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之发展路径探析
——以城市社区法律人才培养为出发点

2010-08-15 00:47李洪杰
关键词:法学法律社区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之发展路径探析
——以城市社区法律人才培养为出发点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上不很明晰,实际上一直就是一种专科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并没有凸显其“职业”特色。法律职业的内在技术性、技巧性,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法律专业毕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面向社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由单纯的培养国家权力执行者,转向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应当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选择。

法律;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社区

任何一个专业都将转化为具体的职业,都需要面向社会生活实践,因而必须对学生进行先期操作层面的教育,因此,任何专业都应该有其职业教育的一面,无论是理工类还是社科类都有对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笔者在这里要探讨的是法律类高等教育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问题,即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困境,进而探讨其今后的发展之路。

一、法律职业的技术要求: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从形式上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高等职业法律教育两大类。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的缺陷不断显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才培养模式不确定;课程体系缺乏自身的特点,往往是法学普通高等院校课程的简约版;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教学方法,等等。

法律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这一点似乎已经没有人会提出质疑,将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仅仅依赖课堂教师讲授和对法条的掌握是不够的,一个成熟的法律工作者显然需要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案件积累。但是,把一些成功的工作经验和心理素质培养方法形成一定的成果,让学生通过具体的操作印证,这应该是一种缓冲,或者说是加快了即将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在校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因此,我们认为这就是法律职业教育。王亚新教授指出:“我想自己应进一步抑制具体研究中表述一般理论的倾向,尽量把自己的理论视野上可能达到的深度和广度有机地融解在对技术性问题的具体分析中。事实上,我一直认为包括方法论在内的基础理论或‘纯理论’尽管非常重要,但对这类问题进行正面和深入的探讨却既不是自己做学问的强项,也非自己真正的兴趣所在。在依托尽可能广阔深厚的理论背景这一前提下,同时把问题限定在具体而微的技术层次上来展开分析,一直是自己对所做研究的期待。”[1]

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功利化趋势日益明显,它不仅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而且要求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精通法律技能并能够运用法律技能服务于社会,是社会衡量和取舍法律人才的基本标准。法律技术就是关于法律的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技术属性,即法律具有技术的性质。这一技术属性体现在:第一,法律的产生和实践,是以社会成员的法律技术的保障,没有一定的技术作保障,法律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第二,法律规范是法律技术的主要载体,体现了法律技术的进步。法律文件的形成,法律规范的拟订,法律术语的提炼选用等等,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第三,法律的产生和实践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操作程序。第四,法律的产生和技能离不开具体的法律实践主体掌握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的技术属性,实际上是指各种技术在法律的产生和实践中的体现和应用。法律技术并不限于存在于诉讼程序,而是存在于所有法律活动之中[2]。并且,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法律的技巧源自于法律实践,法律工作者在其参与司法实践的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些经验虽不至于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它告诉我们,对法律的运用确实存在着很多技巧。

法律自身的技术性、技巧性决定了法律教育需要技能培养。法律技能就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能力的总称[3]。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具备法律技能。法律技能培养在法律专业教育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并制约着整个法律专业教育过程。法律制度也必须通过法律技术和技巧才能转换成现实的法律秩序。这些东西正是法律的魅力之所在,正是它激发着法律人投身到法律事业中,也正是对法律技能的认识,改变着我们对法律僵化的观念。

二、社会对人才类型需求转变: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一)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初步形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并未分化,社会结构呈现为一个以专制和集权为特征的一元结构,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社会不具备独立的地位。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分立变为现实。资产阶级在文化和社会意识方面反对中世纪禁欲主义,要求摆脱强加于个人身上的一切地缘和宗教束缚,市民社会以其“市民的”、“经济的”和“私人的”特性形成了与国家相对峙的社会领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由此开始发生崭新的变化,即国家将经济交还给社会,把主要任务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社区是市民社会的现实依托,市民社会主要体现在社区这样一个自治的社会空间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市民社会获取了相对独立的空间和地位,从而形成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二元结构。在二元结构的社会中,“国家本位”开始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由于市民社会里存在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开始了一场空前的社会转型。在政治与市场二元分立日渐清晰的基础上,社会领域也不断成长发育,逐渐呈现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相互独立、相互融合的社会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变,公共部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遇到了困境,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有所下降,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以及政企、政社、政事逐渐分离,政府的社会动员力量趋弱、就业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转型,有效应对挑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化和调整势在必行。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社会的管理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运行模式,必须将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社会,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这种转变,由原来的单纯培养国家执法者的一元培养模式转向国家执法者和社区法律服务者二元培养模式。

(二)社区对法律人才类型的要求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区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志。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区与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社区所需法律人才不需要有专深的法律知识背景,它更要求人才具有较强的、专业的实践操作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

2003年社区矫正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进行试点,开始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全新探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扩大到全国24个省(区、市),并取得初步成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矫正界定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机构外处遇制度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担负修正和康复矫正对象社会功能的职能。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然需要人民调解员及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他们不是法律的执行者,而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3.社区法律服务

现代人已经由计划经济的单位人,逐渐转化为市场经济的社会人,或者可以说是社区人。人是群体性动物,往往需要一种依托和归属感,社区法律服务为社区中的居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如代写诉讼文书、法律咨询,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社区法治建设(包括民间法的创制),等等,会使得社区中的居民产生强烈的的归属感。

4.安保

小区、商场等单位需要大量的安保人员,多年来,我们忽视了安保工作的法律属性,往往单位雇佣保安人员随意性比较强,因此,我们经常看到保安人员与社区居民发生冲突,如商场保安搜身等等。安保工作虽然不需要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是,安保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保护犯罪现场的技能,等等。

三、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之路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兴办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办学体制、条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因此,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把握好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至关重要。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指的是如何依据现实条件来确定教学目标,彰显办学特色。可以说定位问题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格局,关系到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的问题[4]。在教育类型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在类型上属于技术应用型教育;在目标定位方面,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层面上,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所谓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是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生产技术或专业的人才[5]。在层次定位上,高等职业教育属职业教育的高层次,强调培养应用型、管理型和高级技术型人才。因此从高等职业教育本身的层次看,高等职业教育应主要定位在专科层次。

中国法学教育产生正值西学东渐之时,因此,深受西方两大法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苏联的教条主义和确立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政法干部)亦使法学教育仍然沿着“注释”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6]。因而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这种模式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是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计上有关技术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发展,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了空前发展,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和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由于受到旧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传统文化的限制,这种模式已无法克服其存在的固有弊端,它培养出的知识平庸、被动接受、自我封闭、自我独立的人才已经不能适应新世纪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及国际法律文化的走向对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全新需求,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建构新世纪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一直是法律高职院校争论的焦点,法律高职院校定位的不确定性也是其发展的瓶颈。从高职类法律院校的名称即可以看出,从前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且不说“政法管理”一词多么的模糊,“干部学院”,不言自明,就是要培养干部。是不是法律工作者都一定是干部呢?现在的司法警官学院,警察本身的局限性就不用说了,而且一定要培养警官,都是在国家这一层面上的,主要培养的都是权力的执行者。一直以来,我们强调以就业为导向,或者说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曾经我们以培养法官、检察官为导向,转而培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这些做法受时代的限制本来没有错,但是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就是没有特色,我们培养的模式与本科院校并没有区别,换句话说,我们并没有真正的特色,当扩招和社会需求出现饱和时,现行培养模式必然走向末路,今天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是明天的司法警官学院。时代要求我们必须改革,必须转型。法律职业的内在技术性、技巧性,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法律专业毕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面向社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由单纯的培养国家权力执行者,转而面向社区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让高高在上的法学教育走下神坛,这应当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选择,也是法律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序言.

[2]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3-65.

[3]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1.

[4]刘福军,成文章.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8.

[5]李桂霞,钟建珍,王立虹.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5,(20).

[6]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Analysis of DevelopmentWays of Higher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Take the legal talents training for urban community as a target

LI Hong-jie

The talents training pattern of higher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not in a clearposition,in fact,it has always been a specialty of the common law education,not stand out their“professional”features.The inherent technical and skillful of legal profession,and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more and more need law practic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graduates has well practical capacity.Therefore,gear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legal talents training,from simply developing perfor mersof state power,turn to the education of legal servant,should be a new choice for higher legal vocational colleges.

law;higher vocational;talents training pattern;community

G642.0

A

1008-7966(2010)11-0146-03

2010-10-11

李洪杰(1973-),男,河南新蔡人,副教授。

[责任编辑:曲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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