究;吴松(1983- ),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