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柏拉图法律思想之转型

2010-08-15 00:49胡晓建
关键词:政体智者柏拉图

胡晓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试论柏拉图法律思想之转型

胡晓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柏拉图著作《法律篇》中思想的最大特点是从“人治”转向了“法治”。这一转型不仅丰富了法治问题的基本范式思考,而且也为后世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营养源泉。

正义;人治;法律思想;转型

一、正义观基础上的法律思想转型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建立在正义观的基础上。正义,固然意味着平等,但实际上表达着秩序。正义更多地和公民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逐渐转化成民主的正义程序。柏拉图是唯心主义学家,创造了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学说——理念论。理念论是柏拉图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构成了整个法哲学思想的理念根基,其正义论和法律思想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源头。理念论是柏拉图批判继承巴门尼德的逻辑学说,毕达哥拉斯的数学理论,赫拉克利特的热情及苏格拉底的人生哲学综合而来。理念世界是精神世界,是唯一存在的客观真实世界。而感官所接触的现实世界是虚幻的。例如,理念中的花是长开不败的,不会枯萎的,现实中的花是长开常败、容易枯萎的。理论世界是原型,现实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摹本”或“影子”。善是所有理念中最高理念,其他理念都以善为最高追求的目的。这样以善为最高理念世界,形成了一个目的论体系。而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恰恰是把这种善的理念看作是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内的“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目标。通过法律治理,统治全体人民,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达成善的理念。

二、政治生活失败后法律思想的转型

任何有原则性的哲学家都希望用手中的理论来改变现实。柏拉图也不例外。他曾参加过亲戚组成的“三十僭主”政体,企图施展抱负,实现正义,然而“三十僭主”政体却倒行逆施,浇灭了柏拉图心中的理想。这些人把恐怖视为统治人民不可缺少的手段,把宗教视为愚民治民的工具。“三十僭主”垮台后,柏拉图又萌生了参政的想法,然而被柏拉图视为最伟大的民主制度却处死了自己的恩师——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遇到了志同道合的狄翁和狄赛尼修一世。他本以为狄翁有浓厚的哲学功底又有实践经验,本是担任哲学王统治的最佳人选,然而狄翁的死却使他相信哲学王的统治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柏拉图也曾先后经历过三次西西里之行,试图创建哲学王统治的人间帝国,每一次却都以失败而告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规范人类生活,摆脱野蛮,走向现实的途径。事实上法律就是这样一种文明的力量,是一根纽带,也是善与恶的拉力。如果没有这种拉力作用,任凭人性自为,人类就会像最野蛮的野兽一样。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身份就像一个无微不至的保姆。从公民出生、受教育、结婚、生子、遗嘱、继承无不受到法律的严格调整。因为法律的功能在于教育,引导人的心灵的改造、提高。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混合政体。波斯和雅典分别为其提供最杰出样板,君主制代表明智主人的统治,但容易专制;民主制代表自由,但又无法无天。混合的君主制限制专制的自由,也兼顾专制下的自由,是智慧与自由的结合。不难看出,这样的一个混合政体是以法律为前提的,一方面它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中心进行自我管理约束;另一方面又渗入了民主因素,保障了其公民自由、平等以及参政权在法律生活中的实现。

三、个人生存背景下的法律思想转型

柏拉图当时所处的是一个价值颠倒的时代。传统的价值观被怀疑和抨击。社会上流行着智者派提出的相对主义、感觉主义、多元主义等新观点,面临何去何从问题,柏拉图一生的努力就是要为雅典重新找到绝对的价值观念体系,实现社会正义,摆脱社会危机。哲学是时代的精神、精华,哲学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柏拉图当时面对的主要对手是智者,一生不遗余力地反对智者。因为智者们剥去了法律合法的外衣,运用人的尺度和世俗的角度对法律的神圣性进行了抨击,他们认为法律是世俗的、人为的,具有易变性、流动性、暂时性。智者派的这种激进、极端主义立场极大地激怒了柏拉图,因为这种理论不仅使传统方式和正统的政治法律、政教道德的权威地位轰然倒塌,而且某种意义上也加速了社会的混乱与不安。这种宣扬相对主义价值观念的智者派立场,在柏拉图一生通过恢复绝对主义价值观念,拯救本质的实践中遭到了摈弃。柏拉图努力证明法律、道德的合理性,进而说明法律、道德的普遍有效性。他试图从哲学本源来寻找种种制度的合理性根基,最终找到了理性辩证法来拯救本质,从而确立了他的理性主义,先验主义,本质主义维度。在批判否定智者派及其思想的过程中,他面临着种种问题的选择,因此在思想中呈现出了一定的摇摆性、矛盾性。但在最后的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实现了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最终确立了以法治国的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他与柏拉图一样地注重理性地教化,用理性控制非理性部分。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善”的理念,认为最高的“善”就是最完美的德性实践活动,就是幸福。而他对法治的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是总结柏拉图的立法条件而形成。这句名言,至今响彻东西各方。

柏拉图的法律也同样影响着古罗马的立法。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缺乏理性精神。西塞罗继承柏拉图的理性精神,将其注入其罗马法,为罗马法的理性化作出了贡献。西塞罗认为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也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动物。法律“本质上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是最高的理性,是正义之源。至此,罗马以后的法律逐渐演绎成一部精炼理性的法律。正是在这种理性的、现实的、世俗的文化传统引导下,罗马人形成了系统、完善、发达的法律制度体系,维护了公民权利、社会正义,也为后世的西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西塞罗认为最好的政体是三种政体的形成——君王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均衡结合。它不会由于惩罚一个粗鲁的野蛮人而激动起来。这三种政体可以说是对柏拉图混合政体的一脉相承。后期孟德斯鸠丰富发展了柏拉图混合政体和分权思想。从此混合政体(君主立宪制)成为西方重要的政治制度,分权原则也成为重要的政治原则。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古希腊的一座丰碑,它给世界留下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至今滋润着东西各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深受其启发和影响。正如涅尔谢相茨所言:“柏拉图思想永远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2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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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

胡晓建(1980—),女,湖北红安人,硕士,主要从事比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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