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8)
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环境问题探讨
——以湖北上市公司为例
○吴丹红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8)
本文结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治理特点和社会责任现状,从产品市场竞争机制、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法律法规机制四个公司外部治理环境角度分析了湖北上市企业外部治理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企业 社会责任 外部治理
企业社会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的伦理道德,指企业在与客户、员工、社区、供应商相处的时候要遵守相关伦理道德标准;二是企业的职责不局限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还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如股东,员工(经营管理者)、消费者、供应商、竞争对手、政府等其他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方,其内涵超越了原有社会责任履责内容单一的维度,从履责动力、内容、方式及追求目标等多维度思考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以董事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等非制度安排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很多学者多研究公司内部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来看,广义的企业治理涉及到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外部集团或个人。企业的治理机制除了内部治理,还应该从外部机制来保证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满足社会责任的目标。
湖北已建成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汽车、钢铁、石化、纺织、食品、电子信息及电力、建材等为支撑的门类较为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成为全国重要的钢铁、汽车、电力、机械、化工和纺织生产基地,工业规模和技术力量较为厚实,产业配套能力较强。截至2010年8月,湖北省共有73家A股上市公司,其数量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总数3.63%。居各省市第8位、中部六省第1位。经过22年的规范和发展,湖北证券期货市场在市场规模、融资能力及水平、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已形成了我国中部地区规模最大的区域性市场。
1、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湖北省大部分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意识。随着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原本被企业忽视的产品市场竞争成为企业发展的要害。在产品市场治理机制上,汽车、钢铁、石化、纺织、食品、电子信息及电力、建材是湖北省重点大型企业的主要产品,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农副产品加工、建材、机械、纺织服务和医药化工五大行业,这些市场基本上都是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因此,产品市场能够明显对经营者产生压力,达到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效果。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上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所以目前湖北省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仍然很不健全。由于体制原因,一些垄断行业的产品或市场份额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扶持,根本无法涉足。部分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国内产品市场竞争不合理,严重阻碍了竞争机制的形成,阻碍了企业的向外扩张,同时大量的投机商利用法律不健全或政策的漏洞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对湖北省企业的产品市场也形成了很大的冲击。
2、资本市场。湖北中部崛起的战略定位支点和武汉“两型社会”城市圈综合改革为湖北资本市场带来了强大的动力。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加强与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的协作,初步发掘和储备了一批拟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基本形成了企业上市推动机制和协作机制。不仅已经上市的公司通过自身的产品升级、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以及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提高资质,而且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的高新产业公司近两年纷纷进入上市公司行列,10多家企业已经登陆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282家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武汉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正在积极研究之中,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使得湖北资本市场“产权板”建设初具规模。
然而从整体来看,湖北资本市场发展较慢,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已经成为湖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弱势”。湖北板块规模较小,上市公司的总体排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本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资本市场对全省资源的配置功能较弱,融资方式单一,上市公司行业分布不均衡,化工行业比重较大,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另外由于建立初期的整体环境和市场制度涉及上的局限,湖北资本市场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结构性的矛盾,在不少方面仍习惯于计划经济及行政干预的老办法,不善于像沿海发达地区那样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3、职业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是企业专业化和企业管理成熟化的标志。目前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存,产权制度改革、治理结构调整、分配制度转轨处在变动过程,以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的人力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中国私营企业报告》曾发布中国经理人市场发育状况评价,6.4%的企业认为中国经理人市场“已经成熟”,认为“已经起步,但需很大改进”的占44.4%。其原因首先在于由计划经济时代转轨而来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企业管理者、行政官员、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多重身份,不同身份之间无转换成本或转换成本极低导致他们的行为机制常常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冲突,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经理人。其次职业经理人的市场成熟化受到很多非现实条件的制约。从湖北目前乃至整个中国来看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一套完善有效的针对职业经理人阶层的评测和选择机制,这种外在市场的不完善和不成熟无疑增加了企业在进行社会融资过程中的选择成本。
4、企业外部法律法规机制。要构建一个健全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离不开相关法规的健全。为平衡相关利益者,不少国家的政府或证券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法规或条例对公司治理提出硬性要求,如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美国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目前我国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商标法等。另外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管制、市场操纵管制等方面的约束,这些措施对治理结构有很大影响。具体湖北而言,应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湖北证监局2007年开展了《关于湖北辖区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的5个阶段的具体部署,以加强湖北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效开展。湖北上市公司根据该要求,纷纷进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并发布自查报告,公司专项治理初见成效,近两年上市公司持续深入开展治理专项活动,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武汉“两型社会”城市圈的确定也把湖北推向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前沿领域。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我省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展开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和履行现状与经济高速增长的局面仍然不相适应。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与不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共存;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化与相应管理体系方面脱节。有的企业不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不顾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有的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计划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在单纯经济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企业缺乏管理机构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正式的企业社会责任组织和社会责任体系来认证社会责任审计和规范社会信息披露。
2、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和履行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制造业、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和履行情况较好。制造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较好;国企在各种责任内容上认知度均高出其他类型企业,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做法上还不够成熟。企业规模与社会责任指数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指数越高。相当多的企业会把社会责任片面理解为仅仅是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捐赠。
3、社会责任观念在部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实际行动中逐渐普及。虽然从总体来看,湖北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有待提高,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不断深入。有些企业已逐渐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同时也是企业实现根本目标和利益,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企业已经开始积极承担起为股东、员工、利益相关者,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负责的重任,实现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有机统一,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人们多从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来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其实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共同促进作用。从外部治理角度来看,可从完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产品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增强法律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力度,增强企业运作的市场透明度来实现。
1、产品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统一的、完整的和竞争的产品要素市场,可消除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打破贸易壁垒,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平衡资本结构和促进企业创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之一就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服务水平的提高,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完全竞争市场,打破商品的垄断地位,建立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联动机制。
2、资本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离不开充分竞争有序的市场,在我国,政府往往具有股东和市场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其作用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而是体现在任命权、审批权和外部监督约束权,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尚未取得根本突破。政府应转变监管方式,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充分发挥作用,如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采纳社会责任指标考核标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等而不介入具体社会责任行为。
3、经理人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职业经理人的社会责任理念和意识往往影响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和意识,首先政府不宜直接干预企业,为经理职业化提供平台。其次建立和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年薪、风险年金、股票、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促进经理人稳定和成长,使得职业经理人的目标不再局限于公司经济效益与自身薪酬挂钩,而是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扩展到宏观的社会责任视野和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外部法律法规治理机制的优化。目前我国并未制定正式的公司治理原则,我国证券管理机构虽已有一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但其明确性、完整性和实施效果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和不足,使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质量上较难以得到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法制环境。完备合理、内容科学的外部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可使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角色,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5、发挥社会监管的外部约束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信息披露监管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证券所,形成较为单一不对称外部约束体制,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应该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新闻媒体等机构均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相对透明和公平的外部经营环境。另外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形成的行规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报告存在极强的约束作用,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优化和完善。
(注:本文属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2008q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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