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经济理论体系论析及其启示

2010-08-15 00:49
关键词:宪政公正经济学

魏 伟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宪政经济理论体系论析及其启示

魏 伟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宪政的核心在于对政府权力进行规则或制度的约束。宪政经济学有利于构建法治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公共政策民主化,促进公民参与;有利于增强公民宪政意识,保障公民权利。

经济人;契约;规则;宪政意识

一、宪政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与思想体系

(一)宪政经济学的学科基石

宪政经济学的起点是“经济人”假设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是自利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个人主义方法论从个体的角度定位价值,个人是唯一的意识单位,一切价值评估都以此为起点。

采用“经济人”假设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基于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考虑到普通人模型尤其是“政治人”模型——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低估了平均损害。布坎南认为,“一个行为比共同体中普通人‘更差’的人,给他的同胞造成的损害,要大于行为比普通人‘更好’的人所带来的收益。”[1]二是布坎南承认社会互动中存在着“格雷欣定律”,即当许多人参与社会互动时,为了防止坏人伤害自己,大家都会采取类似的行动。

(二)宪政经济学的政治观

宪政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是契约主义。“政治的契约主义范式就是交易范式,政治就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多人的交易或契约系统,个人必须被认为是聚集在一起探求某些问题并最终达成协议。”[2]在政治领域,在最一般的层次上,人们之间交易的结果是一组协议。从初步脱离霍布斯式无政府状态的最简单、最基本的层面上,个人之间首先会达成一项协议:尊重每个人的财产与人身。在这样的交易中,每个参与者都从秩序中获益,从而减少了把资源用于防范的需要。

(三)宪政经济学的规则观

宪政经济学的研究焦点是规则。布坎南认为规则具有两层基本的作用:一种是阻止人类灾难性损害的消极功能;另一种是促进人类之间合作的积极功能。宪政经济学进一步区分有关规则的两种不同概念:一个是规则,规则即涉及到规则是如何确定以及如何被选择的。另一个是规则下的行为,即在既定的规则下,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反应。宪政经济学更加重视规则的选择,认为结果是由程序决定的,政府的行为也是在一套政治规则体系下运行的,规则选择决定着规则下的行为效果。另外,布坎南把规则做了层次性的区分。最高层次的、更抽象层面的规则叫做元规则,宪法就属于元规则。

(四)宪政经济学的变革观

宪政经济学严格区分了立宪前阶段与立宪后阶段。对于宪政经济学而言,立宪前阶段是至关重要的。“立宪选择是重要的,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非政府实体的行为,能够通过在深思熟虑的立宪层面上制定的规则加以约束。”[3]那么在民主制度中能否实现宪法革命?布坎南的回答是肯定的。“承认社会困境的客观存在,等于把社会经济与政治博弈的现行规则归类为非最优或无效率的规则,那么肯定就存在着向帕雷托最优转变的可能。”[1]布坎南指出,“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规则,调整我们对规则的思维方式,其最终目的是限制政府能够造成的伤害,同时为政府的有益活动留出空间。”[1]另外,布坎南主张唤醒公民的宪政意识。他认为,新的公民信仰正处在孕育和诞生的过程之中,这种新的公民信仰将部分地回到18世纪对政治和政府的怀疑主义,使人们的注意力自然而然地集中在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上,增强公民宪政意识,为达成宪政共识奠定政治文化氛围,给政府施以强大的压力与约束。

二、宪政经济学的困境

第一,“经济人”假设过于绝对。宪政经济学把人假设为具有“经济人”模型的特点。但是,首先人并不能每时每刻都能保持理性。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感情因素与理性因素并存与交叉。其次,偏好是主观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的物质世界影响着人们的主观偏好结构。最后,影响主观偏好结构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意识形态、信仰等因素。

第二,规则的程序正义值得怀疑。布坎南认为,如果规则的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由此程序所得的结果也是公正的。这一观点往往遭到经验事实的反驳。人们既应该遵循处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该坚持所要达到的目标。市场经济主张保护私有产权、平等交易,但它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事实。因此,规则不能仅仅是一种目的,应当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是达成结果正义的程序。

第三,规则的万能主义值得商榷。宪政经济学的核心信条是诉诸一整套规则,以规则约束政府的权力。但在这里,布坎南只是指出方向,并没有具体提出如何构建规则,构建怎样的规则。此外,规则实质上是各种利益集团在政治博弈过程中相互妥协的产物。在政治场合中,政府也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是利益偏好各异、力量分散、组织程度不同的个人或集团,往往在政治博弈中处于劣势。

三、宪政经济学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有利于构建法治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宪政经济学把政府看作是在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下从事活动。规则构成了政府活动的基本构架,它界定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背规则的。在规则之中,宪政经济学认为处于最高层次的是元规则,即宪法,宪法是经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真正体现公正性。根据规则的垂直决定性,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否则不能体现公正。政府,从契约主义视角来看,是人民自愿同意达成协议而产生的,通过制定一整套法律法规,使政府在法制框架下行使权力,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且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构建法治型政府,依法行政,这是走宪政之路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公共政策民主化,促进公民参与

宪政经济学主张规则的公正性,认为公正不是规则的衡量标准,相反,规则是公正的基础,公正产生于规则内部之中。公正就是不违反规则的行为,因为规则是利益相关者自愿达成的协议,或者规则本身符合元规则的规定或精神。公共政策涉及相关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项政策的产生应该通过获得各利益主体一致同意的法定程序,才能体现公正。那么在一个多元的社会当中,什么样的政策程序才能体现公正呢?由于公共政策涉及相关的利益主体,最直接的莫过于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政策的制定,这就要求公共政策产出的法定程序必须是民主的,面向相关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政策程序的公正。[4]

(三)有利于增强公民宪政意识,保障公民权利

在契约主义的影响下,宪政经济学主张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最终一致同意,其作用是保护被统治者的人身与财产。政府的结构是一个得到明确构建的人造物,这一模型隐含了这样一种预设:对得到授权实行强制的代理人,即政府,可以限制其行动范围。也就是说宪法可以约束政治实体的活动。宪政经济学的契约主义思想侧重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集体权利是社会最高权力之母。公民权利得到保护,社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获得更理性的回归,有利于增强公民宪政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1](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健,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3](美)布坎南,瓦格纳.赤字中的民主[M].刘廷安,罗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4](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 强 琛 E2mail:qiangchen4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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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魏伟(1983—),男,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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