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富勒道德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2010-08-15 00:48李亚美
关键词:富勒共同体集体

李亚美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论富勒道德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李亚美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论述了每一个拥有良好道德意念的人们都在善的旨意下追寻着道德的至善,这样的人们通过遵循德性法则而联合在一起,组成了一个伦理的社会,一个热爱善的人们的集合地。指出在道德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上,富勒有着自己独特的法伦理思想,本文主要对富勒的道德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上进行梳理总结。

富勒;道德;共同体;利益

富勒把道德共同体视为一个被共同利益的纽带绑缚在一起的功能性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道德主体按照其道德规范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在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得到发展。作为道德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共同体的主体的界定比起草一部道德法典的任务还要困难。富勒用浅显易懂的圈内人来形容道德共同体的主体并试图通过借以回答圈内人的资格问题来夯实界定道德共同体这一难题的根据。那么所谓的圈内人也就是道德共同体中的主体,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有什么区别呢?

一、道德共同体中的人

(一)个人的人

人之为人是由于他具有动物的自然禀赋的同时也具有理性的意识,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的个体,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懂得荣辱、善恶、美丑之分。无意识的人与道德无关,显然作为有着自由意志的个体的人而言,自然有着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人之分。那么何为道德的人?何为不道德的人呢?是目的道德还是结果道德?是行为道德还是手段道德?纵观史今,无数哲人们争论不休,众说纷纭,无一定论,但是肯定的是遵循道德法则人是道德的人,反之则不是道德的人。只有将道德法则内化于心,形成自我的道德准则,并通过遵守道德准则去做符合道德的行为的人才能成为一个在道德上高尚的人,真善的人。康德说:“符合法则的行为是自在地善的,一个其准则始终符合这个法则的意志,是绝对地善的,一切方面的善的,并且是一切善的无上条件。”[1]向善的目标是我们一生孜孜不倦的追求,用向善的意识去行使善的行为才能成为一个合符道德的人。只有道德的人才能受到世人的尊重与赞美,才能引领时代的前进与发展。但不乏有一些贪图享乐、急功近利、利益倾心的人与之作对,他们狂妄放纵、无恶不作,不仅违背道德法则更有者丧失人性,这样的人显然是不道德的。但这样不道德的人与道德的人却还是有着共同的属性,因为他们都同属于人的范畴,拥有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特性。由于人们生长的环境、地域、文化等不同,在语言、思想、习惯上也大相径庭,个体存在的差异并不能泯灭人之为人的特性。

(二)全体的人

全体乃是许多人合起来的整体。全体也可表现为多数人联合起来为了共同的目标合作共事,这样的有组织的整体我们也称为集体,集体是全体的主要形式,例如:公司、学校、、企业、单位等。全体的人是社会中的一员,“没有任何人是完全独立的,也没有任何人真正孤傲地认为他自已是一个孤立的意识单位。每个人都会在某独程度上认同某个共同体(或某些共同体人而不管这个共同体是核心家庭、扩大的家庭、氏族或部落,亦或地方的、民族的、种族的或宗教的人群,工会、厂商、社会阶级,还是国家。”人们不可能完全孤立于社会之外成为完全独立的个体,他们总是在寻找一个归宿感,寻找一个被他人需要,他人呵护的情感之托。而集体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分类的场所,人们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地被放置在某集体之中,都应当遵循该集体的规章制度,以便与其他集体成员友好往来,共同进步。因此作为集体的人可分为:遵守规则之制的人与违背规则之制的人。如果他是集体的一员,那么就有集体的身份和地位。例如:当某人在集体中不把其他人看作是他集体的成员,并且不愿意接受道德秩序对行为的最低限度要求时,即使这样的人在外延上来看跟集体的人已经不再融合,但他仍然被视为是集体中的一员,只是这样的人被集体认为在道德上不高尚,或者说他是集体中违背规则之制的一类人。只要他有着集体的身份,集体的成员就应当给予他道德上的关怀,情感上的感化,行为上的指引,在不影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帮助他,使他融为集体中的一员,为集体服务,以集体为荣。可见,全体里的人有着集体的意识,他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怀揣着共同的目标,追求着共同的利益,坚持不懈地前进,这样的全体由个人组成,每个独立的个体都能成为全体中的一员。

(三)道德共同体中的人

道德共同体不同于一般的合体或者共同体,它是以道德为前提的,以合体的形式汇集天下道德之人。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是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而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也不是泛指的每个有自由意识的个人,富勒认为我们不应当把每一人都纳入到道德共同体当中,“我们应当有志于抓住每一次机会来扩展这一共同体,并且最终将所有有善意的人们都纳入这一共同体(如果可能的话)。”[2]可见道德共同体是道德高尚的人的集合,善意是道德共同体中的人所应当具备的德性。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独立的个体如果没有善良的意志作为行为的动机,即使是作为某个合体中的一员,也不能纳入道德共同体中。正如富勒所说“在某一给定的政治社会中,人们通知被描述为属于不同的种族。这些人长期在一起共同地生活。每一个群体都丰富着其他群体的语言、思想、音乐、幽默和艺术生活。他们一起创造出一种共同的文化。”[3]在这些合体中存在着一项道德原则,他们按照道德规范来对待他人,他们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也是道德关怀的主体。要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就要受到道德原则的约束和规范,而要成为道德共同体中的人首先要具备人之人的品质,其次要遵守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规则,最后要秉承善良意志的精神为共同体的发展尽心尽力。可见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的范围不是随意的简单选择,而是在理性的原则上通过找到具有善良意志的人来界定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资格。

二、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原则

在理性的原则上确定了道德共同体中的成员的资格之后,为了使这个共同体满意地生活以及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取得成功,它需要一定约束与合作规则,也就是说道德共同体中应当存在着一部道德法典作为道德原则去规范道德共同体中成员的言行。富勒认为道德原则不能从义务的道德中获得,因为这种道德基本上是圈内人本该有的德性。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一员,不是仅仅要求具有最普遍的道德基准。如果说义务的道德是一种善,那么它也只能是一种消极的善,而道德共同体所追求的善是积极的善,故理应从愿望的道德中寻觅出答案。

(一)依据:愿望的道德

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其依据是愿望的道德,因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人力量的道德。富勒在强调人的特有品质的时候说“如果我们不得不通过在我们自己的名称前面加上某些生物学标签来限定我们的答案,那么,我们就在试图否定他人的人类品性寻找理由的过程中否定了自己的人类品性”[4]愿望的道德可以激发并凸显人类的品性,它涉及到我们最好地利用我们的短暂生命的努力。如果说某人因为没有实现愿望的道德而受到谴责,那是由于他可能没有实现其自身的全部能力,他的失败是缺陷而不是行为的不当。愿望的道德的实质就在于充分展现人向善的能力,有的人说,愿望的道德暗示着人们关于道德至善状态的概念,却又没能告诉我们究竟是什么,人们无限地向往着,追求着,把愿望的道德的顶端看做是终极的道德标准,那些有关崇高、尊重、大爱等等的词语就是对愿望的道德的诠释。简单地说,义务的道德是低要求的道德,而愿望的道德则是高要求的道德,在以追求至善为特征的愿望的道德中,人们用尽一生去追求高要求的道德,追寻道德的终极目标,达到人类卓越的最崇高的至善状态。

(二)特点:强硬的命令性

谈及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差异,富勒在书中一开始就表明,义务的道德是带有一种必然的强制性命令性道德,可表述为“你必须”。而愿望的道德由于是人类对一种美好生活的高度向往,并非带有强制的硬性要求,故可以表述为“你应当”。但在道德共同体中,两者的区分在这点上消失了。原本表达为赞扬、善意的忠告,鼓励的愿望的道德在这里有了一个新的特征:强硬的命令性。在道德共同体中,愿望的道德被允许可以发出与义务的道德同样强硬的命令。因为道德的共同体是积极善的行为主体的合体,它要求成员在道德共同体中不是简单地服从某个规则,做到义务上的道德,而是对成员有了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的标尺延伸至了顶端。富勒相信这一道德原则的存在,他认为具有强硬命令的道德原则使得愿望的道德作为道德规范成为可能,因此他说“(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两种道德之前的区分在这一点上消失了。愿望的道德毕竟是一种人的愿望的道德,它如果不顾及人类的特有的品质,便会陷入自我的否定之中。”为了肯定人的特性,尊重人的品质,愿望的道德显然是可循的,我们理应强迫自己往更高的道德境界迈进,夯实道德共同体的根基,使道德规范在共同体中体现最大的价值功能。

(三)要求:成员必备

长久以来,道德总是被看作是维系实践生活的唯一的缆绳。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法典更像是人们心中至善的道德法则,它要求共同体中的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为了我们心中至善的道德追求,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卢梭曾设想过一个道德王国,这个王国的构思在某些地方类似于富勒心中的道德共同体。他们都要求共同体中的成员具备优良的德行,并形成一种广涉到每个人身上的品格。卢梭在其《纽沙代尔手稿》中论述说:“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5]而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的素质也是有所描述的,正义是国家的灵魂,同时也是公民个人自我一致并达到完善的美德。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人更应当具备忠诚、博爱、高尚、无私等品质。我们确信道德能够使我们的人类生活走向一个光辉的顶点,使我们的人性达到崇高和完美。

三、道德共同体中的利益目标

道德共同体是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因为任何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显然都在于维护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种共同体,哪怕它只由两个成员构成,也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为了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他们之间就势必形成道德的共同体,从而使它的成员按照道德规范来相互对待。如果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成员违背道德而互相损害,那么这个利益共同体势必崩溃瓦解而不可能存在。显然,道德共同体的维系同样需要利益目标的保障。

(一)共同利益的保障

道德普遍起源于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需要,而道德的普遍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人类之所以创造道德就是为了保障成员之间相互的利益,从而确保这种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共同利益的保障使成员们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愿望的道德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实现共同牟利,共同进步的良好态势。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是各种道德观念一个值得向往的特点,它需要道德,并对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稳定的秩序和安全的环境是道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道德修养的提高也是为了稳定社会的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可以说两者之前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边沁认为,利益的最终统一完全是人为的:它取决于理智的技巧,而人们照着制度体系去做仅仅是由于他们把这样做看作是实现他们各自利益的一个手段。这种观念同样可以映射到道德共同体中,为了共同体的秩序与安全的共同利益,成员们不仅要达到义务的道德更应当把道德的至高点作为人们德行修养的目标。由于道德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原则的诱使,那么道德的进步便可以借助于利益原则的“引擎”来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使道德行为成为人们的一种理性选择,最终将人们的生活归于一种对道德真理和宏大的道德理想的追求,对至善的社会,纯洁人性的向往。

(二)道德目标的一致

道德共同体的目标在于对人的尊重,对作为自为的道德存在者的人所拥护的特有品质的肯定。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认为,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都自在地作为目的本身存在着,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当作目的。[6]人之所以是自在的目的,是因为人具有实践的理想。而富勒也认为我们应当尊重人类特有的品质。不要陷入自我的否定之中。他借用《塔木德》中的一句话来表示出人是目的这一观点。“如果我不为自己,谁会为了我?如果我只为自己,我是什么?”如果我们用复数的形式来表述这句话,就变成“我们不为自己,谁会为我?如果我们只为自己,我们是什么?不论我们如何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答案都必须建立在“我们首先是人”这一前提之上。[7]可见,归根到底道德共同体的目的还是为了人类自己,这不仅是人的道德行为的绝对命令,而且任何与人相关的条件性价值都必须以这一基本态度来对待人,它是积极的道德生活实践的基础。对人特有品质的尊重和肯定,才能使人们真正地把自己的人性和人格作为目的本身;才能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人格所承担的道德使命;才能通过鼓励理想的实践把愿望的道德意识纳入自己的道德终极目标。即当个人真正地成为目的本身而独立时,在善良意识的前提下,人们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自律的、理性的人格,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地生成德性,朝着至善的道德的境界迈进。因此富勒认为,道德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去成为一个人,去实现人之为人所特有的品格。道德共同体犹如一个力量的增压阀,可以让人变得更加强大。

(三)确定性行为的期待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了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的社会的善时说“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直接定为一个代表人所能期望的这些善的指标。处于某地位的代表人的指标越高,一个同此地位者的期望也就越大”[8],人们被建立在可以合理期望的基本的善的指标上,而基本的善被假设为任何人都需要的东西,善的行为就自然变成一种确定性行为。在道德共同体中,成员们也被期望能实现各种善的行为。这种确定性行为的期待是对成员自身道德修养的展望,是对集团利益的一种确保,也是共同福利延续的需要。富勒用道德标尺来平衡社会的道德水平,义务的道德是对人们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愿望的道德是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所必须的道德期望。高尚的道德,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等等,有关人们对道德的一切美好理想,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一生所追求的品质,这种对愿望的道德实践的期待,使得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水平维持在一个较高的的标尺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保证使得成员之间更加自由地发挥人的品质,追求至善的生活。人们勇敢地担负起道德的责任,始终渴望着一种完满的状态,去实践自己的道德理想。那时,道德教化不再被人认为是管束和驯化人们的手段,也不是他律的,驱使人意志的行为。高尚的道德出之于主体自身,道德之高洁就在于它不是管束,不是驯化,而在于养成品格,成为习惯。这样的道德在道德共同体中早已设定,我们期待着成员的道德实践来确保道德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

[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7.

[2]-[4][7]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11-212.

[5]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2.

[6]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0.

[8]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2.

In terms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Fuller's moral community

LI Ya-me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In this paper,based on using for references of the classic theory of ethics Master,it analyzes ethics thinking of Fuller's method,and sorts out the elements of moral community.In addition,it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own views and adds on the elements of moral community.

Fuller;ethics;community;interests

book=5,ebook=35

B82-051

A

1009-8976(2010)02-0016-04

2010-04-01

李亚美(1985—),女(汉),重庆,硕士主要研究法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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