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磊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和利润总额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十五”期间年均增长率更超过了30%。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从国际比较来看,制造业的规模已达4287亿美元,居世界第二;出口268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5.2%,约占全球电子信息产品贸易总额的25%。就主要产品而言,程控交换机、手机、微机、显示器、彩电、激光视盘机等主要产品的产量都已超过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1]伴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企业、学者开始关注电子信息产业背后的环境污染和节约资源问题。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电子信息产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在其设计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首次污染,在使用过程中对消费者身体的直接损害,在再循环应用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而对环境的再次污染等等。[2]
2006年以来,我国原信息产业部应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问题主要是以制定电子电气领域污染控制标准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从生产源头抓起,开展六种有害物质替代产品标准化项目,逐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污染防治。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从法律、监督、经济激励、信息环境四个角度提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法律制度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等。这些法律法规,鼓励或约束企业使其生产行为方式与环境相容。目前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已经确立了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各方职责,进而构筑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电子信息产品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众多,涉及到的供应链中的主体角色也相当复杂,因此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好各个相关部委的职责,最终达到管理层职责明确,避免相互推诿。在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中,制造商有义务将有关产品结构、使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及存在位置等相关信息无偿地提供给处理企业,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交给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回收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随意丢弃。销售商有义务参与废弃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工作。
第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我国目前针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标准仅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第一批)》(2009)。这一批目录中涉及到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三类产品。从这三类产品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目前产量较大、应用广泛,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威胁、破坏大,对人体健康损害大的产品及材料,特别是其选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被无毒无害物质或低毒低害物质替代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可行的产品或者是选择虽无法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却可以满足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且满足限量标准的产品生产在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是可行的产品。总揽全局第一批重点目录的制定工作还只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第一步。目前还有很多电子信息产品亟待需要进入管理目录,需要政府部门抓紧时间继续制定标准。
除了管理目录需要继续制定外,我国还有其他的一些技术标准也需要抓紧时间制定。具体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二手家电标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等。只有以这些实施细则、标准、技术标准做支撑,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体系才算是初步健全。
第三,允许相关利益方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企业大多习惯于被动地执行政府的政策法规,参与法规制定的积极性不高。企业积极参与立法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增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实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仅仅拥有这些还是不够,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再完备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政府的监管就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应运而生的。市场自身条件不成熟、不完善,就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保障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健康进行。结合目前现状,提出三点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议:
第一,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在监督管理上,不仅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要避免条块分割,加强整体协调,提高部门的决策效率,从而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只有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才能排除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协调现象。
第二,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监管成本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管理层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目前国情所限的。横向比较日本与美国等国家的监管问题,可以从处罚力度上着眼。我国目前处罚力度不够,多数违法行为都是处以5万元以下的处罚,如果处罚成本小于违法所获利润,企业还是有选择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时监管就失去了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加大处罚力度,尺度的制定有专门研究,这样以来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形成了正面影响,也就缓解了监管成本的问题。
第三,丰富电子信息产品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志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行为来影响市场,进而影响产生污染的各种活动,它力求促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选用无污染的产品,自发地抵制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这种标识管理方式是间接的监管方式,但是效果却非常显著,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信息搜寻成本,抵制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经过3C认证,可以贴有3C的环境标志。但是对于我国数以万计的电子信息产品,单一的3C环境标志,是不足以充分传递环境信息的。政府可以适当地提供不同的产品标志,譬如可以为手机的环境标志专门设计一种辐射程度低于危害人体的标志。
经济激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从影响成本和收益入手,对社会系统中的各成分进行调控。经济激励是一种间接、柔性的管理手段,这种管理手段的效果明显,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使用的方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涉及到整个产业链的每个过程,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设计、产品制造过程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应该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企业所得利益、引导产业生态发展。目前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经济激励:
第一,政府可以通过项目支持或者财政拨款的方式加大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对中小型企业开展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研发、生产电子信息产品,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进行回收、再循环的企业提供足够的财政补贴,使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引导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应用现代的金融工具,建立全新的投融资机制。吸引金融机构参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果转化。发挥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的原则。[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包括生态化制造的理论信息、企业制造的技术信息、电子信息产品的功能信息等等。良好的信息环境有益于保障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可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证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我们可以想象,产业生态化的理论如果已经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每个消费者都坚持购买无污染电子信息产品,每个企业都接受资源利用的公平理论,不采取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活动,那么电子信息产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就自然而然地达到了。[4]结合分析本人给出了目前完善信息环境的两点对策建议:
1.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量
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是宣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主渠道。通过媒体能提高全社会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新闻媒体还具有非强制性监督功能,他们对企业真实信息的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信息环境的建设。因此要鼓励新闻媒体的相关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作用,为各社会成员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2.无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供应商要加大宣传其产品特征的力度
制造商只有不断宣传,才能让消费者了解其产品,并形成消费,从而消除或避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随着对品牌熟悉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忠诚度的提高,消费者搜集其他品牌的活动将会减少,一旦成为某品牌的忠诚型消费者,就很难为其他非环保类产品所打动。
[1] 娄勤俭.抓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在2006全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会议讲话,2006.
[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6.
[3] 阎利,刘应宗.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面临的障碍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16,(1):89 91.
[4] 王能民,孙林岩,汪应洛.绿色供应链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