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健, 韦冬兰, 朱 闵
(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李长健, 韦冬兰, 朱 闵
(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它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经济法通过立法宗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制度架构和个体协调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它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反映。
经济法;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立法宗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关于社会整体利益,学界对其认识并不一致,在使用“社会整体利益”表达时,往往同时包含了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的意义,认为仅仅是术语表述上的区别,并无实质的不同[1](P1)。这种认识造成了理论研究上的混乱,其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学界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产生质疑和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概念进行规范和厘清。
一般意义而言,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社会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但要从法学视野深入理解“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首先应分析“社会”、“整体”和“利益”这三个概念。通常意义上,社会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人是社会的主体。[2](P76~77)“整体”在哲学上与“部分”相对,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3](P4259)而“社会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字面上看主要集中于“整体”二字。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绝不是唯一手段。以哲学概念“整体”以及与之对应的“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来看待法律的功能,实际上是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视角,尤其表现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时。有学者甚至将其表述为“整体主义方法论”,同“和谐辩证法”一起作为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3](P3687)较之“社会”与“整体”两个概念,利益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最简单的,就是指好处。[4](P108~111)法律并不创造利益,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特定利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以法律保护。法律承认与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3](P4666)由此可见,在法学领域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理论,已经将其从一般意义上进行了提升。在法学视野中,“社会”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谁能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整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形成社会整体利益,在动态上被表述为“整合”。而“利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5](P207)因而“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概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如何将“社会”、“整体”、“利益”三个概念的含义进行整合,以综合解决前述问题。[6](P4)这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崭新的问题,即当法学领域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对受害方进行补救以实现法独有的公平正义价值。
上述理论和实践中将社会整体利益与相关概念的混用体现了早期对概念使用的随意性,尽管这些概念主观上都体现为社会整体的欲求,但“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区别的。尽管从方向与本质来看,它们是一致的、协调的,但从阶段性、过程性来看,它们又是有区别的,有时可能还是不协调的。首先,从词义学的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的话语重心落在“公共”而非“社会”上,因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等同的。[7](P75)鉴于“公共”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共性特征,公共利益可以看作特定范围内的个体利益的共性利益,是微观的;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则是以主权国家的政权所能控制范围为界,指的是与国家地域和人口外延重合的组织联系体,具有宏观性。其次,从经济法本质来看,经济法优先关注的应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并没有排除对个人利益的正当维护,经济法关注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在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整体利益。这里的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联系、彼此作用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是为了社会个体利益更好更长远的发展。[8](P71)再次,从表述上看,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很好地体现经济法本位利益的整体性和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经济法不仅追求当代社会的整体利益,更主要的是维护代际之间的社会整体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更富有时代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反映。
综上所述,从追求法律概念的明确、规范和科学的目标出发,以社会整体利益来整合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概念更为妥当,更能体现出经济法所追求和保障的利益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应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进行厘清。笔者看来,经济法关注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在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普遍性、性质的整体性和产生机制的可持续性等特征。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石范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十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随着19世纪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和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研究领域和深度不断扩展。一般认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无论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的《自然法典》中设计的“合乎自然的制度蓝本”中的分配法或经济法反映对未来公有制的理想,还是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Dezamy)《公有法典》中提出的平等分配主张[8](P7),都体现了早期的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在近代以至于现代,垄断导致社会整体利益遭到损失,但经济法学或者社会法学者极力主张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如法国的罗柏萨认为,经济法旨在保证特定时间和特定社会中国家与私人的特殊利益。实践中,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在奉行“经济自由”的同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规定了许多对私有制进行限制的措施,并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成为社会本位法的最早体现。《魏玛宪法》后的一系列法律,突破了公法与私法分离的原则,摆脱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原则,突破了长期被奉行为金科玉律的经济是私事,由私人自治的原则,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8](P9)其中相当多法规范具有社会经济调节法的性质,如保障生存权原则、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关注的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法思想前提乃是社会本位思想,社会本位首先要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每一种法律都只能凸显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利益保护结构,然而经济法的首要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整体利益的特点的。经济法是兼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维护和保障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不仅要达到社会财富“总量增进”,而且还要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目标。这一利益观对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仅以几个经济法具体制度为例分析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其一,如在市场规制法中的《价格法》,它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即由消费者、决策者和其他相关人士共同协商决定某项事物的价格。[9](P15)价格听证制度就是要防止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政府单方面的决策产生倾向于政府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结果,导致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市场问题产生。这种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听证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而由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代表参与讨论协商,最终得出的决策结果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的。其二,如宏观调控法中的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是政府涉及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的总和,产业政策法规范的是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0](P284)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11](P63)。宏观调控是国家应用多种手段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之一,而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产业政策法体现出来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表明国家作为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在确立了社会整体的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具体的方式手段法律化,形成对全社会的约束力,集合全社会的力量促进社会的发展。其三,类似的还有计划法、税法等宏观政策法。税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活动的法,规范的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行为。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社会财富总量的增进最终须体现为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也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的必需环节。因此可以说,税法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表现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最终目标——促进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经济法产生的实质就是出于调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的需要,并且注重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突出,这是经济法的社会本质。增量利益论、经济法本质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是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使发展达到秩序化的法。正由于经济法与其它法本质区别集中体现在增量利益与存量利益的区别上,经济法较之其它法更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应是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8](P53)社会经济平衡表现为自然平衡、人为平衡和综合平衡。但随着市场经济垄断的发展,要求国家以更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变革,这既是对民商法中追求形式公平的挑战,也是对中世纪以来民法三大原则的挑战,促进了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包括,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自由限制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成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以及“私权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福祉”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成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总之,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公平高效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些原则的变化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和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将其作为立法宗旨,并且强调最终目标是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稳定、协调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性特征是经济法本质中的社会责任本位和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的客观要求和反映。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它通过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范围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及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其微观的立场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宏观的立场是实现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其一,确认安全、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其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这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经济法借助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目标寓于经济主体的个别活动中,使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个别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这种衔接水平越高,就越能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经济主体的个效利益也就越高[12](P31)。经济法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防止“政府失灵”,这是经济法发展与成熟的内在要求,是对经济法基本性格二重性的高度概括,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和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必须并行,才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使得经济主体转变原先一味追求个体效益的行为,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效益目标保持协调一致,使两者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原则,即这种介入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这一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其产生的主体是政府与各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其内容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目的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括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关系。此经济关系体现出经济性、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国家协调性等特点;其产生过程中的协调主体是国家,即不是单纯的政府,更不是其他市场主体。[8](P58)由此看来,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是自己特有而确定的,是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处理经济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体现出不同于公法和私法领域中部门法所没有的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关系。其一,它通过经济制度架构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基础的主导力量是国民经济,作为调控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居于首要地位。主要表现在通过经济安全、实质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经济自由的工具性价值目标来架构一个系统经济制度体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其二,它通过政治制度架构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肩负着弥补市场机制不足,通过国家(政府)依法规制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引导整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使命。经济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管理和协调,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为目的的法律。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存在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不同的主体在政治制度架构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既有效充分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又防止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失灵,促进社会和经济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其三,它通过文化制度架构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化主体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效益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又是相对应的。经济法以“整体本位论”作为其哲学基础,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出发点和归宿。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和最高准则,既保证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又保证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还要将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平衡作为其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则要实现将自然平衡与人为平衡结合、将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综合平衡,最终实现人的发展。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特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第一,从经济法产生进程来看,社会化趋势的出现正是为了调和公法和私法在解决各种新问题时出现的矛盾,改变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吸取了社会化的精髓,打破了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使用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刺激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第二,从经济法的公平观来看,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与正义。它的公平包括地区公平、产业公平、代际内公平和代际间公平,强调机会公平,重视分配公平,实现结果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最终表现为实质公平,是一种社会整体公平,一种长远公平,一种发展公平。[8](P51)除了机会均等以外,也要保证结果的正义,使各经济主体拥有基本人权和自由。第三,从经济法的效益观来看,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的。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天职和精髓,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动因。[8](P52)经济法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协调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及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政府的利益,而是社会公众所需,只有社会公众所需得到了满足,社会才有可能向前发展。过于注重个人利益和国家(政府)利益任何一方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秉承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13](P59)有的学者还认为,经济法所要求的社会整体利益,首先是个体利益,是建立在个体利益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的普遍化;社会整体利益的升华是个体利益的持续化。[14](P27~34)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正确的,是经济法通过对社会个体利益协调最终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与其它法相比,它立足于社会,超越私人和政府利益,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因而充分证明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
[1]蒋悟真,李 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纬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J].法律科学,2005,(1).
[2]王光伟.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辞海(第1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4]刘水林.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5]郭道晖.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6]武 芳.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8.
[7]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8]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9]万 江.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兼论经济法的运行机制[D].武汉:武汉大学,2005.
[10]杨紫恒.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11]刘武朝.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法的程序路径——以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为例[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2]唐小凡.浅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J].知识经济,2008,(11).
[13]赵金玲.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
[14]蒋 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0.
On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in Economic Law
LI Chang-jian,WEI Dong-lan,ZHU Mi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430070,China)
Economic law is a standard law of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which i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ultimate goal.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its pursuit are economic socialization,modern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to a certain stage.It is a new interest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he personal interest,the public interest and national interests and is a developing social"dynamic"benefits and the"incremental benefits".Economic law achieves the holistic interests of society by the legislative purpose,the whole community adjustment mechanism,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individual coordination,which is sustainable developing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in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fairness and the fairy result compared with other laws,and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and scientific response of the scientific developing concept of the economic law concept.
economic law;social benefits;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economic legislative purpose;the whole community adjustment mechanism
D912.29
ADOI10.3969/j.issn.1671-1653.2010.03.010
1671-1653(2010)03-0047-05
2010-03-26
李长健(1965-),男,苗族,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