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虽然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也并非所有的耕地都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由此可见,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法律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有的地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不具备开垦耕地的条件,没有可开垦的土地,或者虽然有可开垦的土地,但开垦后质量很差,达不到所占耕地的质量,使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耕地占用单位本身没有条件去开垦新耕地(如矿山企业),必须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缴纳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