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策略探究

2010-08-15 00:47:57董天宏
对外经贸 2010年5期
关键词:新税法所得税法优惠政策

董天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馆,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我国税法逐渐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也是越来越小。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尚不普遍,水平不高,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在诸多方面规定的改变使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更加富于探索性。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两税合并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成为泡影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都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对此,新税法取消了此类优惠政策,使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新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二)税率的统一使内外资企业纳税筹划统一、公平

新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新税率的确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使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平,原来利用税率高低进行纳税筹划的时代也已结束。

(三)收入内涵更加明确,使利用收入范围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受到限制

新税法对收入总额内涵进行了界定,与旧税法仅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列举不同,同时,新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以上关于收入确定的规定都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变得更加明确,也使原有利用收入范围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受到严格限制。新税法还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等。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使部分纳税筹划方法失灵

由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税法下的诸多优惠政策,比如,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优惠政策,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因为特殊身份而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在新税法下已不存在,因此,这些纳税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另外,旧税法下,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除此以外,新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作为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每一个企业,无疑都应认真研究和把握新税法的要义,并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税基的筹划

税基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新税法在税前扣除项目上作了很大的调整,对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因此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1.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据实扣除。计税工资的取消对内资企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因为原计税工资是按照十几年前的社会工资水平而设定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计税工资远远低于大部分行业的实际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成为企业重要的税前调整项目。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同时,企业在工资支出税前抵扣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企业工资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工资方案,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2.广告费用及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变化

旧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的2%之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抵扣。业务招待费则在销售收入5‰之内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结转下一年度。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但对其认定,细则将会有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因此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取得符合标准的支出凭据,严格区分两者范围,避免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交叉。

3.资产扣除变化

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的资产损耗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二)税率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不同类企业的税率,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平。企业应通过延迟确认收入,使自身符合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以享受低所得税税率。

(三)税收优惠的筹划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必然要设定一些优惠条款。税收优惠作为按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产业发展的目的。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实现节税效应。

1.产业优惠政策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地域限制,并扩大到全国。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可以将其相关的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l5%的低税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并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同时,新税法还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产业优惠体系,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及安全生产意识,并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投资力度。

2.关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给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创新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为开发新科技、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3.安置特殊人员就业

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的安置下岗职工或者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征收方式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在统一税率的同时,按照“宽税基、严征管”的改革思路,放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税负将大幅下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健全账证、规范经营,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将是内资企业省税的一种方式。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对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整体的优化和修改。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1]文孟婵.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审计月刊,2007(12).

[2]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3]魏育红.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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