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政策

2010-08-15 00:55:15
关键词:助学高校学生资助

吴 静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政策

吴 静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通过其他国家和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及政策执行方面的比较,从制度的层面分析我国高校学生贷款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提出建议。

制度;高校;助学贷款

20世纪60年代以后,高等教育大众化在发达国家率先实现,随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始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随着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越来越多,学生人数的增加,教育经费必然随之增加,而事实上各国的财政都不能完全满足高校的要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前校长布鲁斯·约翰斯通曾说过:“在工业化程度不太高的国家里,大部分高校都处在严重的财政困境中,即使是最富有的国家,大部分的高校也总是处在困境的边缘。”[1](P225)面对财政困境,学校对学生的资助通过经济手段的运作应运而生。这些政策的变化使各国教育资助政策中的贷款制度开始在各国大规模实行。

一、高校学生贷款的历史溯源

追溯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制度,是随大学教育一起出现的[2](P181)。早在中世纪,欧洲大学创建之初,就存在帮助贫困学生入学的经济资助制度。1270年,牛津大学默顿学院修订的学院章程中规定“新增12个贫寒学生的资助名额”[2](P110)。而世界各国对学生实行贷款的时间要远远迟于对学生进行教育资助的时间。美国始于二战后为退伍军人上大学而设立的资助制度,大规模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3](P37);英国始于 1990 年,在1996—1997 年,贷款学生已占资助学生的一半[2](P71);澳大利亚1989年在对学生正式收取学费时,正式实施名为“高等教育方案”的学生收费——资助政策,其中的“延期支付方式”即为贷款[2](P71);日本1943年建立的日本育英会的奖学金制度即为一种对学生的贷款制度,最长的还款期限可为20年[2](P71);韩国从1989年开始,政府提供无息贷款的同时私立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提供定息贷款[2](P71);中国则始于200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最先开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贷款[3]。

从以上各国高等教育贷款时间的比较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高等教育贷款制度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已经经过了20余年的施行。我国助学贷款相对起步较晚,其他国家高等教育贷款政策的率先执行对我国高度教育贷款政策提供了借鉴。

二、各国学生贷款制度的比较

美国高校学生贷款种类繁多,以几种主要的为例:“珀金斯贷款项目”贷款利率为5%,学生毕业后9个月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为10年;“联邦家庭教育贷款项目”贷款采取小于等于8.25%的浮动利率,要按贷款额的4%收取管理费,毕业后6个月开始还款,还款期限长达30年;“本科学生贷款项目”利率最高达9%,贷款后60天起还,还款期25年;“联邦贷款”贷款利率是5%,还款期限是10年。可以说,美国的高校学生贷款政策是世界上最庞大的,种类较多,针对不同学生的个人及家庭经济等情况,便于学生选择。

在英国,对学生贷款资格无审查,所以学生都能贷。毕业后一个月开始还,一般5年内按月分60次还清,同时规定收入低于一定额度的可以缓还。

在澳大利亚,对学生的贷款资格没有限制,但对贷款额度有限制。所有学生都能贷,学生每年可贷2 000到7 000澳元;毕业后开始还,从最初收入的2%到按收入高低不同还款。收入低于一定生活平均水准的可以缓还,最多还款比例达到个人收入的6%,还款期限在20到30年是很普遍正常的。

日本对高校学生贷款实行无利息和低利息两种。而韩国基本实行两种贷款,即韩国奖学金基金会的无息贷款和私立银行低于市场利率的定息贷款。这两种贷款对贷款条件都有要求,平均成绩前50名可以贷款。对贷款利息实行贴补,政府出一半,个人出一半。一般是9.5%减半到4.75%。无息贷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开始还贷,私立银行两年后开始。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4](P86)。

中国对学生贷款的资格有审查,一般有城市居民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名额也有一定的限制。贷款种类有在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源地贷款和高等学校办理担保的学校贷款。每个学生每年最多可贷6 000元,从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规定还款期限从最长不超过8年延长到到不超过10年(含在校期间)。贷款的利率采取浮动利率,根据贷款年限从5.76%到6.12%。但如果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们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省份对学生贷款利息补贴采取不同方式,有的地方政府全额补贴,有的地方政府补贴一半,有对学生在校期间要求不偿还利息,毕业后开始偿还等多种形式。

从中外贷款条件和贷款政策有关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高校学生的贷款有以下特点:一是每年学生能拿到的贷款数额相对偏低。二是学生从获得贷款到还款的周期较短。三是对学生贷款资格审查严格。四是对不能按期还款学生的处理措施相对简单,缺乏人性化管理。近几年有所改善,但仍不够。五是对学生不能按时还款往往会直接上升到道德层面,而忽略了学生就业状况及初次就业的收入状况以及学生间断就业等具体情况。六是有些部门会对欠款学生采取一些违反规定或违反法律的处罚。如有些高校对欠款学生采取扣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违法行为。七是中国的社会体制决定,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教育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国民有更多的享受国家资助的机会,其他的资助形式与助学贷款一起共同解决高校学生经济困难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比较关注学生资助中有关贷款的问题,这关系到教育公平,也关系到民生问题。国家在一些政策上也越来越照顾到更大范围的贫困学生。比如,2006年,国家对民办院校的贫困学生也实施了贷款政策,解决了很多家境困难承受高学费之苦的学生的压力,并且某些地区执法部门近年来也采取了人性化措施解决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比如,上海杨浦区对151名拖欠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进行了起诉,之后法院采取了人性化处理,使一半以上当事人还清了欠款。据中国银行杨浦支行统计,该行教育贷款不良率为5%,说明大多数大学生还是诚信的。

总之,对高校学生不能及时还款,不能简单地用信用的尺度去考量,也不应简单地对一些不能及时还款的现象做道德上的评判,更不应以学生关于还贷方面的所谓不道德行为来遮蔽现行高校贷款制度的不完善。

三、我国教育贷款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贷款政策对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贷款总额少,每个学生每年最多6 000元,对部分民办学生尚不足以此支付一半的学费。二是应延长贷款期限或根据学生就业及收入状况引入还款延缓制度,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学生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含在校期间)。而高校学生毕业后的5年左右的时间恰恰也是他们收入低并且确定职业方向的实验期,同时也是一个刚进入职场的年轻人需要置办房屋,组成家庭,甚至开始抚育下一代的高投入阶段。另外,申请贷款的学生往往是农村家庭贫困学生,这部分学生就业往往在非户籍地,住、食、衣、行的开支只能完全靠自己。这种收入水准,维持生活已显捉襟见肘,遑论其他?三是贷款形式应多样化,对助学贷款不应有名额限制,应有更多银行、基金组织以及非营利机构、企业、有能力的个人等介入对贷款学生的帮助。国家关于学生贷款的代偿制度还过于简单,仅限于学生到西部或边远艰苦的基层工作或者入伍等可以减免本金及利息这种代偿形式,覆盖面极其有限。四是从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在高中阶段要对贷款政策宣传到位,确保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知道国家的贷款政策。五是贷款中银行操作中有不规范的地方,如发款不及时,贷款手续非常繁琐,从证明材料到申办程序都耗费了银行、校方、学生很多时间和人力,这也使一些需要贷款或原本愿意协助组织贷款的方面放弃了初衷。六是对助学贷款制度要从法律的角度实行系统保障。法律的执行既要对学生,也要对实施贷款的方面如银行,甚至各级政府。比如,各省在教育的投入上是否达到了规定要求,投入不足必然在某些方面影响到对学生的资助或助学贷款。反思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理清国家、学校、银行和学生四者的关系。助学贷款虽然从最终的受益方来看是学生,其实学校与国家同样存在一定利益。助学贷款对国家来说缓解了部分教育投入不足造成的矛盾;通过获得贷款学校也解决了贫困学生欠缴学校的学费或住宿费,使学校管理经费不致于出现大的亏空;学生获得贷款能够在校期间相对生活稳定,从而能安心地学习。反倒是真正提供贷款的银行受益最少,风险最大。一方面银行是资金的真正提供者,另一方面贷款政策不完善被诟病最多者和受到损失的最终承担者仍是银行。

助学贷款原本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但在实践过程中,银行作为营利机构最大利润化的本性追求和国家财政的福利性追求之间产生了矛盾。行政管理的要求与金融管理的行为之间因为追求目的的不同必然造成执行中的不畅。国家有把责任全部交给银行,风险与收益由银行自己承担之嫌。加上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备,高校也缺乏对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能见证、联系学生;学生毕业后,银行与债务人的联系中介——学校实际上已经难以发挥作用。责、权、利各方联系不畅必然出现权利和义务难以履行的局面。

其次,制度的建设是首要和根本的,应把学生贷款的债权债务几方面的关系理清。其一,如果把国家助学贷款看作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那么应由国家财政提供贷款。助学贷款不同于商业贷款,国家获得的收益不仅仅是利息,而是国民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银行此时只是执行机构。如果国家财政不足可以向银行贷款,但这是国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不能改变国家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为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其二,如果贷款是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就是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协定,国家也不应该强制规定。其三,国家是行政机构而非金融部门,银行代替国家履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费用和风险应由国家承担。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强制性地要求银行作出超越其职责范围的事情。其四,如果银行不能很好地履行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国家应委托或指定某些比如非营利组织机构来进行。其五,进行贷款追缴的部门要以人为本,针对每一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应对,是提前还款还是延长还款期或是免于还款。其六,国家始终要承担学生助学贷款的债权人以及国家对公民作为资助人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代替国家承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也仅仅在于通知管理。虽然学校也是助学贷款的受益者,但应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上不介入,以免出现学校利用某些权力对学生作出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是不作为,从而造成学校因局部利益损害学生和国家利益的现象。

[1]程晋宽.从象牙塔到知识工厂再到超级市场[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5.

[2]陈国良.教育财政国际比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吴金昌,周保利.中美国家助学贷款的比较研究[J].辽宁教育研究,2001,(8).

[4]岑建君.近距离观察美国教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5]刘文娟,田雪平.国家助学贷款困境与对策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Abstract:The anticle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es in the cont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llege student loan policy and analyzes the needs for improving our college student loan systerm.Borrowing the successful methods from other countries,the article also gives some advice to this policy.

Key words:system;colleges;student loan

(责任编辑:宋孝忠)

On the College Student Loan Policy in China from a Comparatine Perspective

WU Jing
(Jinling Insi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00,China)

G467.8

A

1008—4444(2010)02—0101—03

2010-01-20

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编号:L08/003)。

吴 静(1970—),女,河南信阳人,南京金陵科技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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