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2010-08-15 00:43
关键词:信用出口

刘 浩

(吉林工商学院资产处,吉林长春30062)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刘 浩

(吉林工商学院资产处,吉林长春30062)

出口信用保险是WTO规则允许成员国政府使用的为数不多的鼓励出口的工具之一,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只有短短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无论是法律制度体系还是业务实践都不成熟。因此,应当客观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成熟经验,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承保机构在降低保险费率、开发险种、改革承保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应进一步做出改进,推动这一事业的迅速发展;本文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发展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构建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经济全球化;统保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迅速,组织框架和经营模式已经初步形成,成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历程较短,发展模式还没有确定,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全球贸易总额的18%~23%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比例更高:例如,英国为45%,日本为50%,法国为40%。我国借助出口信用保险实现的出口仅占出口总额的4%左右,参保企业只占全国出口企业总数的11%,有的出口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而出口信用保险在西欧渗透率为20%~25%,法国甚至达到34%,而我国仅为1%,这与我国每年外贸快速增长形成鲜明的反差。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晚、起点低、发展相对滞后、规模还未达到国际水准,使我国的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较高的收汇风险,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多年以来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是“立法指导实际操作”的模式,世界各国基本都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进行规范。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虽然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对有特殊经营需要的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专门规定和说明,仅是在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作了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略有提及,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和发展的特殊需要。

(二)风险基金严重不足

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导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往往在较高的风险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仅为4.8亿美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比例,我国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能力也只有105.6亿美元,在国际信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远远不能满足外贸快速增长的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业务,应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因此不可能通过自身的长期积累来扩充资本金,但是我国政府对其的财力支持仅仅体现在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8亿美元注册资本金的拨付和对营业税收的减免,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三)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各地区、各国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贸易对象的情况等实行差别费率,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四类地区,风险较小的一类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为0.169%左右,而风险较大的四类地区相应的保险费率却为3.183%左右。

而出口企业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资办保险,应该坚持不盈利的经营原则。现实情况是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承保机构仅仅负责赔偿承保额的70%~80%左右,出口企业必须自行承担承保额的20%~30%左右。中国出口商品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偏低,传统服装、小机电、鞋帽等产品利润空间仅为3%~5%,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均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的利润空间十分微小的情况下,大多数的中小型出口企业担心投保出口信用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最终造成我国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数量非常少。

(四)承保方式单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全部出口业务都统一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计承保的出口贸易额仅为350亿美元,相对于巨额的出口贸易值,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出口企业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应该是出口企业认为有风险的业务才需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寻求承保机构的支持。就目前国际买方市场而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在贸易结算中所占份额逐渐上升,而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对于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承保原则是实行“统保”。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无疑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导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拓展迟缓,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发展。

(五)承保险种较少

与国际上大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无论是在保险品种、风险管理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的大多数业务与市场联系不够紧密;对于一些新兴的产业、新型的贸易方式还没有量身定做的保单支持;缺乏一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适销对路,能够解决它们实际困难的产品。

三、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

在发达国家,开办政策性保险基本上都是按照“先立法,后建机构,再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的。例如,英国制定了《出口及投资担保法》,出口信用担保局根据这部法律开展业务并行使权力;韩国出口信用保险也得到了法律的大力支持,韩国政府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为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现状,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弥补法律空白。

(二)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是国家财政。这一特点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准则。虽然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是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但该险种的风险较为复杂,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少、起步晚,多数还不具备承办能力,还没有达到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风险基金,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尽快优化中国保险业的资源配置,通过保险公司上市、分拆、股权转债权、与外资和民营资本置换股权等方式,撤出一部分当前配置在商业保险领域的国有资本,注入到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领域,增加其资本金数量,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也可以考虑从每年的出口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风险保险基金,使其能适应我国出口业务增长的需要,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

(三)降低保险费率

我国可以建立有弹性的收费制度,在总体水平下调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待遇,一是对连续几年承保无风险、信誉较好的企业,适当降低费率;二是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低的企业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还保费。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把出口信用风险分为风险小、时间短的短期信用风险和风险大、时间长的政策性风险。允许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短期信用风险,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国家不进行任何干预。对于风险较大的政策性风险则由国家发挥积极作用给与承保。

(四)拓展承保方式

在拓展承保方式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英国将保单分为综合保单和特别保单,前者是针对重复类的标准或近似标准商品贸易使用,这种保单能在广泛的市场上更好的分散风险;后者是针对非重复类的、金额较大、信用期较长的项目及大型资本型商品贸易,对每个出口合同分别谈判,提供特别承保,在很大程度上方便出口商。

同时,在对日本贸易保险体系的分析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出口商协会。就是说,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和会费,协会将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发生贸易风险后,该会员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日本出口信用保险的再保险模式,可以考虑允许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便迅速扩大全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额,然后通过再保险的形式把风险分散开来。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应该针对客户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五)产品与服务创新

承保机构应该让出口企业自取所需,应该允许企业仅投保政治险或者买方险而不需全盘投保。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至今其比例明显偏低,这极不利于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当然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期限长,金额大,对技术水平要求高。发达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创新这一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比如,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是法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在公司的业务当中有为帮助本国中小企业到国外开展商务的“商业开拓保险”,其中的博览会险、简化商业开拓险灵活方便,颇受中小企业欢迎。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的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宏观政治经济信息和微观企业经营信息,拥有风险评估、信用管理的专业人员,这些为信用保险公司提供资信调查、商业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服务等衍生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适度增加相关衍生产品和服务,适时推出汇兑风险保险、出运前信用风险保险等险种,加大贷款和担保业务的推广力度,完善资信调查和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既可增加额外收益,也能有效促进核心业务的快速发展,增加被保险人的忠诚度。

综上所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通过风险管理推动业务规模扩大与结构优化,并从政策、产品、服务等层面,深入分析出口企业的独特保险需求,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模式,提高国际技术交流水平,并且加强与政府和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快形成信息服务的新优势,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加充分的安全保障。

[1]The American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Model.

[2]FR ISCH D.1999.Export credit insurance and the fight against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C].Working Paper:7

[3]MICHAEL H.2000.OECD working party on export credits and credit guarantees[C].Working Paper:3.

[4]HIDEKI FUNATSU. Export Credit Insurance[J].The journal.of risk and insurance.doc,2006,(12).

刘浩(1978-),男,吉林工商学院资产处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经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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