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兵成
(武警新疆边防总队后勤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市政工程的日益重视,对基础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区、各单位的建设项目明显增多,但工程项目投资浪费、工程质量低劣以及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也随之而来。虽然基建工程审计在规范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遏制建设领域的浪费现象等方面起到了积级作用。然而,各地基建工程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对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遏制各种经济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基本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审计监督效果成为审计部门不能推卸的责任。
基建审计是基本建设经济监督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审计机关或社会、内部审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方法、政策和有关法规,运用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对建设单位投资过程(包括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以贯彻国家投资政策,维护国家或业主、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监督活动。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的直接目的便是为了增强审计工作的可靠性、准确性、合理性、效益和效率性,更好地达到审计目的,实现审计职能。
基建工程审计往往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对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审计,通过对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控制,实现纠错和预防的效果,规范工程建设投资,有效控制和防范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保证政府投资的效益,发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基建工程审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就基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解决的方法。
1、工程的事前准备工作审计不到位。工程项目事前审计包括对招投标及合同阶段的审计,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有些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对投标单位资质预审计把关不够,缺乏对其施工力量、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情况的充分考察,有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入围,结果往往是内部人、关系人中标。第二,参加投标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评标专家的选定有失公正。第三,工程建设项目只是建设单位意向投资,项目计划任务还未完全经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先行招标或开工后补手续的情况。第四,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表达不明确,招标文件条款不完善、表达不准确,表述前后矛盾导致产生歧义,既不利于通过招标控制工程造价,又容易导致签订合同和结算时出现扯皮,甚至还会产生不应有的索赔。
在项目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合同签订不严谨,否定招标成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评价、定标项目,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如施工中发生变更,应按招标文件精神和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约定相应增减。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工程经招标确定了中标价后,却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按实结算,招标仅仅起到确定施工单位的作用。有的单位甚至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否定投标让利承诺。第二,照抄照搬文本,不切合工程实际。每个工程都有自己的特点,目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大多采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的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单位工程合同管理的需要,如果不考虑工程特点,机械地照搬照抄,所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就容易出现偏差。
2、工程实施阶段的审计不严格。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总会有一些问题在事前无法预见。第一,施工中变更签证内容虚假,水分过大。一些单位对变更签证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一人签发即可生效,导致少数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一气,通过签证搞权钱交易。虚列项目、多签工程量、高签单价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二,签证时效性不强。有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缺乏签证意识,有意无意地拖延签证时间,等到工程结算发生纠纷时再补签,根本无法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准确的核实验证,失去了签证的实效性,为施工单位高报签证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签证内容重复。有的同一工程部位发生多次变更签证,甚至出现办理完签证还没有施工就又发生了新的变更签证;有的工程报价中已经涵盖的内容,又被施工单位进行签证;还有因人员变动大或各个专业之间的交叉作业,同一内容出现不同人员多次签证。
3、工程的结算审计不合规。当前普遍存在所报竣工结算价隐含大量“水分”的情况。表现在:第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国家建设工程定额的规定编制和办理结算,采取“一口价”、“大包干”“最高限价”等办法办理结算,致使工程造价不真实,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第二,有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或编制的预结算不具体、不细致,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抬高材料价格、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第三,工程技术人员、工地代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以及工程质监部门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完整,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致使结算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1、基建工程审计的评价标准不一致,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没有关于如何审计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具体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所做的审计工作,也带有尝试性,没有统一的标准、方法,也未出台统一的效益审计评价体系。鉴于此,不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面对同一问题时,经常采用不尽相同的效益审计评价体系,随意性较大,缺乏全面和系统的定量、定性指标,尤其是定量指标,审计人员个人想法、主观判断过多,由于结论缺乏依据,难免失于偏颇,不能令人信服。这就使得审计评价部分内容与实践脱节,具体审计较难操作。
2、政府的审计监管力度薄弱。第一,由于基建投资项目量大面广,政府审计力量有限,其审计覆盖面极其有限。而社会审计或企业内部审计,对工程结算中违规违纪事项又不具备处罚能力,这就使一些有意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感受不到政府审计那种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监督的压力,从而胆大妄为,弄虚作假。尤其近些年,国家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很多,政府审计对国家重点项目的审计任务忙不过来,而财政资金的投入后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限的基建资金没能用在“刀刃”上。另外,再加上配套资金难以到位。使有的项目成了“钓鱼工程”,一放就是好几年,进退两难,无法形成投资效益。第二,审计力量薄弱,参与跟踪审计的人员不足、知识结构不完善,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把握,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使全程跟踪审计流于形式,导致“在建”审计往往蜕变为“事后”审计。
3、基建管理人员的素质不符要求。因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素质差而影响送审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差,不了解基本建设的专业常识,在基建项目监管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容易被施工单位蒙骗过关。二是基建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差,或是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质量、事关工程造价的各种签证似管非管,或是因私利授人以柄,不能坚持原则,对施工单位的舞弊行为睁一眼闭一眼。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使制度化落到实处。为使基建审计做到切实可行,保证基建审计能够沿着规范化、合理化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必要的基建审计规章制度,使基建审计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基础,重点在于落实。内部审计只有严格按照审计规范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才能降低审计风险,提供审计质量,使审计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
2、发挥政府对基建投资的宏观控制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基建投资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是政府审计部门要强化对财政投资的公共基础建设、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基本建设的审计监督力度。政府应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搞好项目论证,克服从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避免高投入,低收益的资金浪费。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划分职责,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3、全方位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很强的职业,同时也是一项不断面对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的行业。具体来说内审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高人员待遇,实行岗位淘汰,保证高素质人员留在审计岗位;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审计人员职业化,大力推广内部注册审计师任职资格。坚持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保证单位审计事业的持续发展。
4、更新审计方法,确保审计质量。为使审计工作在单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单位审计部门应适应形势需要,不断更新审计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基建工程的特点,创新思路与手段,要打破传统的手抄笔录的落后审计方式,应用先进的计算机审计工具,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部门要将整个审计过程,包括前期计划、审计程序和相关的测试结果、审计建议、组长评阅程序等全部用电子化模式记录和储存,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电算化、现代化。
总之,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有效实施,既要讲原则,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监督基建项目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节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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