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2010-08-15 00:4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摩托车交通事故

唐 洪

(湖北警官学院 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湖北武汉 430034)

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唐 洪

(湖北警官学院 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湖北武汉 430034)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自从问世以来就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但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最重要的方面是对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不明确,对日益增多的这一类方便快捷的城市交通工具缺乏管理机制。导致由于电动自行车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乃至成为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安全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是我国近几年来研发生产的交通工具,由于它利用电能作动力而具有环保性,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保护推广。电动自行车设计车速较快(按国家标准设计车速可达每小时20公里),价格便宜,经济实惠,从商店里买来即可上路行驶,因而受到广大工薪阶层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是较理想的交通工具。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也给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和不安全因素。长沙交警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长沙市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97起,占交通事故总量的11.9%;造成5人死亡,10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万元。(这只是已经立案并结案的交通事故,每天发生在城区的那些刮擦小事故未列入其中)。电动车逆行、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行驶、违法载货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也是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交警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现状

(一)电动自行车品种、数量急增,但安全性差

电动自行车中绝大部分是打着电动自行车名号的电动摩托车甚至是汽油助力车。由于电动自行车的环保性、机动性、经济性,加上现有交通法规对其的优惠政策,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数越来越多。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时速、车身重量、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而实际上许多电动自行车厂家因利益驱动,制造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受制作成本和工艺限制,有些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上路行驶非常危险,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其驾驶人员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就可上路,再加上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上路行驶时,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如争道抢行、上机动车道、突穿猛拐、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超速行驶、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由于电动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车辆设计时速可达20~30公里/小时甚至更快。因而这些因素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电动自行车事故呈上升趋势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冲击力较强,加上制动性能较差,驾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又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在道路上行驶时,只要一遇情况就不知所措,常引发交通事故。目前,各地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的立案事故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都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各项指数呈上升势头。

(四)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无序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在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上都还没有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及使用者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购买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交通管理部门很难掌握到相关资料,致使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严重失控失管。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行驶,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此外,由于无牌无证,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就逃逸,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定性不准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序列,实有定性不准之嫌。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与传统意义上的电动车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以新能源为动力的各种机动车层出不穷,而以电能为驱动力的机动车时速更是可达百公里以上。目前,绝大多数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已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空车质量为四十公斤以下,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这一法律规定,应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把现行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序列实有不妥之处,由此也造成了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

(二)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不规范

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虽也有一套国家标准,但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管重视不够,导致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钻法律的空子,生产大量不合格、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市场销售。而对这种行为,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采取的基本是默许的态度。国家各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上的不同态度及各管理部门间的不协调,造成了目前这种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混乱状况。

(三)电动车定性不准,使其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电动自行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归入非机动车序列。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交警部门也只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目前的电动车其性能及在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轻便摩托车相差不多,甚至有的可与摩托车相比。

按法律规定,这两类车在管理上是大不相同的,最突出的差别在于摩托车驾驶员需经过技术培训,且经过交通规则考试,持证才能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上路则没有这一限制,买车即可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可以讲基本上是“交通规则”的盲者。骑着属于非机动车类的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力,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无论其有多大过错,在一定的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这种奇特的现象及交警部门在管理上所处的尴尬境地,实属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不准而形成。

(四)交通需求与交通环境间的矛盾

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非机动车道是按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建造的。甚至有一段时间许多城市在错误理念的指导下,在城市改造时,把非机动道缩小甚至改成机动车道,对今后非机动车的发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因而当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时,非机动车道实在是难以容下发展势头如此迅速的电动自行车,再加上管理部门对非机动道的管理不够重视,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现象随处可见,使得电动自行车的交通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的大量产生。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每个城市都应当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关电动自行车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有法可依,改变目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这一角度出发,真正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整个交通管理大系统中,保证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各个部位都有人抓有人管,防止失控失管。从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定性、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形成并出台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暂行规定,为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管理和安全执法提供依据,改变目前对电动自行车执法无据的现状,使得管理上能有章可循、执法上有据可依。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使用管理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应认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在国家发改委允许入户上牌目录,不能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生产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控制。建议由政府组织质检、技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准厂家的查处力度,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严格监督把关,严禁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同时,要严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杜绝违规车辆继续流入市场。

但为避免出现的社会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摩托车,采取在购车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放为期一定年限的轻便摩托车临时车牌和行驶证,到期后取缔的政策。同时采取控制电动摩托车出行路线的方法,限制其使用范围。一定期限到后严禁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全面取缔不符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

(三)加强路面执法管理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交警的执法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载人载物、乱穿乱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击,取缔各类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迫使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对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加强认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定点和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民警开展查处违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期管理机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同时,着重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电动自行车特点、正确使用的方法、安全行车、法律法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的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逐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及老百姓的收入来看,电动自行车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和打工一族出行的首选。既然国家政策鼓励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作为道路交通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就应当为这一新型交通工具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因此,应尽快修改不合实际的非机动车道路技术标准,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路可行。同时为电动自行车驾者设计出安全保护设施,确保电动自行车有一个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

总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努力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交通方便的同时,避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坚持“疏”而不是“堵”,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使这一新型交通工具真正为老百姓带来实惠。

[1]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ETSC).Sharing responsibilities for road safety[R].Brussels,2003.

[2]王炜等.城市交通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Science Expect Gtoup on the Safety of Vulnerable Roat Users,Safety of vulnerable Road Users OCE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elopment)Road Transpotation Research Programme.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责任编校:郑晓薇】

Analysis on Present Safety Situation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of Electric Bicycles

Tang Hong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As a new vehicle,the electric bicycle is popular with broad citizens,however,brings a series of problems for traffic safety.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is that the legal position of electric bicycle is not clear,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is kind of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urban transportation is poor,and the traffic order is chaotic.

electric bicycle;traffic safety;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D035.37

A

1673 2391(2010)030084 03

20100317

唐洪,江苏太仓人,湖北警官学院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教授。现从事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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