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坤,张晓梅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8100)
□西南民族文化研究
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当代变迁
——以依法治国方略为视角
杨兴坤,张晓梅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8100)
1950年以后,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从形式到内容等多方面发生了变迁,本文拟从自然地理环境的突破、社会制度的变革、教育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论证其变迁的原因,以期对该流域少数民族法治化的进程起到促进作用,从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西部大开发,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当代变迁
乌江流域杂居着汉、土家、苗、回、彝、瑶、布依、仡佬等众多民族,总人口2000余万,其中以土家族与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有近600万人,占流域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原因,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从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精神信仰、民族心理和行为规范呈现出与汉族文化截然不同的特点,这为我们探讨该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特点及当代变迁提供了根据。对该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索不仅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进一步的融合,为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有利于促进该流域少数民族法治化的进程,增进民族和谐、团结与繁荣,促进西部大开发,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社会发展中,依据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权威形成或约定俗成,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外部公共强制力保障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规范体系,这些社会规范与少数民族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与气候、原始宗教信仰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少数民族习惯法传统与变迁的结果,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传统的少数民族社会中发挥着实际的控制作用,调整着少数民族社会自身认可的秩序。
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大都处于武陵山、大娄山与乌蒙山等崇山峻岭包围之中,交通不发达,古代称之为“鸟不飞度,兽不敢临”的“蛮夷”之地,独特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造成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相对封闭,历代中央王朝对此地直接统治常鞭长莫及,国家法很难在此地区广泛适用,因此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大都形成了一套不同于汉族与其他民族、具有特有地域色彩的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规范体系,即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包括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刑事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和继承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生产与分配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纠纷审理习惯法等内容,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在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挥着规范个体行为、维持社会秩序、满足个人人身与财产权利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等功能。
自秦汉至近代,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地区呈现国家法与习惯法多元法律并存的格局,习惯法在社会控制中起着主导作用,变迁十分缓慢。自1950年在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来,习惯法由其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主导地位迅速变迁为国家法的重要辅助地位,尤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中,习惯法是国家法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即在国家法允许的限度内,在不与国家法严重对立的情况下,习惯法充分发挥着它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与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抽象、原则的缺陷,丰富国家制定法的内容。
(一)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形式上的变迁
任何一种行为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才能准确清楚地表现其内容。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形式应包括表达的载体、体例与结构等方面的内容。在表达的载体上,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大都没有自己的本民族文字,其传统的习惯法基本上都是通过谚语、诗歌、神话、故事等口头形式宣讲与传承的,有的则以实物象征形式表现出来,以碑文与家谱的书面形式出现的不多见,而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新形式——当代乡规民约则统一采用书面的形式,制定出来一般除了在村民大会上宣布外,还要公告并张贴于公共场所,例如重庆酉阳县酉酬乡古平村土家族与重庆彭水县苗族的乡规民约便是如此。在体例与结构上,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通常无固定的体例,规范比较简单和散乱,大多是禁止性与义务性的规定,而新形式的乡规民约的篇章结构仿照了国家法律的格式,其体例与结构基本按条文式“一、二、三”的顺序排列,按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规范划分为社会治安、自然环境保护、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同时规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呈现出更为完整和科学的形式。
(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的变迁
1.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消失。1949年以后,在中国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与政治制度体现的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也随之改变,一些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开始逐渐消失,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维护民间组织统治秩序的习惯法的消失。1950年之前,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或村寨为了处理的内外部事务,调解与解决成员之间的纠纷与争执,大都存在民间组织与头人,如土家族的寨老、“梯玛”、“土老司”与“瑞公”,苗族的“议榔”(立法)、“鼓社”(执法)、“理老”(司法),彝族的“德古”,这些民间组织与头人有的是土司组织与任命,有的是本民族或村寨选举产生,在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都具体明确地规定了这些民间组织与头人管理本民族或村寨的权力。1950年之后,习惯法中这类有关民间组织与头人的规定与制度随着旧统治制度的崩溃瓦解而彻底消失,被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取而代之。第二,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习惯法的消失。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内容主要是杀人、抢劫与偷盗。在1950年之前,由于乌江流域的山高路险,河流众多,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发达,极为阻碍与封闭,正式的国家法律与制度无法对各少数民族村寨的社会秩序提供有效保护,习惯法就对上述犯罪进行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如1830年由当地土家族头人邹洪海、苗族首领吴秀明等86人集资,立于重庆酉阳大涵乡宝剑村第四组的石碑,对杀人、抢劫与偷盗等刑事犯罪做出规定,其中,对盗窃罪轻者处以高额罚款、体罚,重者驱逐出寨、沉唐崖河淹死等。解放后,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渗入到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统一的权威的国家法明确否定了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内容,禁止民间权威组织与头人或族长自行处理刑事犯罪的权力,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审判机关等专门司法机关处理。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伴随着国家法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渗入与控制的不断加强的正在逐渐消失。第三,部分与民事相关的习惯法的消失。这方面集中体现在土地制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有关土地所有买卖、抵押等方面的内容都以旧土地制度为基础,尽管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由于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土地所有方式,总体上仍然是以土地私有为主的土地制度,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与抵押,如苗族地区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个人私有土地与家族、宗族或村寨共有的土地,个人私有土地占大多数,主要有田地、宅基地与山林,共有的土地主要限于学田、斗牛场与游方坡等,数量不多。1950年以后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历经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变革,旧的土地制度被完全废止,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私自买卖,到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为解放生产力,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家庭土地承包制。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维护旧土地制度的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也就相应地消失了。
2.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修改或增加。与1950年相比,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此地区体现现实、规范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是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条件之一,其相应地被加以修改或增加,这些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分为:第一,为适应生产方式的改变需要而修改或增加的习惯法。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主要生活在高山偏僻交通不便之地,其生产方式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以锄耕与牛耕的传统小农经济为主,工商业不发达,且实行租佃制度作为主要土地经营方式,旧的习惯法主要是适应以上需要而制定的,如因为耕牛在农业生产中的重大作用,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大都规定对盗窃耕牛者予以重罚。自上个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再到80年代初开始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民耕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手扶拖拉机、水泵、播种机与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开始出现在田间,大部分地区通了电,修建了大量水利设施,开采、制造、贸易、金融等工商业也有了一定发展。以上内容体现在新修改的习惯法上,新增了有关集体土地的管理、农业机械的保护、水利与电力设施的管理、商品交易规范等内容。第二,适应生活方式改变而修改或增加的习惯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主流文化的传播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成员的观念与生活方式,例如在过去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涉及宗教与本民族禁忌的内容占了很大比例,在民族成员心中的地位相当重要,但随着人们观念与生活方式的改变,新修改的习惯法普遍对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进行了区分,增加了破除封建迷信、禁止参与宣传非法宗教的规定。再如由于卫星电视机、录像机、DVD、手机、计算机等现代通讯信息设备与技术的引入,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的娱乐方式发生了改变。为了避免新的娱乐方式给社会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在习惯法中一般都明文禁止用电视、录像、光盘、手机、计算机互联网等宣扬色情、暴力、恐怖、反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第三,适应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实施而修改或增加的习惯法。就国家政策与法律而言,一般说来维护社会与国家整体利益,同时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特殊情况,但是在重大社会与国家整体利益上,必须维护国家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如计划生育国策、禁毒、义务教育等关系到国家与民族核心利益的问题。现今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大都增加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禁止种植罂粟与吸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等诸如与国家政策与法律一致的规定。对于传统习惯法与现行国家政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内容,大多数少数民族村寨进行了修改,如过去土家族、苗族十五六岁早婚的年龄与国家法的规定的年龄不相符,而今,经修改后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一致了。
(三)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权威的变迁
习惯法的权威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控制与维系共同的民族传统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威是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保证实施习惯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乡土社会的稳定,维系一个民族整体认同的传统。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旧的公共权威机构、宗族组织与族长、宗教、老人、自然力等,如土家族选举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寨老、“梯玛”,苗族选举年长与有威信人担任理老、头人、“议榔”,各组成权威性的纠纷解决者,处理各种矛盾与冲突。再如苗族崇拜的众多神灵者,“白帝天王”是至上神,是苗族道德与司法的权威性终极裁判者,发挥着“神明裁判”的威力,如有疑难纠纷,而又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到白帝天王庙或“捞汤”或“喝猫血酒”盟誓,以此种神判的方式决胜负,明善恶,解决双方的纠纷。但1950年以来,社会制度不断进行着深刻变化,传统的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权威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习惯法权威却不断在确立,而旧的权威却在或弱化或消失,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如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村寨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长作为一种新的习惯法权威与公共权力机构,在派出所、乡政府与乡镇人民法庭等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拥有稳定而强有力的权威。其结果是,村居民委员会及村长的权威使许多习惯法得以重新确立并得以实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长履行着维护村寨秩序与执行国家法律双重职责。
在1950年之前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相对封闭而独特的地理自然环境,使其习惯法在本地区的内在需求下呈现出缓慢与渐进的变迁态势,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六十年来,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制度、教育与文化等各种因素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冲击并促使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部发生激烈的变革,完成了从形式到内容的变迁。一般说来,影响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然地理环境的突破
从历史看,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处于崇山峻岭包围之中,独特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交通极其不便,造成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相对封闭,形成了几乎不与外界接触的乡土宗族社会,国家势力很难渗入,国家法也极难在此区域广泛推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适用习惯法调整社会生活。但是在1950年以后,这种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被突破,首先是在此地区逐渐修建了众多的乡村公路、村寨与村寨之间基本上都可以通车,与从前的跋山涉水相比,交通已有了巨大发展,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实施,交通更是有质的的飞跃,高速公路与铁路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便利使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体力行动极大地突破了高山大川的自然时空限制,此地的民众对外的接触与交流越来越多频繁,其次是现代通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缩短的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与外界的距离,从上个世纪下半期的无线电电台与电话到21世纪初的广泛普及的卫星电视、手机、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智力思维大大突破了高山深壑的自然时空限制,对外面的世界了解越来越多。
交通与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其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一,交通的便利与通讯信息的发达,使国家势力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与深度渗入到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国家法的影响越来越大,适用也越来越广泛,与之相应的是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家族、宗教与公共权威机构等民间权威机构,在国家法的不断渗透下,它们将自己的权力让位与国家权力,其权威不断趋于衰落,导致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渐缩小,而与此同时,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地方乡镇政府领导的群众自治组织,其力量逐渐增长,在当地具有极高的威望与权威性。其二,交通与通讯的发达,一方面使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成员了解到外面的精彩世界,使他们对传统文化制度(包括习惯法)的利弊有了自己的独立思考与认识,向部分野蛮愚昧的习惯法提出质疑与抵制,另一方面使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人们纷纷走出大山,外出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打工与创业,现代城市的高度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在他们心中,形成了一种“外面”与“这里”、“先进”与“落后”的鲜明对比,使他们的传统观念与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带有传统宗教和家庭特色的习惯法体系及其维护习惯法的权威组织在他们心中的影响与地位逐渐降低。
(二)社会制度的变革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1950年后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政治制度上,强调公民人身自由与政治平等,消除少数民族内部的等级特权制度,重整少数民族习惯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组织结构,在有条件地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前提下,维护宪法与法律尊严与统一。在1978年以前,政治制度的变革大多以政权建立、民主改革、人民公社化、、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等政治运动的形式进行,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主要采取打压策略,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的打击,不仅弱化了习惯法的权威与作用,更是摧毁了习惯法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1978年后,尽管国家恢复与落实民族政策,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出现了复兴的现象,但是这种复兴已不是对习惯法的简单恢复,其无论从形式还是到内容都留下制度变革的痕迹。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废除土地私有制与佃农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极大地解放与提高了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商品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很快地发展起来。经济基础的变革引起上层建筑的习惯法也随之发生了变迁,为了适应各族人们日益频繁的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农业机械化等需要,与自然经济时期以口头、简单、条文少与不稳定为特征传统习惯法相比,当今的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多采用书面形式,规范种类和内容显著增加,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也日趋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1950 年以后,国家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发展教育文化事业,提高此地区的公民文化素质,传播现代知识与主流思想。从最初的扫盲运动到现今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与高考扩招,一代又一代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人们接受了国家正规教育和主流文化,掌握了一套了解和认识世界的现代知识系统,进而形成自己独立的当代思想、思维、观念、意识与生活方式,为他们对调整与控制本地区的社会生活的传统习惯法自觉地选择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那些体现民族优良传统、现代文明与主流文化的习惯法,如平等、注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近亲不婚、商品交易、崇尚教育与科学、保护农业机械与水利设施等受到他们重视并加以推广;而那些愚昧、野蛮与落后的习惯法,如等级制度、一夫多妻、吊磨盘沉河沉潭、神明裁判的捞油锅、喝血酒、“骨种”婚俗等则予以抛弃;此外,他们还由于对传统文化认识的改变,对那些与传统习惯法存在着继承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新的含义,以符合当代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在近代以前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习惯法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中起了主要作用,维持了此地区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但是自1950年以后,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科学技术、教育与文化等各种因素促使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基本完成了从形式到内容的变迁,其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中,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国家法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即在国家法允许的限度内,在不与国家法严重对立的情况下,习惯法充分发挥着它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与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抽象、原则的缺陷,丰富国家制定法的内容。因此,我们在处理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上,需要采取理性务实的态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的前提下,倡导多元法律控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大力发展社会经济与文化,让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变迁,同时还要不断促进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与融合,使国家法吸取习惯法的精髓得以升华,最终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当代意义上的法治化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乌江流域少数各民族的和谐、团结与繁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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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emporary Changes of the Minority Custom Law in the Wujiang River Drainage Are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rategy of Rule by Law
YANG Xing-kun,ZHANG Xiao-me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8100,china)
There are many changes of the Minority Custom Law in the Wujing river drainage area in both forms and contents since 1950.The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causes for the changes in terms of geographical change,reform of social system,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 the hope that the paper can help propel the legalizing process in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strengthen the ties between nationalities,accelerate the Western Development,and further strategy of ruling of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Wujiang river drainage area;customary law;contemporary
DF28
A
1674-3652(2010)02-0084-05
2009-12-25
杨兴坤(1971- ),男,山东阳谷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法理学研究;
张晓梅(1977- ),女,重庆丰都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依法行政、民主法治建设研究。
[责任编辑: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