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与统一”原则在经贸术语翻译中的具体化

2010-08-15 00:49陈萍
关键词:经贸术语词典

陈萍

论“规范与统一”原则在经贸术语翻译中的具体化

陈萍

目前,经贸术语译名研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试图从纯翻译技巧的角度去实现“规范与统一原则”;把规范等同于统一;过分强调统一而忽视特定社会共享的价值和观念。“规范与统一”原则似乎过于笼统,在经贸术语翻译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将这一原则具体化,目的是制定相关可行性标准,以期解决经贸术语译名混乱问题。

经贸术语;译名;规范;统一;具体化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出版的一系列英汉经贸词典,这说明中国在以往任何时候都没有象现在这样与整个世界的经贸活动息息相关。外经贸部前副部长龙永图曾经说过,中国入世后,最大的风险不是开放,而是我们不熟悉规则。要让国内那些不懂英文但又不得不与经济贸易打交道的人士准确地理解经济贸易规则就离不开准确可靠的翻译。

经贸术语译名的不统一与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经济文化交流。近几年来,虽然有一些关于经贸术语译名规范与统一的研究,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谈及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这一原则时,人们往往只局限于从术语翻译方法的角度,诸如音译、意译、音译结合、还原、形译等在经贸术语翻译中的经典运用进行归纳与综述,如黎士旺(2007)和刘法公(2006)等。在笔者看来,试图从纯翻译技巧的角度去把握“规范与统一”原则只能隔靴搔痒,主要是因为某一专业术语存在的多个译名无外乎也是通过上述某一具体的翻译方法翻译出来的。譬如,国际货物运输中的container一词,大陆译成“集装箱”,台湾译成“货箱”,香港译成“货柜”,三种译法都采用了意译法。又如hacker一词,大陆译成“黑客”,台湾译成“骇客”,两种译法都采用了音译法。由以上两例可以看出,由于取意的角度、译音差异和用字不同,也就造成了译名的不统一。(吴国良等:2009)所以,不能仅仅只从翻译技巧来谈术语译名的统一与规范。

第二,由于“规范与统一”常常连用在一起,一些人误认为两者是等同的,如刘法公(2006)认为:“国际商贸交流的术语规范是正常开展国际商务交流的前提。固定译名不统一是商务翻译的大错。”假设规范等同于统一,那么术语翻译的原则要么是统一,要么是规范,也就是说只能二选其一,因为同时选择就违背了统一的原则,故这是一个悖论。因而,有必要在将经贸术语译名规范与统一原则具体化以前,对“统一”和“规范”的意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根据最新版的汉语词典,“统一”的释义为“分歧归于一致”,“规范”的释义为“约定俗成和明文规定的标准”。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统一强调唯一性,即某一专业术语只能表述为A,不能是B或C或D;规范则强调语言团体认可接受的或者该语言团体某些机构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制定的标准。

第三,术语研究似乎过分强调了统一,以为只要存在一个以上的译名,就需要统一。李海峰(2010)明确指出,不统一的译名并非都是错误的或不规范的,这是因为在其专业领域同一概念就存在诸多表达。譬如我们在给某一术语下定义时,就常用到如下的语言表达式:A is also(otherwise)called B,即A也(亦)可称作B。例如:Time draft is otherwise called tenor draft.基于英语对Time draft的定义,我们在翻译经贸文献的时候,就会将“远期汇票”译成time draft,也可译成tenor draft,甚至在有些专业书中我们还可见到usance draft。显然,术语译名统一不能简单地被看成是强行地将原本存在的几种规范的译名统一于某一种译名。

无论是哪一学科,哪种行业,要实现规范与统一,都要制定相关具体标准。因此本文试图将“规范与统一”原则具体化,其目的找出一条解决经贸术语翻译中译名混乱问题的可行性办法。

二、术语译名统一原则的具体化

前文提到,“统一”强调唯一性。术语译名要实现统一,大抵因为不同译者使用不同的译名导致了经贸交流的困难。要具体运用这一原则,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反对两种极端:一是为求学究,故弄玄虚,认为应统一于新的“创译”,结果适得其反,译名泛滥。二是不求深究,将某一本词典视作权威,试图将各种译名统一于某一“权威”词典“规范”的译名。

为求学究主要体现在使用一些较生僻的字和列举数个译名,使那些胆敢涉足经贸翻译的人望而却步。这种现象在某些词典中也屡见不鲜,现将《朗文国际贸易词典》第334页给hedging一词的译名抄录下来:

“现买先卖办法,抵平,套头交易,戥仓保险,卖现买期,买现卖期,套期保值对抵,对冲买卖,期限对抵交易。”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时,尚认为7种文字都必须“同文”,何况hedging一词竟多达9种译名呢!试想,如果我们中国同行各用各的译名,他们之间能进行沟通吗?为什么不用常见的“套期保值”而要煞费苦心搞出这么多名堂出来?王学文(2002)曾批评有些人挖空心思地将国际贸易运输单证中的weight memo,weight list和weight note分别译成“重量记录”、“重量单”和“磅码单”。其实,这三个术语指的是同一概念,皆译为“重量单”即可。另外,“戥”字太生僻,如同某些人将wholesale price index译成“趸售物价指数”而抛弃通俗易懂的译名“批发价格指数”一样。“戥”和“趸”严重影响了术语的传播,设若汉语中没有其他可替代的字词来,那是另外一回事儿。

不求深究也许是因为词典编纂者或译者自身知识系统的局限性造成的,也许是因为不同的学术翻译体系造成的。比如,我们毋须争论“贸易伙伴”究竟是trade partner还是trading partner,因为两者在英美人共享的概念,在英语经贸出版物中都常见。Niche market可以音译成“利基市场”,也可意译为“缝隙市场”和“小众市场”,外来词的音译词和意译词并存的情况从明末清初以及清末民初的“西学东渐”以来就是如此,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译名(大多是音译词)会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忘,这种淡忘往往是这一译语群体选择的结果,即选择一种大家都认可的译名而逐渐废弃不常见的译名。又如,我们在译英美人姓氏Monroe的时候,针对不同的人物我们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用字,如果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总统James Monroe及其外资政策的基石Monroe Doctrine,我们会译成“詹姆斯·门罗”和“门罗主义”;如果是演艺娱乐圈的Marilyn Monroe,我们会译成“玛丽琏·梦露”。笔者认为,我们毋须将后者译成“玛丽琏·门罗”。不同的翻译体系也会造成译名不统一,新华网和人民网在译德国基民盟副主席、下萨克森州州长时,前者用字为“伍尔夫”而后者用的是“武尔夫”,在汉语里,“伍”和“武”均为姓氏。不过,笔者认为,新华网的音译体系和人民网的音译体系应该考虑统一,建议应该统一于人们熟悉的“伍尔夫”。

第二,将英文术语译成汉语时,即使英文中有若干术语,只要它们所指概念是同一的,译成汉语时,最好只取一种译名。最典型的例子恐怕就是par value和face value,两者所指概念是同一的,在货币银行学里均译成“面值”,而不可能将par value译成“平均值”。又如在国际贸易中countervailing duties和compensation duties看似两个不同的术语,但他们所指概念是同一的,所以只须译成“反补贴税”即可,其它译名如“抵消关税”和“相杀关税”应该摒弃不用。再如perfect competition和pure competition这三个术语表达的是同一概念,也只须译作“完全竞争”,大可不必将它们分别译成“完全竞争”和“纯粹竞争”。否则,术语译名成倍增加,即便是同一概念的术语也被误认为表达的是另一概念,这种混乱无序会严重阻碍学术交流和增加读者的阅读障碍。

第三,如果汉语中原本就存在不同的已约定俗成的名称对应着同一英文术语,应保留汉语中不同的名称。譬如,汉语里“垄断性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在业界均被约定俗成,且指向同一概念,对应同一英文术语imperfect competition,因此汉语应保留不同的名称,即使强制性的规定恐怕也不会有任何效果。又如,我们不能将net profit只译成“纯利”或“净利”,也就是说,我们不必将“纯利”和“净利”统一于两者中的任一术语,因为两种表达都已经在汉语中扎下了根,是汉语语言团体共享的规范表达,不可能产生误解,这种情况的术语译名无法强制统一的。又如将open account terms译成“赊账交易条款”和“记账交易条款”均可,因为讲汉语的人都知道“记账”和“赊账”表意是等同的。

第四,同一英语术语在汉语中有多个译名,而且各个译名在某一行业也被广泛运用,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以明文规定的形式逐步实行统一。这一细则的可操作性或许最难,正如何家弘(2009)所说:“语词使用的统一和规范往往表现为自动协调的渐进过程,即约定俗成,但是在专业研究领域内,由于语词的创立和使用往往伴随着理论研究的进展甚至成为学术研究成果的表征,所以其统一和规范也需要在理论研究中完成而且经常会引发学者之间的论争。”专业术语不仅限于业内人士,它还要涉及到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如果同一术语译名太多,其它行业的人士有可能误以为这些看似不同的“行话”分别对应不同的概念。以factoring为例,这一术语的译名可谓五花八门:保付代理、应收帐款收买业务、承购应收账款业务、保理。如此多的译名,让译者无所适从,建议只取一种译名“保理”即可。又如compound duty是一种征税的方法,指同时根据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征收关税,有的译成“混合税”,有的译成“复合税”,虽一字之差,但也应该统一。统一的方法可参照其它含有compound这一词的术语。在本例中,我们可以参照compound interest的译名(复利,即把前一期的利息和本金加在一起计作本金再计算利息的方法)将两种译名统一于“复合税”。

第五,如果英语中同一概念本身就存在许多规范术语,编纂经贸汉英词典时,应保留英文中规范的术语。这实际上是第三条原则的逆向操作,也就是说汉英(而不是英汉)经贸词典的编纂必须考虑到汉语中某一术语可能对应英语中表示同一概念的多个术语名称。如证券市场中的“普通股”既可译成equity share,也可译成equity securities;“游资”既可译成hot money,也可译成refugee money,我们没有理由去统一它,因为这是英语语言团体所有成员认可的规范表达。试想,如果在编纂词典时,将“游资”强制性地统一于hot money的后果是什么?当我们遇到refugee money时,我们还误以为是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六,英语中同一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和不同行业中的概念不一致,统一原则不适用。如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不同情况的下可译成“赔偿委员会”或者“薪酬委员会”。遗憾的是,很少有词典给出两个不同的译名,而compensation committee常见于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就笔者所知,很多译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一律将之译成“赔偿委员会”。再如quotation一词在商贸中常译为“报价”,而在外汇业务中常译作“标价”。从上例可以看出,同一术语由于在不同的行业和语境中所指的概念不一样,译名也应不一样。再看以下关于premium一词的例子:(1)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orward rate and the spot rate is termed as premium.译文: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被称作“升水”。(2)Since the premium varies with the scope of insurance,extra premium is for buyer’s account,should additional risks be covered.由于保险费率因险种而变化,如果要投保附加险,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三、术语译名规范原则的具体化

应该说,术语译名能否规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规范标准,二是译者的素质。明文规定为译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译者的素质决定了规定的标准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相关部门对术语译名规范制定标准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概念表述必须准确。许多术语的译名表述很不规范,常常混淆两个看似一样但完全不同的概念。试比较currency basket和currency in the basket,前者的中心名词是basket,应译为“货币篮子”,指将多个贸易国的货币,依照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编制成一个统一的货币指数;而后者的中心名词为currency,应译为“篮子货币”,指一篮子中的任一货币。举个例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的货币篮子里有美元、日元、欧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美元、日元、欧元和英镑就是篮子货币。又如《实用外贸英语词典》将offer译成“报价”也不准确,因为在外贸业务中,offer不仅指开报商品的价格而且还要说明商品的品名、货品规格、质量、数量、船期、付款条件等。所以,offer应译为“报盘”。Open market operation是央行通过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来投放或回笼基础货币以控制货币供应量并进而影响利率的一种行为,但MBA智库百科将它译为“公开市场业务”,维基百科将之译成“公开市场操作”,哪一种术语表述的概念要准确些呢?又如,defensive open market operation应译成“防御性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还是“保护性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这些问题必须解决。

第二,用字须规范,译名应简洁。术语译名用字必须规范,否则错误的用字会带来误解。比方说,Shipping mark指印刷在外包装上为便于运输过程中识别的标记,一般译作“唛头”,然而,《新世纪英汉国际经贸词典》这个词条译作“墨头”。当你看到“墨头”,你会联想到什么?恐怕绝大多数会想到打印机的墨头吧。又如MBA智库百科将reflation译成“通货复账”也属于用字错误。“复账”指的是会计学上的“复式记帐”(double-entry system)吗?原来是“账”字错了,应为“通货复胀”,意为“通货再膨胀”。很多新术语,初始译名往往是解释性的译名,译名一长串,不便于记忆。比如Foreclosure一词在许多经贸词典里未收录,即使收录了,给定的译名是“抵押品赎回权的抵销”,与其说是译名,不如说是解释,其实简洁的译名“止赎权”与之完全吻合。

第三,尊重行话。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话”,即使这些译名在某些专家的眼中不符合规范,不够妥帖,甚或明显错误,但因多年来已被业内人士公认而且早已渗透在教材和词典中,也应当继续沿用下去,重译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正如何家弘(2009)所说,在解方面,师生表现出了确定性,但在复习准备和完成习中采取各种策略性行为、他们的语言产出中所出专业术语的使用中,约定(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可能比俗成更为重要。如外汇浮动汇率制中的dirty float和国际贸易中的dirty B/L都有dirty一词,但译名却不一样,前者译为“肮脏浮动”,而后者译为“不清洁提单”;maturity date在证券行业中常译为“交割日”,在汇票、期票等票据业务中常译成“到期日”,discount在票据兑现业务中译成“贴现”,在外汇买卖中译成“贴水”,在贸易实务中译成“折扣”,所有这些都应该保留其行业特定的术语。

第四,警惕混淆英语中同根词。与其它拼音文字一样,英语中有许多同根词。如果态度不够认真,我们就很有可能犯错。比如说,当译者遇到product line(产品系列)时,是否会把它与事先掌握的另一概念production line(生产线)相混淆?是否会把lead bank(牵头银行,即银团贷款业务中起牵头并组织贷款业务的那家银行)与leading bank(主要银行)相混淆?是否会把“农产品”(farm produces)不规范地译成farm products?

第五,成立专门的经贸术语译名委员会,积极从国外经贸英语专业期刊、新出版的经贸词典搜集整理新的术语,尽可能快地解决译名问题,不要留下后患导致后来不规范的译名泛滥。如supply-side这一术语早已出现,但国内经贸词典几乎都没有收录这一术语,好不容易在王同亿主编的《英汉辞海》中找到,但给出的译名是“供应侧”。后来,笔者在财经专业书籍里才发现“供给派经济学”的英语原文就是supplyside economics,即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增长。

四、结语

译名的统一与规范的首要问题是要彻底弄清“统一”与“规范”的概念。统一与规范的原则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我们必须弄清哪类术语需要统一规范,如何统一规范。同时,译名的规范与统一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它需要国家的相关机构、大众传媒、词典编纂者和译者来共同推动。

[1]何家弘.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1).

[2]李海峰.论经贸术语译名的统一与规范[J].中国翻译,2010(2).

[3]黎士旺.术语翻译的现状及其规范化[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4]刘法公.论商贸译名的统一问题[J].中国翻译,2006(3).

[5]王学文.国际商务英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吴国良.英语术语翻译与译名规范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H3/5.9

A

1673-1999(2010)24-0130-03

陈萍,女,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外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语义学、经贸翻译理论与实践。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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