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打伤学校该承担全责吗

2010-08-15 00:47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袁仕友
湖南农业 2010年5期
关键词:小伟民事责任人身

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 袁仕友

问:我的儿子、儿媳外出打工后,孙子由我照看。前不久,我读小学二年级的孙子强强在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伟用弹弓击伤右眼,

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强强就读的学校对学生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我认为学校对强强的受伤负有全部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正确吗? 读者:老 朱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是的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非监护之责,即使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亦是如此。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对强强的受伤,首先应由小伟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能在对学生因教育、管理、保护方面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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