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监督:期待由形式向实质转变

2010-08-15 00:48连家明
地方财政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架构

连家明

盯紧政府的钱袋子,是现代议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预算监督之所以重要,在于预算能最清晰直观地反映出政府的全部行为,实现对预算的有效监督,就可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回顾历史,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架构最初的形成,便缘起于13世纪英国贵族与民众对君主预算权的剥夺与控制,而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的所谓“进步时代”,也源自于对现代预算制度的引入,将“看不见的政府”变成“看得见的政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审议、调整和监督政府预算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与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一道,共同构建起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规范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步伐逐步加快,进入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个阶段。尤其是近两年,人大预算监督作用受到空前关注,实践中也有所创新。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人大预算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仍处在形式监督大于实质监督的一种虚化状态,很多地方亟待完善。

首先,人大在预算监督的权力地位上形实不符。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架构,人大是法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现实中党委和政府更有实质性的权威。预算草案在报送人大审议之前,一般要先经过政府和党委的认可,而经认可后上报的预算草案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就没有被否决的案例。其次,人大在预算监督所需各类保障上乏善可陈。无论是组织保障还是人员配备,都难以满足预算审核庞大工作量的需要,而人大代表的非专职化和世界上最紧凑的预算审核周期,也使“橡皮图章”这种形象化的讽喻无法避免。再次,人大在预算审批和预算调整上的监督作用也常流于形式。预算的完整性、细致性和公开性远远不够,现行法律法规的模糊使政府获得太多规避人大预算监督的弹性空间。预算审核过程中辩论程序和代表意见处理程序的缺失,以及一揽子式的表决模式,使“少数人”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无奈“失语”。而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情况的监督,由于没有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人大监督成为过场,权威性进一步削弱。

就当前来看,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用,最迫切的就是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把握好《预算法》修订契机,为人大预算监督构筑更加清晰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各级政府提供更加明确严格的行为规范。同时,必须加快推进公共预算的阳光化,提高预算细化程度,将预算外收入和执行中超收收入都置于人大预算监督之下,使公众看得见、看得懂、看得全,使政府行为无所遁形。此外,还要有效延长预算审议的周期,努力增强人大代表的专业素养,积极完善预算审核的程序和模式,明确相关责任制度,在时间、人员和机制上为人大预算监督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当然,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要对人大自身进行深入的改革,包括真正实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改革人大代表形成机制及做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等,以避免人民代表大会未能真正代表人民时而陷入另一个改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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