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参政问题的历史考察

2010-08-15 00:49叶利军
关键词:选举权参政妇女

叶利军

中国妇女参政问题的历史考察

叶利军

中国妇女参政问题的提出,始于戊戌变法时期。民国时期,妇女为争取参政权,先后多次掀起参政运动。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妇女获得了名义上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才真正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利。

中国;妇女;参政权

妇女参政权,是指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内涵是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文拟遵循历史发展的基本顺序,对近现代中国妇女参政问题进行宏观考察,以了解中国妇女参政的基本概况。

中国妇女参政问题的提出,始于戊戌变法时期。1897年春夏之交,李闰(谭嗣同的妻子)、黄谨娱(康广仁的妻子)等创办了戊戌时期唯一的女子团体“女学会”,并以女学会的名义创办经正女学和“女学报”。女学报公开提出女子参政的要求,“凡我辈亦可联名上书,直陈所见”,援西方国家之例,“设贵妇院于颐和园”,“荐拔高等女学生及闺媛,入贵妇院受职理事”[1],并提出设女学部大臣12人以分任各省。

20世纪初,根据英国兴起大规模参政运动的情况,有人提出“冲破男子与女子之罗网,则男子有参政权,即女子亦有参政权。”[2]1903 年出版的《女界钟》作为近代全面研究中国妇女问题的第一部专著,在思想界引起了强烈的震撼。其作者金一,因此被称为“中国女界”之“卢梭”。全书分女子之道路、女子之品性、女子之能力、女子教育之方法、女子参与政治、婚姻进化论等10节,其中最精彩的部分,是大力提倡女子参政权。作者在批驳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各种错误认识,如女子应与小儿同权、女子无议政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女子参政作为世界性潮流,“在今日世界已不可得而避矣”。他还指出,“专制君主国无女权”,欲恢复女权,只能靠奋斗争取,“终不可以向圣贤君主之平气而得焉”。他号召人们绞以脑、卷以舌、达以笔、溅以泪、进以血、助以剑,破坏而建设,实现女子参政权。他预测,20世纪新中国政府,不握于女子之手,至死不瞑目,吾愿同胞亦死不瞑目。吾视吾女子得为议员,吾尤愿异日中国海军、陆军、大藏、参谋、外务省皆有吾女子之足迹也;吾更愿异日中国女子积其道德、学问、名誉、资格而得举大统领之职也[3]。

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妇女提出了“女子参政”的要求。广东省临时议会在中国率先承认妇女有参政权,由此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也是亚洲最早的)10名女省议员。对于广东省临时议会给予女子参政权的情况,国民党元老邹鲁回忆道:“我参与省议会组织法起草,在讨论章则的时候,我力主里面的一条,规定女子为省议员的名额,其理由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女子在革命运动中也出力不少。后来广东省议会里,居然有女议员,创立了我国女子参政的先声。”[4]但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没有男女平等的条款,女性完全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同盟会第一位女会员、女子参政运动的激进派、湖南衡阳人唐群英率领女性办报纸、设学校、闯议会、砸议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民初女子参政运动。“从前运动参政的女子,颇模仿英国暴行派妇女参政论者的举动,曾发生闯进议院,击碎议院玻窗,与议院警察相殴等事,刺激许多人的神经。 ”[5]1913年 11月 13日,内务部以“于国家政法大有影响,该团附设学校煽惑无知妇女,开堂演说,实属大干法纪”,及“法律无允许明文”为借口,勒令解散女子参政同盟会,派人封闭该会在京报馆,禁止湖南《女权日报》在京发行,并悬赏一万元通缉唐群英[6]。民初女子参政运动被袁世凯镇压下去。

从20世纪初的情况看,对于女子是否应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大都持反对意见。“从前的舆论,大概反对的一方面居多,而且也最占优势”[5]。其理由主要有:(1)破坏女子特有的禀性。母的机能是妇女的天职,如果允许妇女跃出家庭的范围来到政治舞台上,那么一般妇女昔日所管理的家务和养育子女的天职,就会因之宣告崩溃。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妨碍女子管理家庭和养育子女的责任[7]。(2)破坏夫妻感情。妇女有了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后,如果只是一味仰承丈夫的鼻息,只要给丈夫以复数投票权就行了,不必叫妇女享有;如果女子按自己的主张行使权利,夫妻之间就会因政见互异而生冲突,难免各持己见,使双方感情陷于决裂。(3)违反天然分工原则。自有社会组织以来,男女之间,已有分工分职的自然趋势。政治生涯和政治职务专属于男子;管理家政、教育子女,专属于女子。如果让妇女进于政治的生涯和职务,就会扰乱社会组织。(4)多数女子自甘放弃这种权利。该理论认为,多数妇女并不想获得这种权利。在给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国家,不是每个妇女都愿行使这种权利。既然多数妇女不想获取这种权利,倒不如爽快地拒绝她们获得这种权利。(5)妇女的天然智力与德性不及男子。该主张认为,妇女的智识和道德,都不及男子。而参政需要充分的智识和完美的道德,假如允许妇女有这种权利,就会使政治人才和政治道德,日形退化而致崩溃。(6)妇女不服兵役,不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文化运动时期,妇女参政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妇女生活史的陈东原认为:“自光绪二十年(民国前17年)甲午之战后,中国妇女生活,开始变动了,一直到民国4年,实算起来,足有20年。这20年中,由‘无才是德’的生活标准,改到‘贤母良妻’的生活标准;由闺门内的生活,改到学校读书的生活,进步不为不快。但妇女有独立人格的生活,实在是在《新青年》倡导之后。”[8]365作为新文化运动主阵地的《新青年》,自2卷6号起,特辟“女子问题”专栏,将妇女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舆论宣传地位,鼓吹妇女参政权。新文化的旗手陈独秀,对儒家学说发动猛烈攻击。他认为儒家学说是妇女参政的最大障碍:“现代立宪国家,无论君主共和,皆有政党,其投身政党生活者,莫不发挥个人独立信仰之精神,各行其是,子不必同于父,妻不必同于夫,律以儒家教孝敬从之义,父死三年,尚不改其道,妇人从父与夫,并从其子,岂能自择其党以为左右袒耶。妇人参政运动,亦现代文明妇人生活之一端,律以孔教‘妇人伏于人者也’‘内言不出于阃’‘女不言外’之义,妇人参政岂非奇谈。 ”[9]

五四运动以后,对妇女参政权问题持肯定态度的进一步增加,并形成了系统的妇女参政理论。明慧强调女子无选举权,民国有名无实,他说:“我们的民国名誉上已经有八岁了,但是事实上一点也没有实行,因为民国的意思,就是国民应该用选举权来直接表明本人的意思。虽然男子已经有选举权表明他们个人的意思,可是我们女子同在专制国并没两样,就是我们女子没有选举权来表明我们个人的意思。”[10]邓飞黄在《我对于国宪的三个建议》[12]中,将“承认妇女参政”作为第三个建议明确提了出来。他从原则上及事实上的根据出发,论证了妇女参政的必要性。

著名的法学家王世杰综合各家言论,形成了系统的女子参政理论。他在《女子参政之研究》一文中提出女子参政有八大好处:(1)女子参政对于女子思想上的影响。女子参政有一种政治教育作用,女子会比从前更留意政治问题,于是,她的眼界可以扩大,她的智识可以增加,她的判断力可以较前敏捷。(2)女子参政对于家庭生活的影响。反对女权的人,以为女子参政后,家庭生活必大受影响,不知女子如不以政客自任,则执行选举权,事亦至简,不必妨其家庭生活。又有人疑夫妻如政见冲突,易生离异;不知男女若都有政治思想,结婚时思想必多一致,思想一致,夫妻关系可随之巩固。(3)女子参政对于生活的影响。参政后,女子职业范围较前扩大。如司法行政各种官吏,女子都可充任,女子求生,较前容易。“同工同酬”的原则也易实现。(4)女子参政对于女子权利人格的保障。参政后,可使结婚的女子财产权与男子平等;父母愿让女子受教育;孕妇与寡妇可得特别辅助;“同意年龄”可以规定得很高。(5)女子参政对于儿童保护的贡献。女子参政可解决儿童教育、儿童卫生、贫儿救济、儿童道德等问题。女子的性情、能力最能帮助解决这类问题。(6)女子参政对于男子恶德的纠正。女子参政可推动禁妓、禁酒、禁赌、禁烟等。(7)女子参政对于政治道德的贡献。倘令女子加入政治,尚可刷清政治上恶习,增进一般人的政治道德。(8)女子参政对于世界和平的贡献。女子爱和平,远胜男子,或可消灭人类战争[8]420-422。

在妇女参政思想的洗涤下,我国又一次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参政运动。这一时期的女子参政运动,范围更广,时间更长,影响更大。

其一,女学生以国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为契机,要求在宪法中规定参政权。1922年,北京国民大学女生万璞及法政专门学校女生周桓、石淑卿等,联络女子高等师范学生王孝英、周敏、张人瑞等一同发起参政运动。由王孝英、万璞、周桓等组成的女子参政协进会于8月间正式成立。该会成立后,曾创办刊物宣传主张,并推代表分赴沪、豫、湘、赣、鄂、川、浙、粤等地组织分会,以互通声气。时值天坛宪法起草,参政会代表王孝英等人,上书参众两院,要求将宪法草案及附属法注意修改,明白规定女子参政条文。在《女子参政协进会请愿文》中,具体提出了要求修改的宪法及附属法条文:(1)宪法草案第三章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一律平等云云。拟请于种族之下,阶级之上,加入男女二字。(2)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第五各条所有男子二字,拟请改为人民二字。周敏、张人瑞、石淑卿等人组织女权运动同盟会成立于8月23日,会所设于女高师内,周敏为会长。其要求人权平等的范围更为广泛,以扩张女子在法律、教育、职业、权利及地位平等为宗旨,不仅以参与政治为目的。女权运动同盟会在浙江、上海、南京、山东、直隶、湖北等地设立了组织。其中,上海女权运动同盟会曾上书参议院众议院,要求“参政公权,女子应与男子所共享,而私权之被限制,亦必力求伸张”,具体提出了三方面要求:第一,修正参议院众议院省议会议员各选举法及文官考试法,将各该法中男子二字,一律改为男女二字;第二,民律草案迄未颁行,女子在法律上的地位,仍多适用前清现行律,蔑视女权。应参照军政府修正案,速定民律,使女权于私权上与男子平等。同时,还应废止刑律补充条例、商人条例、法院编制法第60条等违背男女平等的条款。第三,在宪法上增加一条,“中华民国无论制定何项法律,不得违背男女平等之原则”。[11]

其二,虽然在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仍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但在省宪法的制定中,浙江、广东、湖南女界经过斗争,获得了局部的胜利。在浙江女界的努力下,浙江省宪法规定了男女教育平等、废除纳妾等条款。广东临时省议会,规定女子有选举权,并在160名女选民中,选出女议员10名。妇女正式参与市政。1921年,湖南女界联合会向省宪起草委员会提出了五点要求:(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男女教育平等;(3)职业机会平等;(4)婚姻自主权及一夫一妻制;(5)承受财产保管权。经过女界陈情、请愿、示威、游行等方式,湖南女界终于达到了目的。《湖南省宪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第二十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提案、总投票及任受公职之权[11]。湖南省议会成立时,唐群英的追随者王昌国正式当选为湖南省议会议员,是163位省议会议员中唯一的女性。

1924年,北京政变后,各派主张不一。孙中山建议召开国民会议。各地妇女团体纷纷响应,各省组织女界国民会议促进会,并发表宣言。然而,1925年善后会议召开后,在国民会议草案选举法中,提出“男子”二字,妇女被摒弃于国民会议之外,女子参政权又被剥夺。妇女代表游行示威,一致抗议,并包围总统府。段祺瑞下令军警干涉,禁止集会,并封闭北京全国妇女总会。妇女参政运动又惨遭失败。

中国妇女获得名义上的参政权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孙中山在创立同盟会时,曾吸收不少女盟员,如秋瑾、唐群英等。1923年的国民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吸收党员不分男女,在党部内设妇女委员会,调查妇女状况,研究解决妇女问题的方法。还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内设妇女部,海外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下设妇女部,从事妇运工作。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便有3位女性代表出席。除在中央及地方执行部设妇女部外,在上海、广东等处,组织妇女运动委员会。上海妇女运动委员会由向警予负责,广东妇女运动委员会由何香凝等负责,其宗旨为反抗世界帝国主义的侵凌,目标为革新中国政治与社会。

1927年北伐完成后,女子参政运动又重新掀起。1930年5月,国民党政府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允许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要到宪政时期才能实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除在第二章第七条内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在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中,规定了妇女名额。至此,中国妇女获得了名义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中央政府制定的《宪法大纲》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在各级政权机构里,妇女应占25%。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对新中国的政体进行了设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平等的选举制。”[1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利。

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政府。 ”[13]1953年 3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其中,第4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特别强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4]。全国各族妇女便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开始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妇女在政治上争取男女平等,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参政人数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质量不断提升,一批批优秀女性被推选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才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

[1]卢翠.女子爱国说[J].女学报,第5期.

[2]说国民.国民报:第2期社说[J].1901-06-10.

[3]金一.女界钟[M].上海:大同书局,1903:63,65,51,66,67.

[4]邹鲁.回忆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0:36.

[5]瑟庐.对于女子参政运动的舆论和我见[M]//梅生.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新文化书社,1923:97.

[6]李天化,唐存正.唐群英年谱[M].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49.

[7]陈震异.选举之理论与实际[M].南京:南京出版社,1933:68-69.

[8]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9]陈独秀.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J].新青年2卷4号.1916.

[10]明慧.妇女选举权[J].新青年7卷3号.民国1920.

[11]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M].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114-124,127-128.

[12]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M].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77.

[13]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67.

[1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11.

D442.8

A

1673-1999(2010)14-0021-04

叶利军(1964-),女,湖南长沙人,博士,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长沙40007)教授,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

2010-04-18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湖南近代选举史研究(1908-1947)”(项目编号:08YBB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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