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单位过失犯罪

2010-08-15 00:48:28孟庆华张朔境
关键词:牟利罪过主观

孟庆华,张朔境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保定071002)

浅议单位过失犯罪

孟庆华,张朔境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保定071002)

指出由于单位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它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引来争议。本文分析和评价了学界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各种学说,研究了单位犯罪的核心和本质,最终肯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单位犯罪;过失;单位犯罪本质;必要性

单位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它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此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三个方面的特征:(一)单位犯罪主体特征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单位犯罪的行为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三)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成为主体,只有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换句话说单位犯罪是法定犯。但是刑法第三十条中却未规定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本文仅就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对单位犯罪应当包括故意犯罪这一罪过形式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是否应当包括过失这一罪过形式则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

一是“否定说”,认为单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而不能是过失犯罪。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应然角度,还是实证角度,把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是可取的。”[1]

二是“肯定说”,即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具有“全面性”,其主观形式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只不过我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主要的表现形式罢了。”[2]

三是“个别情况说”,以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中的观点为代表。该论点认为“个别情况下法人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理由是,在过失的情况下,过失行为一般都具有个人行为的特征,难以转化为法人行为,因此个人不能将其责任转移给法人。当然在个别情况下,法人过失侵害社会利益,例如重大环境污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法人犯罪。”[3]

对于现在学界存在的这三种观点,我比较赞同肯定说。下面从批驳否定说和个别情况说的诸理由,为肯定说增加论据和分析方向以及确定单位过失犯罪存在的必要性这几个角度,来证明肯定说的合理性。

一、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诸学说辨析

(一)否定单位犯罪过失罪过学说评述

理由一,“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经济犯罪,在单位经济犯罪的主观罪过中包含着非常明显的牟利目的。谋取利益是单位经济犯罪活动的根本动因,因而直接追求这种目的的罪过就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4]此种理由或观点可以称为“单位牟利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牟利目的≠犯罪目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等设立的目的就是追求经济利益。这个经济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所以并不能因为他们有牟利目的就认为他有犯罪目的,因为“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是危害结果在行为人主观上的表现”[5],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追求合法的经济利益而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能被认为是单位犯罪,因此牟利目的不能作为成立单位故意犯罪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必要理由。

所以又有人提出把“牟利目的”限制为“非法牟利目的”来证明单位犯罪都存在犯罪目的,进而推出单位犯罪都是由故意的罪过形式构成的。但是“非法牟利目的≠犯罪目的”,因为非法牟利只是行为目的,例如在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牟利目的)或者获得超额利润(非法牟利目的),而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主观上所存在的“非法牟利目的”是否在客观上构成了犯罪,它可能尚未达到由刑法所调整的程度,而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不能据此认定为非法牟利目的就等同于犯罪目的,从而否认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

理由二,认为单位是被害人而非犯罪主体,因此作为被害人的单位主观上就更不存在过失这一说法了。“原因在于过失行为具有个人行为特征,即具有相对独立性,难以转化为单位行为。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单位对其自身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不真实的或者是有误差的认识,是由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本身不负责任所致”,“如果把这种失职、渎职行为都看作是单位犯罪,那么,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和渎职犯罪都应该是单位犯罪。比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交通肇事罪都可能是单位犯罪,这不仅与人们现行的法律观念格格不入,也与立法现状不相符合。”[6]

但是,这种把单位成员的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善的责任绝对地认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的说法是不适当的。

首先从单位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它要求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具体而言,单位犯罪实施的行为和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但不绝对),具体的实施人可以是单位的负责人,还可以是单位的职工,甚至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代替都可以。”[7]可见,“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并非是单位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犯罪单位在主观上存在着单位意志,客观上存在着单位行为并由此造成了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单位确实是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单位及其权益并不一定是唯一的犯罪客体。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8],在单位构成此罪,且因为运输或储存危险物质给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单位也受到了某种损害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该罪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即并不限于单位自身的安全。所以单位是被害人的同时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来区别各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而不能把所有的跟单位有关、造成单位各方面损失的行为一概认为是单位是被害人。

一种情况是对于单位成员未尽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单位来说具有独立性,不存在单位意志,由此造成的危害结果应该由本人承担,属于自然人的渎职犯罪。这种情况下对单位造成的财产流失等损失时,单位才算是被害人,此种犯罪又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单位成员的职务行为,如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即单位在实现自己的意志时,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的预见性产生失误,行为人只是单位意志的实现者,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单位过失犯罪。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多数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它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法人犯罪,只有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少数的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单罚制,如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就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这是因为单位犯罪通过单位表现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使得我们在惩罚具体责任人员的同时必须让法人也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剥夺法人的经济能力,从而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并且满足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和维护社会正义。

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法人并不是被害人,而是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从而也就可以区分其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了。

(二)个别情况下承认单位犯罪过失罪过学说评述

个别情况说承认在个别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单位过失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个别情况下,单位过失损害社会利益,例如重大环境污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9]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他们最初是坚持单位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的,基本上是对否定说的修正和延续。但是它同时认为应该明确地区别单位责任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和单位过失行为,也很有合理之处,从而为肯定说的合理性做了极好的铺垫。

二、肯定单位过失犯罪存在的合理性

顾名思义,肯定说承认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下面从四个方面正面解释肯定说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法无明文条文不为罪,法无明文条文不处罚。”[10]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诸多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4条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7条规定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所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都是单位过失犯罪。”[11]此外,单位过失犯罪还存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之中。如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另外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出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单位过失犯罪不仅包括实害犯,还可能存在危险犯,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上述两罪应当属于过失危险犯的范围。”[12]

第二,从单位过失犯罪产生的过程来研究单位犯罪的核心和本质。“单位过失犯罪产生的经过是以注意义务为前提产生单位违法性意识,然后转化为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意志,继而外化为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其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危害。可见单位过失犯罪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因素是违法性意识,这正是单位犯罪的本质。”[13]认清了单位过失犯罪本质是犯罪单位及单位成员违反了法的注意义务,可以与犯罪过失进行比对。“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远非现实的可能性。”[14]进而可以得出单位或单位成员违反了法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属于犯罪过失。如果单位对自己的单位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任何认识,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从而产生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单位对自己的单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就违反了法的结果避免义务,从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都是对特定义务的一种违背,主观上可以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以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犯罪结果来说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15]

第三,也有学者提出以“单位监督过失”作为支持肯定说的论据,即认为作为整体的单位,疏于监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强调单位要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并不是说只要单位的从业人员实施了法定的单位犯罪行为,单位就要对该行为承担结果责任。事实上,监督过失责任是一种推定的过失责任,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单位对其组成人员业务上的行为已履行了适当的监督义务时,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如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由于业务不熟练而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河流,造成大面积的水体污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便属此种情况。”[16]

第四,还有学者认为“单位自身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单位成员严格遵守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且非因其他意外原因,仍然造成了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即此时单位自身具有过失,所以应该追究单位自身过失的刑事责任。”[17]

三、规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随着科技和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过失理论已经难以满足实践需要,有学者提出了以‘危惧感’为特征的超新过失理论”[18],“单位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潜在的负面危害也日益彰显。单位是一种社会化的组织,它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远远超过自然人,在实践中,单位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大于自然人的过失行为。”[19]可见,单位过失犯罪以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危害性,也体现了社会发展对理论研究深入的需要。

第二,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保证法律公正。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一方面,剥夺和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从而减少了法益再次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惩罚犯罪的单位,威慑、儆戒了潜在的犯罪者。有学者也将其称之为“报应刑与功利刑相结合理论”。

第三,单位犯罪过失理论“契合于罪过理论”。我们承认单位故意犯罪的存在,就是认定单位犯罪既包括认识因素亦包括意志因素。也就是说“我们既然肯定了单位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肯定可以构成犯罪故意,就没有道理否认单位犯罪过失的存在。”[20]

第四,单位过失犯罪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美国1906年《洁净食品和药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公司、企业、团体或社团的任何职员、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员、受雇人员在其职务或业务内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在任何案件中都将被视为是该公司、企业团体或社团的行为失职或疏忽。英国在《贸易说明法》,法国在《法国刑法典》,日本在《公害侵害人身健康犯罪处理法》中都反映了惩治单位过失犯罪的精神。我国台湾地区1979年《药物药商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过失犯罪。”[21]

以上几个角度都证明了单位过失犯罪已经存在并且也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具有完整性。

[1] 陆诗忠.试论犯罪单位的罪过形式[J].平原大学学报,2001,18(1):38-39.

[2] 李欣.单位犯罪罪过的法律透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6(7):95-98.

[3][13][15] 彭清燕.论单位过失犯罪[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91-95.

[4]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56.

[5][8][10][14]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7,393,26,119.

[6]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03.

[7] 袁登明.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之刑法48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83.

[9] 陈兴良.法人犯罪的法理分析[A].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

[11] 孟庆华.犯罪构成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98.

[12] 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130.

[16] 陈小彪,李勇.单位犯罪主观构成及其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3):24.

[17] 鲍燕舞.从主客观方面试论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责任与自然人责任[J].台声·新视角,2005(7):612-712.

[18] 林亚刚.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J].法学评论,2000(2):144.

[19][20] 杜邀.论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42-46.

[21] 孙云康.单位犯罪主观罪过评说[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2):22-24.

On the negligence of unit crime

MENG Qing-hua,et al.
(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0,China)

Because of particularities of the unit crime's bodies,dissensions are arisen on whether there is negligence on subject aspect or not.This assay analyzes and evaluates in detail that all kinds of theories on the negligence of unit crime in the academe,investigates core and essence of unit crime.And it ultimately affirms that there exists rationality and necessary on negligence of unit crime.

unit crime;negligence;essence of unit crime;necessity

book=37,ebook=12

DF61

A

1009-8976(2010)02-0037-04

2010-04-03

孟庆华(1959—),男(汉),山东济南,博士后,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

猜你喜欢
牟利罪过主观
假抽奖 真陷阱——谨防快递包裹成为二维码广告牟利工具
今日农业(2022年2期)2022-06-01 06:10:24
“美好生活”从主观愿望到执政理念的历史性提升
加一点儿主观感受的调料
刑法主观解释论的提倡
法律方法(2018年2期)2018-07-13 03:22:06
俄罗斯刑法罪过原则研究
刑法论丛(2018年4期)2018-05-21 00:45:18
牟利性打假行为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复杂罪过:交通肇事罪共犯的理论支撑
谁 的 罪 过
爱你(2016年16期)2016-11-26 06:10:06
代购毒品适用法律之困惑
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赚取毒品的行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