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昌
(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28 )
列宁民族国家理论在中国的运用与创新
张顺昌
(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28 )
民主革命时期,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独立、国家统一,中国共产党在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经过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构想和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导的联邦制建国模式的艰难探索后。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最终创造性地提出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建构模式。
列宁; 中国共产党; 民族自决; 联邦制; 民族区域自治
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二大”期间集中阐述的民族和殖民地理论,是列宁主义中与中国革命关系最为直接的一个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学习传播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最重要内容。1922年1月,中共派代表参加远东各国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早接受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标志。自此,列宁的民族国家理论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开启了列宁民族国家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民族自决,是列宁联邦制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外族集体的国家分立,就是组织独立民族国家”[1]165在列宁看来,基于民族自决之上的联邦制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并非是一种理想的终极模式,而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即被压迫民族通过民族自决取得完全独立后,借助于联邦制,走向国家的统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指导帮助下成立的,所以,在民族国家思想上受列宁思想的影响较大。1922年7月,在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指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然后“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由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并以此作为我党民族斗争的奋斗目标之一。[2]78为宣传党的这一主张,同年11月,《向导》第10期还刊登了远东各国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第三国际与远东民族问题。1923年6月,在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纲草案》第九项中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2]112同年,中共在谈到蒙古问题时指出:“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2]1761924年12月,《新青年》季刊第4期特辟“国民革命号”专栏,集中发表了一批有关列宁民族殖民地理论的文章。这一时期,由于中共成立不久,无论是对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认识,还是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都比较肤浅,加之党成立之初工作重点在城市,还没有具体涉及到复杂的民族问题。所以,党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国家的构想,还仅仅停留在教条式的理解与理论宣传层面。
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白色恐怖统治,中国共产党的部分领导人被迫从城市转移到农村革命根据地工作。因这部分党的领导人大多在苏联接受过列宁的民族国家理论教育,加之我们党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民族问题对中国革命的重要性。这种主客观条件促使我们党认识到列宁的民族国家理论对中国民主革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列宁的民族国家理论作为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武器,也恰恰能够适应中国各民族反抗民族压迫斗争的需要。列宁曾指出:“承认和坚持各被压迫民族实行自决的权利,并且正是就自决这个字的政治意义而言,即实行政治分立的权利。”“坚持这个权利,不仅不是鼓励形成小的国家,而且恰恰相反,它会促使更自由、更大胆因而也是更广泛和更普遍地形成更有利于群众和更适合于经济发展的巨大国家和各个国家间的联盟。”[1]262为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起来投身于反帝、反国民党封建军阀压迫的民主革命,全面阐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列宁的民族自决联邦制建国理论,1931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大会上制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到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民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3]467这一规定尽管有着浓厚的教条主义特征,但是,由于在少数民族自决后的发展方向上提出了“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从而为以后我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根据列宁的民族国家思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打开了一扇窗口。
长征开始后,红军很快进入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红军长征的两年里,各方红军纵横驰骋于湘、桂、黔、滇、川、渝、甘、青、陕等地,经过苗、瑶、壮、侗、水、布依、仫佬、土家、白、纳西、彝、藏、羌、回、裕固等10多个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这一时期的特殊性还在于,因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苏联的联系中断,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这就在客观上向党和红军提出了运用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结合中国实际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新任务。1919年12月,列宁在东方各族人民共产主义组织第二次全俄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曾经告诫东方各国共产党人:“在你们面前摆着一个从未在全世界共产主义者面前摆过的任务:你们必须依靠一般共产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要善于估计到欧洲各国没有的特殊情况,把这理论和实践运用到当地的情况中去。”[1]447-448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把列宁民族国家理论运用到中国民主革命的具体实践中,把民族问题提到决定中国革命事业成败的高度。1935年8月,在沙窝会议上明确提出:“争取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苏维埃政府领导之下,对于中国革命胜利前途有决定的意义。”[4]349综观长征时期有关文献,党的民族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建立了多种形式民族革命政权;提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思想;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红军广大将士执行了正确的民族政策,在长征沿途中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对于红军战胜蒋介石国民党的围追堵截、实现战略转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九·一八”事变后,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对日战争宣言中向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以民族革命战争,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以求中国民族彻底的解放和独立”[5]229的号召。华北事变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进犯中国,东北三省沦陷,日本帝国主义“捧出‘大回回国’的旗帜,在回族间进行挑拨分裂活动”,妄图建立“回回国”。在内蒙古地区打着“日蒙联合”、“共同反共”等旗帜,策动“以蒙治蒙”的活动。这表明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为适应形势的新变化,阻止日寇进入西北,党中央和红军主力初到陕北就成立了以争取蒙族和回族为目标的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定边工作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结合蒙古、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正确的民族政策。1935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指出:“中国红军战斗的目的,不仅是把全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与军阀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同样的要为解放其他的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就是要帮助解放内蒙古民族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我们同内蒙古民族共同奋斗,才能很快地打倒我们共同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及蒋介石;同时相信,内蒙古民族只有与我们共同战斗,才能保存成吉思汗时代的光荣,避免民族的灭亡,走上民族复兴的道路。”为此,“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同时,内蒙古民族可以从心所欲的组织起来,它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5]732-7331936年5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发表宣言中也着重指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5]764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同年8月,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红十五军团政委程子华、政治部主任王首道、回族干部马青年等组成筹备委员会,筹备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0月22日,豫海回民自治县政府成立,回族雇农马和福当选为主席。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西北建立的第一个回族自治县政权。这表明,在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实践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调动各民族群众抗日的积极性,指导全民族抗战,张闻天要求全党:“要以马克思列宁对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来教育中国人民。也只有马克思列宁对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才能使中华民族得到最后的解放。”[6]282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37年7月,党中央成立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少数民族工作。为使全党同志明确地知道并认真地负起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战争的重大历史责任。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向全党同志提出了“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任务。他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7]534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主题,毛泽东对列宁的民族国家建构理论,才有了新的思考与发展。他在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8]595有些学者据此认为,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民族问题纲领,标志着我们党从主张联邦制、主张民族自决,转到主张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9]实际上,从党史文献来看,六届六中全会后,我们党并没有放弃联邦制国家的构想,民族自决的提法也时常出现。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西北地区民族问题的实际考察了解,才逐步确立起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导的联邦制国家构想。从民族国家理论上来说,民族自决和区域自治是实现联邦制的两种不同方式。在列宁看来,“作为民主主义者,我们必须无条件地敌视一切,那怕是极轻微的民族压迫和敌视这个或那个民族的任何特权。作为民主主义者,我们要求民族自决权的自由,从这句话的政治意义来看,也就是要求分立的自由。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的绝对平等和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我们要求那些按民族特征划分的区域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1]45“马克思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一个主张成立一些小国家的人,也不是一般地拥护国家分裂的人,又不是拥护联邦制原则的人,但他却认为被压迫民族的分立是走向联邦的,因而不是走向分裂的步骤,而是走向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集中的步骤。”[1]278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列宁在主张通过民族自决方式构建联邦制国家的同时,并不排斥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是说,建立联邦制国家可以有两种方式: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决。由于六届六中全会向全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任务,所以会后,在全党就开展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运动。如上所述,尽管我们党对民族问题的关注较早。但是,比较系统地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武器,研究国内民族问题,可以说是从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开始的。六届六中全会后,在成立的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重点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和回回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相继出版了《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两本小册子。为争取、团结回族、蒙古族群众抗日,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结合回回民族和蒙古民族的实际情况,为中央起草了指导这两个民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10]这两个提纲分析了争取和团结回、蒙民族参加抗日的可能条件,规定了党对回、蒙民族的具体政策。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指出:“回族在政治上应与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为此目的,必须:(1)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2)中央政府及甘肃省政府应有适当数目的回人参加为委员和行政工作人员,内地各省回汉杂居的县、市区地方政权机关,同样应有适当数目的回人参加;(3)国民参政会应增加适当数目的回人参政员;凡有回民聚居的地方,其省、市、县参议会,应有适当数目的回人参议员;(4)凡回汉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回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市、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回族有关的事务,调节回汉间的关系。”[5]1104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指出:“蒙古民族在政治上应与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为此目的,必须:(1)在敌后方,蒙古民族有权组织各盟、部、旗、群的抗日政权,并成立统一的蒙古地方政府,建立抗日的根据地。(2)蒙古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省、县不得干涉各盟旗政府管辖区域一切政治、经济、文化职权的行使。(3)在蒙古地方设县、治局,必须在蒙人自愿与自主的原则下,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强迫设施。原来蒙古地方已设县与治局者,应有蒙人参加,一切税收应有定额,并划作蒙古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费用。(4)取消或调整各级管理蒙古事务的骈枝机关,而设立由蒙古人组成的中央管理蒙古事务的委员会。中央政府及绥、宁、青等省政府,应有适当数目之蒙人参加为委员和行政工作人员。各省有蒙人杂居的市、县、区地方政权机关,同样应有适当数目之蒙人参加。(5)国民参政会应增加蒙人参政员。同时蒙古地方应组织国民参议会,绥、宁、青、新各省国民参议会及凡有蒙古民族居住的市、县参议会,也应有参加适当数目之蒙人参政员。(6)凡蒙古民族与其他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蒙古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市、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蒙汉间的关系。”[5] 1123-1124这两个提纲,不仅有利于争取、团结回、蒙民族共同抗日,粉碎日本帝国主义挑拨回汉、蒙汉关系,企图分裂中国的图谋,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中国化。这一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也得以充分体现。如纲领十七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5]117纲领明确提出“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思想,这在党的民族政策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尽管如此,但这并不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取代了“民族自决”。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重申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民族纲领。他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着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中华民国’。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上述孙先生的民族政策。”[11]1084从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毛泽东强调的仍然是“民族自决权”、“各民族自由联合”,并非某学者所说“明确地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2]296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第五部分关于地方自治之规定中也强调:“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宪,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13]66同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14]312 这时期虽然我们党强调在少数民族集中区组织自治政权,但“省宪”的反复出现表明联邦制的思想依然存在。
抗日战争胜利后,作为整个民族民主革命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争取民族自治和人民解放的斗争,也有了新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影响下,内蒙古人民的自治运动逐步取得成效。为正确指导内蒙古人民的自治运动,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晋察冀中央局:“国民党现利用所谓内蒙独立问题大造谣言,已引起国内外注意,我们对内蒙古民族问题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的口号。”[8]1000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4月3日,在承德召开的东西盟自治运动代表联席会议上,经过协商和争论,一致决定:民族解放的方针应确定为平等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11月26日,党中央再次指示晋察冀等局:“为了团结内蒙古人民共同抵抗蒋介石的军事进攻与政治经济压迫,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8]1083从“不应提出独立自决”、“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到“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开始成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主张。在这一民族政策的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尽管如此,但是我们党并没有放弃联邦制国家建构模式。这是因为在1948年8月召开的内蒙古干部会议上还强调说:在全国解放后,内蒙自治政府“将是这个联邦在国境北部的主要组成部分”。[15]40据此,笔者认为,从中共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成立到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一时期,尽管我们党从全民族抗战、反对蒋介石独裁专制统治,争取民族独立、民主权利出发,根据列宁的民族国家建构理论,结合回、蒙少数民族的具体特点,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解放道路——民族区域自治。但在民族国家建构模式方面,并没有突破列宁的联邦制设想。所以,我们应把这一时期党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称之为“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导的联邦制”。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在民族国家方针政策方面有两个突出的问题摆在中共和全国人民面前,需要作出抉择:新中国是实行“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是搞“联邦制”,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内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 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就这一问题征求过党外人士的意见。他说:“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16]139在建国前夕筹备新的政协会议起草《共同纲领》期间,毛泽东曾就这两个问题问计于李维汉。因李维汉曾经在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主持过民族问题研究工作,对列宁民族国家理论作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我国与苏联民族问题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分裂、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7]26从此,在中国大地上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最终创造性地确立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我党在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上最终放弃了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联邦制,创造性地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呢?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非常关注。有学者认为,这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18]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这种选择是一个必然的过程。[19]尽管他们的分析论证有其精当之处,但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论证从总体上来说,离不开列宁民族国家理论的指导,也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具体国情。
第一,列宁的民族国家理论是其理论依据。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贡献,除强调通过民族自决,实现国家的联合统一外,还表现在他较系统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作用及其形式。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和制度,也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普遍原则。他曾指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省的自治权,特别要承认那些在居民中具有各种不同的民族成分的省和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是决不会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相反的,在一个大的和民族成分复杂的国家中,只有借助于省自治的办法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集中制。”[1]153列宁不仅把民族区域自治与民主集中制联系在一起,而且同实现民族事实上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民主权利联系在一起。十月革命后,列宁结合俄国和世界民族运动的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做了更详尽、更明确的阐述:“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的一步。”[20]358 他着重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20]359据考察,当年李维汉向毛泽东陈述不宜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理由时,曾经引用列宁的上述论断,以此来作为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21]
第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是其历史客观基础。我国自秦汉以来,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除较短时间处于分裂状态外,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特别是自元朝以后的700多年,我国再也没有出现大的分裂局面,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有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心理。特别是近代以来,各族人民为摆脱西方列强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在抗击外敌入侵的斗争中,相互支持,共同奋斗,结下了牢不可破的民族友谊。而俄国则不同,经过二次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从我国民族分布状况来看,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人员来往频繁,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就建国前夕我国人口数量分布情况来看,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显然,这样的民族分布和人口数量结构,是不利于实行联邦制的。正如周恩来所说:“我国和苏联的情况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16]342-343
第三,复杂的国际、国内外环境是其现实依据。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还没有得到解放,面临着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民族问题阻碍中国统一、分裂中国的图谋。英帝国主义利用泛伊斯兰主义和泛土耳其主义图谋新疆南部之独立,西藏地方政府摄政达札在英帝国主义的支持怂恿下也派人游说美国鼓吹独立主张。1949年7月8日,西藏地方政府当局告知国民党政府驻藏办事处人员:暂时断绝与国民政府的政治关系,令其驻藏机关人员准备于两星期之内启程赴印。并声称西藏是佛教圣地,是绝对不容留共产党的。[22]144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布莱德雷认为,“台湾是不沉的航空母舰,是美国西太平洋的屏障,失去台湾,菲律宾、日本将受到威胁”,极力主张干涉和插手纯属中国内政的“台湾问题”[23]550。在这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坚决反对和制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离间、分裂中国的图谋。正因为如此,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强调指出:“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的挑拔。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16]14010月5日,中共中央在致电第二野战军前委等的电报中,对党的民族政策转变原因作了更为详尽的说明:“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曾强调过这一口号,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变化,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党领导的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的地位。在今天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24]16-17显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从当时国内民族关系来看,在已建立的民族自治政权的地方,民族关系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民族间的矛盾并未完全消除。为使各民族人民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互相团结起来,为各民族的共同幸福和发展而奋斗,必须采取有效办法逐步消除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间的仇恨、隔阂、猜忌、歧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让各少数民族人民按照他们大多数人的意志采取他们自己乐意的形式,去管理各民族的内部事务。
综上所述,从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到主张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个转变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漫长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反映了我党在列宁民族国家理论指导下为抗击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探索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史实,而且也突出地再现了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列宁民族理论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过程中的高超智慧和创造性,极大地促进了列宁民族国家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1] 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编.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出版社,1955.
[2]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
[3]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4]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编.红军长征在四川[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
[5] 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 张闻天文集(第2 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
[7]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9] 周忠瑜.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的比较[J].中共党史研究,2001,(4);龚学增.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M]//民族区域自治新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10]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
[11]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2] 韩大梅.新民主主义宪政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3] 中共中央党校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辑.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编[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
[15] 龚育之.党史札记[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
[16]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等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7] 中共中央党校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8] 宋月红.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研究[J].中国藏学,2008,(3).
[19] 石亚洲.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与民族问题的解决[J].学习与探索,2008,(3).
[20] 列宁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黄涛.从主张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N].中国民族报,2003-04-08.
[22] 陈锡章.西藏从政纪略[M]//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79).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
[23] 宋平.蒋介石生平[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
[24]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national problems and achieve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national reunific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Lenin's theory of nation-state, according to the main task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tarted form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that is a multi-ethnic country, later experienced hard exploration of conception of federal republic based on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federal mode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 dominated by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finally creatively put forward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mode of carrying out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in the unitary state at the eve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Key words:Lenin;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ederalism;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责任编辑 王雪)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of Lenin's Theory of Nation-state in China
ZHANG Shun-chang
( The Party School of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Guiyang, Guizhou 550028, China )
A821.64
A
1673-9639 (2010) 06-0029-06
2010-08-03
张顺昌(1964-)男,山东聊城人,历史学博士,政治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