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引入“简易程序”探析

2010-08-15 00:47:01韩彧博
关键词:简易程序勘验笔录

齐 超,韩彧博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引入“简易程序”探析

齐 超1,韩彧博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为了解决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常常出现的现场勘查率低、勘查工作不及时、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弊病,我们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引入“简易程序”,在执行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员数量、现场勘查记录等方面适当简化,同时严格界定“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从而在不增加司法资源投入的情况下提高基层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简易程序

众所周知,基层刑事技术部门日常面对的大都是一些案情较为单一,社会危害较小,现场结构简单,但数量极其庞大的“小案现场”。按理说这些案件的现场勘查在技术上并不是什么难题,然而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却常常出现现场勘查率低、勘查工作不及时、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弊病。随之而来的便是当今法学理论界的指责和讨伐,要求严格细化现场勘查程序的呼声愈加高涨。然而笔者经调查发现,现场勘查工作出现的种种不如意并不能简单归咎于勘查人员的不认真和不负责,而是另有它因。本文即在分析此种原因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向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引入“简易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并通过界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探讨具体简化的内容,进一步论证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引入“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引入“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基层刑事技术人员对于这样的境遇一定不会陌生——当他们正在某个现场仔细寻找痕迹物证时,腰间的手机已不停地催促他们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下一个现场,因为已经另有好几个现场正排队等候他们去勘查。基层技术人员正普遍处于一种疲于奔命的工作状态,可以想象,在这种状态下,即便是李昌钰博士现身恐怕也难以做好工作了。李昌钰博士有权利选择拒绝勘查某些现场,把精力集中于某一案件上,从而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但我们的技术人员却没有这样的特权,于是基层现场勘查工作中出现了勘查率低、勘查质量差,甚至种种违法违规勘查的现象。

笔者认为,基层现场勘查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源自基层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场勘查程序设计的不完善。法律和制度的设计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问题,它是由一个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套理论上十分完美的制度可能因为无法在社会中运行而变成一纸空文。在法律和制度的设计之初,它的疏漏通常难以察觉,其中隐藏的矛盾只有在面对冷冰冰的现实时才一一显现,其表现形式却常常是执法者的失职、司法者的不公和守法者的无所适从。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刑事案件发案数量成爆发式增长,公安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尤其基层刑警队,现场勘查工作的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刑事诉讼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化对现场勘查严格合法性要求的压力,这一切都让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制度设计与基层现实间的距离。

目前,侦查学理论界关于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的论述虽然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增加人员、装备、资金和时间的投入。笔者认为,增加投入型的做法研究的是如何在汇聚了充足资源的条件下“破大案”的问题,本文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当下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小案”的问题。对于个别重特大案件来说,无论如何细化程序、增加警力、添置设备,都是可以在短期内办到的,因为这是在把面的能量暂时聚焦在一个点上,但是对于浩如烟海的小案来说,增加投入就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至于通过侦查信息化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途径,笔者自然非常赞同,但问题是这个目标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才能逐步达到,当下我们又该如何面对短期内整个公安机关警力、经费、科技水平不会有太大提高的现实?笔者认为,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向科技进步要警力,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设计中省警力,双管齐下,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根据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对于程度较轻的、对公民权利侵害较少的犯罪适用侦查行为投入的经济成本应当低于程度较为严重的、对公民权利侵犯较重犯罪适用的侦查行为所需的经济成本”[1]。“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程序的优化和简化,目的就是为了优化现场勘查资源配置,突出勘查重点,提高勘查工作的效率,从而用有限的资源破获更多的案件,这正是刑事诉讼经济性原则的意蕴所指。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简易程序”就是在这种实践需要和理论背景下提出的。

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以不能弱化现场勘查工作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等基本功能为底线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言以蔽之,就是社会危害较小、结构简单明了的刑事案件现场,例如公交车上、超市中、网吧内发生的摸扒案件,出租房内发生的溜门盗窃案件,路边发生的抢夺案件,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案件,如果这些案件的损失或危害较小,现场结构简单,勘查工作易于开展,就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勘查。

何为“社会危害较小”?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中关于适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就可以认为是社会危害较为严重,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范围较大、结构复杂的案件现场,可以预见有可能存在大量痕迹物证或者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难度较大的案件现场,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这一点很好理解,如果现场范围较大、结构复杂,痕迹物证较多并且难以发现和提取,那么这类案件现场的勘查任务则会比较繁重,适用“简易程序”难以及时、全面地完成勘查任务。

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简易程序”中拟简化的部分

(一)执行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员数量的精简

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勘查规则》)第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按照《勘查规则》的要求,完全符合标准地勘查完一个现场,制作齐全相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文书,两名技术人员一天只能完成一起案件的勘查任务,哪怕面对的只是一起极其简单的盗窃案件。目前,我国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基层刑警队辖区内每天应当勘查的现场数量平均在十起左右,而峰值则会达到一天二十起以上,按照这个标准,基层刑警队的技术组应当配备至少二十至三十名以上技术人员才能勉强保质保量地完成勘查任务,对于那些总人数也只有二三十人的基层刑警队来说这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目前全国各地的基层刑警队对于结构简单现场的勘查几乎已经全部在“单兵作战”,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的标准难以达到,如果单单保证了某一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严格合法,那么更多案件现场就没人也没时间去管了。可能有人不明白为什么要在一两个人的问题上如此计较呢,有很大区别吗?如果只是从十个人中减少一个可能真的没有太大分别,但如果是从两个人减少到一个人那就意味着可以执行现场勘查任务的技术员数量变相多出了一倍,目前基层刑警队的技术人员都处于超负荷运作的状态,如果真能“多出”这么一倍的人手,就能很有效地提高整个辖区的现场勘查率,缩短勘查人员从接报案至到达现场的时间,从而大大改善辖区整体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

《勘查规则》之所以规定现场勘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员进行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其一,两名勘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和印证,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其二,两名勘查人员可以更好地处理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勘查人员自身的安全。其三,增加现场勘查工作的公信力。其四,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人数从而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笔者认为,具体执行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员数量减为一人并不意味着实际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数量仅为一人,因为案件现场所在社区的民警,现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见证人等都会参与到现场勘查工作中来,社区民警可以协助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并可以参与现场分析,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协助承担现场保护的任务,见证人则一如既往地负责监督现场勘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些人员的参与已经能够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信力,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不能保证,即便由两名侦查员来勘查,情况也不会有太大改观。至于勘查工作的质量问题,如果单从个案来看,两人以上进行勘查当然会比一个人勘查的质量好,似乎速度也会快一些,但问题是个案勘查质量的提高是以整个辖区现场勘查率和勘查质量下降为代价的,如果把考量范围扩大至辖区所有案件现场的全体,我们将会发现在没有大幅度增加辖区警力配置的情况下,一个人勘查现场会比两个人以上勘查现场的总体质量高很多。

(二)现场勘查记录的简化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中的现场勘查记录可以仅保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三个主要部分,而现场录像和录音部分不做硬性要求,而且其中的现场勘查笔录也可以进行部分简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用文字形式将犯罪现场上的物体变化、空间关系所做的具体描述和对勘查工作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2]。具体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现场保护、勘验、检查结果等情况的完整记录。经过简化的现场勘查笔录可以省略能够由现场图、现场照片记录的现场情况,比如正文部分中对于现场痕迹物证外观、位置、提取方式等的详细描述,而仅仅保留其他现场勘查记录方式无法记录的内容,比如前言、结尾部分关于发案时间、地点、现场温度、勘验人、见证人等等。

实验表明,如果没有电子模板的帮助,一篇完整的现场勘查笔录至少需要2至4小时才能完成,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帮助下也需要40分钟才能完成。之所以要对现场勘查笔录进行简化,这与勘查笔录是各种勘查记录中最为耗时耗力的记录方式不无关系,此外更重要的是勘查笔录同现场照相和录像等记录方式相比有个不可克服的硬伤——最容易修改和造假,加之实践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严重影响了现场勘查笔录的实质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是由参加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现场勘查工作及犯罪现场原始状态的客观记录,只有在制作的顺序与现场勘查的顺序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现场勘查笔录的及时、全面和客观,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理论上应当做到边勘查边记录,不能在勘查或破案后补做记录,否则现场勘查笔录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是无法保证的。然而事实上,但凡参加过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人都会知道,这几乎不可能做到。以勘验笔录为例,我们试想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由一名侦查员专人负责现场勘查笔录。通常实地勘验工作都是由技术人员分片负责多管齐下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可能严格做到同时跟踪多人的勘验工作,最终只能靠实地勘验人员的口述、参照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其他现场记录制做“笔录”。其二,由勘验人员自己记录,最后交由专人汇总。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最能保证勘验笔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然而通常情况下勘验人员并不会选择边勘验边记录,而是在整个勘验工作结束之后再行记录。这种违反勘查程序规定的做法也是有其难言之隐的。因为现场勘查工作不仅仅是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更重要的是用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寻找和发现侦查线索,侦查活动既是一种诉讼性的认识活动也是一种对抗性的认识活动,其中最激烈的对抗便是速度的对抗,犯罪分子作案后不会呆在原地等待审判,他总会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毁灭、伪造证据,掩盖犯罪行为,侦查工作快慢一秒有时候就决定了最后终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种对工作效率的极端高要求是任何其他诉讼程序所没有的,勘验人员为了用最快的速度寻找发现侦查线索,保证后续侦查活动的迅速开展都会把勘查笔录这种最为耗费时间和精力但对发现破案线索和痕迹物证帮助不大的工作放到最后来做。实践中大部分现场勘查笔录就是这么做出来的,能够做到现场同步完成的数量寥寥。

这种瑕疵程序下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导致了笔录的性质和作用发生异化。首先,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性受到的挑战。由于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没有得到及时、准确、客观的记载,现场勘查笔录变成了类似证人证言的一种反映勘查人员主观感知的回忆录。其次,由于现场勘查笔录无法做到同步记录,勘查笔录事实上已经失去了作为证据的原有功能,仅能起到对其他现场勘查记录形式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作用。只能起到这种作用的勘查笔录同其耗费的时间、精力相权衡,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继续保留的意义并不大。笔者认为,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方式没有出现显著革新,制作程序没能重上正轨,笔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未得到充分保证之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简易程序”中可以考虑暂且将其简化。

四、结语

刑事诉讼程序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是比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侦查程序是起诉、审判程序的基础,现场勘查工作又是侦查工作的先导,现场勘查程序的设计和变革同样是一件重大而严肃的事情,在现场勘查程序中引入“简易程序”必须经过谨慎的思考和严格的论证,一篇数千字的论文远不能把相关问题说清楚,本文只求能够提供一条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不妥之处还望批评。

[1]宋远升.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21.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5.

D iscussion on Introducing“S implified Procedure”into Cr ime Scene Investigation

Q IChao1,HAN Yu-bo2

In order to resolve some problems that usually occurred in grass-root investigative technical department,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introduce“Simplified Procedure”into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CSI),in which we may reduce the number of investigators executing CSIwork,and simplify the CSIRecords.Meanwhile we need to strictly define the range of cases that“Simplified Procedure”could be applied to.By doing this,we are able to develop the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 of grass-root CSIwork,without the increase of Judicial Resources.

Criminal Case;Cr ime Scene Investigation;Simplified Procedure

DF718

A

1008-7966(2010)11-0102-03

2010-09-22

齐超(1981-),男,江苏南京人,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韩彧博(1984-),女,黑龙江兰西人,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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