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爽,蒋犀勐
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看西夏的婚姻法律制度
王爽,蒋犀勐
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作为研究对象,对西夏党项社会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一初步研究,论述了西夏婚姻制度的内容、自身特点及产生原因。
西夏;党项族;婚姻制度;婚姻法律
西夏是11世纪至13世纪位于中国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由于元修史时,没有将其史修为正史,所以至今遗存下来有关西夏的史料较少。西夏有其自己的文字,非西夏人很难识别。这便使西夏成为了一个谜,研究它也就难上加难。庆幸的是,由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公布,并且由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诸先生把它译成了汉文,它为我们提供了全面系统的资料。本文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内容,试对西夏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浅析。
党项族是西夏政权的建立者,它的婚姻状况是不婚同姓,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存在收继婚,即“妻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妇,维不取同姓”[1],它是原始社会群婚制的残余。
西夏《天盛律令》卷八《为婚门》可以说是西夏的婚姻法,共计30余条。对西夏的婚姻制度作了很详细的规定。在卷八中还有《相伤门》《夺妻门》等都对西夏的婚姻制度有所涉及,成为研究西夏婚姻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一)结婚条件
1.婚龄。《天盛律令》规定:“女子十三以上始得为婚。”“若女年少有为婚者,未长成时勿使提前完婚,至年十三。”[2]306-307“诸人已为婚,女自年十三上始。”从上数条款中可得知西夏女子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3岁,但是在法典中并未规定男子的结婚年龄。男子的结婚年龄虽然未在此法典中规定,但是在《圣立义海》中有相关记载:“父教子礼:男十五择偶,令习文业,逾十五迎娶妻眷,令习战斗。”[3]可以得知,男子的结婚年龄应是15岁。
2.主婚人的规定。“诸人为婚嫁女顺序:亲父母可嫁,祖父母,伯叔、姨、兄弟、嫂等其他节亲不许嫁。若无亲父母,则祖父母及同居庶母、女之同母兄弟、嫂娣及亲伯叔、姨等共议所愿处为婚。”[2]309此条规定了西夏嫁女的主要决定权在父母,只有当父母没有的时候,才可以考虑祖父母,伯叔、姨、兄弟、嫂等。
3.为婚之凭据。“诸人为婚及索妇等时,先已为凭据者以外,自此律令印行之日起,其后当不许为凭据,已有为者亦不算。”[4]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颁之后就不准用凭据。
(二)婚价
西夏是一种买卖婚,所以在法典中有很多关于婚价的规定。由于人的身份地位不同,婚价也区分了等级。“诸人予为婚价次第:殿上坐节亲王、宰相等以自共与其下人等为婚者,予价一律至三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百五十种。”“节亲主以下臣僚等以自共与诸民庶等为婚,嫁女索妇时,一律予价二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百种。”“自盈能等头领以下至民庶为婚,嫁女索妇等,予价一律一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二十种。”[2]307
“实无力予价,则三年婿当往出劳力,期满,当予之妻子。”[2]307此条规定了婚价的变通执行方式,当确实没钱支付婚价就用劳力代替,这说明在西夏婚价是结婚的一个必要条件,不支付婚价就不能结婚。
(三)嫁妆
“为嫁妆次第:一钱当予实价二钱以内,不许滥超其数。”“为婚价予三百种之嫁妆中盖帐三具,二百种盖二具,一百种盖一具。”“为婚嫁妆盖帐者,三具、二具盖七十木以及六十木以内。”“有送女嫁妆中送服饰及奉客时,服饰等一律予价三百种送七十服,予价一百种送五十服,予价一百种送十服以内。”“予价及回婚姻时帐木累计超盖、服饰等前述已明以外,不许比之超出服、盖。”[2]307-312西夏嫁妆中包括“盖帐”充分显示了西夏的游牧生活习惯,盖帐是西夏嫁妆中不可缺少的。
(四)婚姻遵从的基本原则
1.同姓不婚。西夏坚持不婚同姓的原则,在《行非礼门》中规定如下:“虽不属明确宗亲,然而为各远节行非礼以及同姓婚姻。”[5]306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各朝各代结婚的重要原则之一,西夏也不例外。西夏法典规定:“诸人为婚嫁女顺序:亲父母可嫁。”“诸人已为婚后,男父母能给婚价而不给,曰‘吾不愿娶媳’,则当罚所予前价,婚姻当改过,女父母当另嫁女。实无力予价,则当年婿当往出劳力,期满,当予之妻子。若女父母曰‘吾反悔’,男父母亦曰‘愿放媳’,则依所用前价数价还。双方情愿则,当许退婚,男父母不愿,则不许退婚。 ”[2]308
以上法条分别从结婚、离婚和退婚方面规定了这些行为必须听从父母之命。
3.良贱不婚。《无理注销诈言门》有如下规定:“使军未问所属头监,不取契据,不许送女、姐妹、姑等于诸人为婚,若违律为婚时徒四年。妇人所生之子当一律还属者。前已予价,为婚之使军能自予者自予,不能则当罚主人。”[6]417
(五)婚姻解除条件
七出:“诸人出妻子法,妇人有七种恶中与人行淫一种,则父母及丈夫等共议不议一律允许出,不许反告。此外,一不生子女;二不侍奉公婆;三有主多言;四盗窃;五妒忌;六恶疾。”
三不去:“然一者能行孝礼于公婆;二者娶时贫苦低微后富贵威上;三者迎娶时送者迎人根断而无住处等。 ”[2]310
(六)抢婚
“诸人女在未嫁,父母不允,不许随意抢速受礼。”“诸人已予为婚承诺,已饮酒食而未取价者,虽不算变婚,然而为婚者曰‘女父母已食酒食而负诺词’,因此以妄言不合随意抢女者,无论情愿与否而强抢之,依抢匿人妻等之各各罪状法判断。”“诸人丈夫曰 ‘我遣’,已予承诺,已饮酒食,而价未取,凭据未转,则催促遣委。若他人取诺词、饮酒食而谎言随意夺妻者,无论情愿与否而强抢之,与抢匿人妻等罪状相同。”[2]308
(七)改嫁
“诸妇人已至夫主家下,丈夫亡故者,小大孤父不许监管,若监管时徒两年。寡妇行三年孝礼期满,有公婆则不许随意出。若公婆情愿放,有欲赎出者,则有无子女一律当听赎出。无公婆,则愿住即住,愿往乐处则往,夫主之畜物勿取。”“诸妇人住父母家下,婿已往,生子女,丈夫亡故时,有公婆时不许随意往,当送公婆。未生子女则行三年孝礼,期满,然后女父母得以随意嫁与人为婚。”“诸人为敌人俘获者之妻子,有子女则十年,无子女则五年,未迎娶而住父母处则三年以待丈夫。逾期不来归,则有公婆者许与不许随意出,依各自实行。若无公婆而欲往随意处,则当告而往随意
处。 ”[2]314
上述条款中规定了西夏寡妇改嫁、入赘女婿的改嫁和被俘虏人的妻子的改嫁的相关规定。
虽然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有关婚姻制度的很多规定都继承了《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西夏是一个以党项、羌族为主体建立的民族,所以其婚姻制度也兼具有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
(一)西夏妇女地位与比中原妇女高
西夏法典从刑事、民事等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对妇女进行了保护。笔者在此举几例说明:
1.免于妇女连坐的规定:“妇女年过六十或有废疾者,于谋逆罪中不连坐”。
2.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诸男人侵凌淫乱幼女十岁以下者,若未强伤者徒六哪年;已强伤者徒八年;致死者当绞杀。”
3.对孕妇保护的相关规定:“因十恶罪及各种杂罪中已获死罪之孕妇,不许担保,当使住于牢狱干净的地方,一面遣人侍奉,一年寻问当事人。自长期徒刑以下至短期徒刑者,孕妇生产日期已明,可遣人视之,当问知孕妇生产月日是否属实,是事实,当令只关,暂接担保,产子一个月后再当推问,若非实,为知证者因未得仔细视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4.保护妇女的继承权:“有绝户者,家中所属财产、牲畜等,死者妻子可敛集财产、牲畜,门下住女,姊妹及已嫁来或未嫁来之媳等依律当得嫁妆时当予,其余财物妻子不许妄用,可与旁系亲属最亲近者共同监收。该妇人改嫁或死亡时,所遗财物二分之一依前律给门下住女、姊妹置嫁妆;另一份当予门户不同、畜物不共之祖父母、父母等远亲。若有女出嫁,则门下住女应取一份外,上述诸远亲得一份,所剩三分之一为已嫁女得。”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西夏妇女婚姻权利是比较自由的,规定了改嫁制度。西夏也规定了妻妾的地位等级,不过没有中原那样严格。西夏允许女子当兵,这与中原禁止女子的从军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西夏法典规定对妇女的保护本质上仍然是要维护正常的封建统治,对统治者来说只有小家稳定了,大家才能稳定。古语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细胞都能够正常的运作,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平稳健康的发展。
(二)对非婚行为及非婚生子女的歧视较中原小
封建社会对非婚行为与非婚生子女态度基本是歧视、排挤的,西夏也不例外。在中原地区,非婚行为与非婚生子女基本上是不被接受的。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从古代至中世纪,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党项民族的婚姻恋爱相对于中原是比较自由的,所以其对非婚行为和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天盛律令》规定:“诸人去妻子,后与他人行淫乱而怀有杂子女者,不许取状寻问。已产出而为父母所杀时,为母所杀与杀己子罪同,为父所杀则杀一人徒六年,自二人以上一律徒八年。”[7]296此条款规定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古代文献记载:“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逸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绅带置头,各悉力紧之,倏忽双毙。一族方率亲属寻焉。见不哭。谓男女之乐,何足悲悼?”[8]可以看出,西夏对非婚行为相对于中原地区较为宽松。
(三)盛行姑舅表婚
在西夏,表兄弟姊妹可以相互为婚。唐宋时期,此种婚姻已经被法律所禁止,但是西夏法典并未对此做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此种婚姻形式在西夏非常盛行。姑舅表婚在统治阶级上层社会上更为盛行,这样不但可以壮大自己的势力,还可以保持自己家族的血脉纯正,并且会使家族更加壮大。
(一)礼制
西夏党项人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希望效仿中原来治理国家。野利仁荣云:“一王之兴,必有一代之制。议者咸谓化民成俗,道在用夏变夷,说殆非也。昔商鞅峻法而国霸,赵武胡服而兵强。国家表里山河,蕃汉杂处,好勇喜猎,日以兵为务,非礼乐诗书之气也。惟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以刑尝,则国乐战征,习尚刚劲,可以制中国,驭戎夷,岂斤斤言礼言利可敌哉!”[9]186因此,西夏的建国者有意将西夏的番学与儒学并存,并对儒学进行学习,以便吸收与借鉴。正是由于西夏大力发展儒学,所以才会出现崇儒之风。“西夏之盛,礼事孔子,极其尊亲,以帝庙祀。乃有儒臣,早究典谟,通经同文,教其国都。遂相其君,作服施采,顾瞻学宫,遗像斯在。”[9]447因此西夏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礼制约束婚姻是西夏婚姻制度的显著特征,前文已多论及。
(二)党项社会族特有的婚姻观念
1.崇实尚武的民族精神。《隋书·党项传》记载党项羌族“俗尚武力,无法令,各为生业,有战阵则相屯聚。无徭赋,不相往来。牧养牦牛、羊、猪以供食,不知稼穑。其俗淫秽蒸报,于诸夷中最为盛。”[10]《辽史·西夏外纪》、《金史·西夏传》以及宋人曾巩《隆平集》中均约略叙述了党项人 “勇悍”、“强梗尚气”、“长于骑射”的尚武好战的精神,他们不但体魄强健,而且民风质朴、纯厚。
2.党项社会的婚姻习俗。“妻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妇”的原始群婚状态。这些早期婚姻形态,不惟党项族所独有,很多民族都经历过。“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反映的是党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情形。马可·波罗于元初游历西夏故地甘州时,那里的婚俗“一般人可娶二三房妻室,甚至更多,有的较少,完全根据男人维持妻妾的能力大小而定。 ”[11]
[1]旧唐书:第198卷.党项传.[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5291.
[2]天盛律令:第8卷.为婚门.
[3]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圣立义海研究[M].银川:宁夏人们出版社,1995:70.
[4]杨积堂.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4-225.
[5]天盛律令.行非礼门.
[6]天盛律令:第12卷.无理注销诈言门.
[7]天盛律令:第8卷.烧杀伤门.
[8]张鉴.西夏记事本末:第十卷.光绪十一年(1985年)刻本.
[9]龚世俊,等.西夏书事校证[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10]魏征.隋书·党项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陈开俊.马可波罗游记 [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2:55.
K246.3
A
1673-1999(2010)22-0144-03
王爽(1985-),女,辽宁抚顺人,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蒋犀勐(1986-),男,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201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