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如何构建中国的法学教育之门

2010-08-15 00:49:04张峰振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法学院入门法学专业

张峰振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议如何构建中国的法学教育之门

张峰振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卓泽渊著《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已为法学院系学生所广泛接受,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但该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结构上顺序颠倒、内容欠缺、个别观点有失严谨等。针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论文进行了肤浅的探讨,以期能使这一优秀的法学教育入门教材更加完善。

法学教育;入门课程;《法学导论》;完善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任何一门学科的入门教育对于学习该学科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法学教育亦不例外。法学教育的入门教材既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和法律最基本知识的掌握,又关系到学生对法学整体架构的认识,更影响着法科大学生未来四年对法学学习的兴趣,因此,法学教育界亟需一部优秀的法学教育入门教材。为顺应这一需求,卓泽渊教授的《法学导论》适时出现了。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最基本的入门课程,该书既避免了原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名不符实,又克服了法学低年级学生难以理解理论性较强的法理学之弊端,实为法学专业学生的理想入门教材。近年来,全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逐渐采用这本书作为法科学生的入门教材,《法学导论》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笔者不想对《法学导论》的意义作过多赘述,仅就该书中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使我国的法学入门课程更加完善。笔者认为,该书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结构上顺序颠倒、内容上不够完整、个别观点有待商榷等。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结构上宜作顺序调整

作为引领法科学生迈入法律之门的入门教材,《法学导论》是分两部分展开的。上篇是关于法或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识,下篇是关于法学的一些基本知识。从法的基本知识到法学的基本知识,遵循了从微观到宏观的一个研究思路,这样的体例安排,笔者认为有欠妥当。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方法论角度分析。在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还没有入门之前,他们不知道法学为何物,还不知道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知道法学教育的目的,不知道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才,以及需要具备何种素质,更重要的是,还不知道学习法学的方法。在这些知识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始学习关于法律的知识,学生不知道如何才能学好法律,也就不知道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不知道该把自己造就成一个什么样的人才,也不知道为把自己造就成合格的法律人才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总之,学生会学不得法,学无目的或者说目标不明确。

其次,从逻辑学角度出发。在对一个事物的外部环境、整体框架结构还没有搞清楚之前,就开始研究该事物的内部问题,会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弊端,也会使人产生“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

最后,从我国整个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部门法学的学习,大都是先从该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谈起,再谈该部门法学所要具体研究的部门法律的详细知识。前者如该部门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或地位、该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区别、该部门法学的学习方法、研究对象等;后者如该部门法学所要研究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换言之,我国部门法学的体例安排遵循的是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思路,即部门法学——部门法律,而作为法学入门课程的《法学导论》却采用了从微观到宏观这一与部门法学截然相反的体例安排,即法律基本知识——法学基本知识,这与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各部门法学所体现的体例不相协调。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本书上篇为法、下篇为法学的体例安排,学生们可能会首先获得关于法律的一些微观的知识,但是却不能从整体上、宏观上把握整个法学的基本知识,不能认识到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致于可能会感到学不得法、无以下手,不能认识到未来四年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因此也就可能使学生不能从整体上统筹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计划,不能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目的,会使学生的学习显得非常盲目。上述诸多问题都是因为法与法学在体例安排上的本末倒置引起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上篇法学与下篇法学作一个顺序调整,调整后的体例安排将更加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在下篇法学的各章节安排中,我们也作一个细微的调整,即先讲最后两章——法学教育和法学方法,之后再讲法学概念、法学历史、法学体系。这样安排的好处是,在同学们正式接触法学专业知识之前,先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法律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学习法学的方法甚至于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等诸多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样更符合学生的学习心理与需求,更符合法学入门课程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课程安排的顺序应为,下篇法学:法学教育——法学方法——法学概念——法学历史——法学体系——上篇法。

二、内容尚需完善

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教材,不仅法学教师而且学生都应该了解完善的法学教育到底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对法学教育要件的了解,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完善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多因素协作的过程,可以使学生理解每一个要件的作用并充分地去利用这些要件,还可以促使不具备这些要件的学校尽快去完善它。因此,完善的法学教育应具备的要件应是法学入门教材中必备内容之一。而《法学导论》却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鉴于此,笔者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就完善的法学教育所应具备的要件作一简述。

(一)硬件方面

1.法学图书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研究高深的学问,当然不能没有完备的图书馆。国外著名大学都有非常伟大的图书馆。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哈佛大学法学教育学家兰代尔说,“(法学)图书馆是(法学)教授和学生的应有的必要场所……它对我们,就像大学所有的实验室之于化学和物理学者一样,就像自然历史博物馆之于动物学者一样,就像所有的植物园之于植物学者一样。”这些话虽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至少使我们认识到法学图书馆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同样,一个大学法学图书馆的藏书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大学法学教育的水平。下面我们看看世界著名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藏书。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藏书170万册,耶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又称Lillian Goldman(莉莲·高曼)法学图书馆藏书85万册,牛津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藏书有40万册,国内法学院藏书最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藏书8.5万册,而我们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没有自己的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里的法学图书也不过几千。

2.模拟法庭。这个设备目前各高校法学系基本都具备。

3.讨论室。法律学院为实施法律课程的讨论制度起见,应当于普通教室之外,设置一个讨论室,中间备有各种专门科目的重要书籍,以便参加该学科的学生随时参考。同时布置比较舒适的圆桌沙发,使参加讨论课的学生坐在里面时间长了也不厌倦。如果在平时上课的教室内讨论,一是过分随便,二是没有讨论室舒适,三是没有参考书籍。国外如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的实习室,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讨论室等就是这种性质。

4.法律救助社(Legal Aid Society)。现在各大学法学院几乎都有,称之为法律援助中心。这个中心的目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点:一可以帮助无钱请律师的贫苦百姓寻求法律救济,二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只不过,目前各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的真正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更多地流于形式,忙于社团内部的演讲比赛等活动。值得期待的是,发端于美国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已经为中国各高校法学院系接受,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二)软件方面

1.专任教授。专任教授对于法律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法律学院的专任教授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要有高深的学问。做一个法律学院的专任教授,不是叫他温故知新,把学校当作养老院的,他应当对于所讲授的功课有高深的研究。比如讲到一个法律问题,他不能只拿与该问题有关的几个条文,解释字义就算了,而应当把这个问题的起源、构成要件、解决的方法、历史演变、未来发展、世界各法系各著名学者的不同理论,纵的方面、横的方面、理论方面、实用方面,都要作详细解剖,作一比较的讨论,这样的教授才是有水平的。二是要有讲授的经验。有很多教授,有高深的学问,有很多的著作,但没有讲课的经验,满肚子的学问不能有效地表达出来,学生虽知其学问高深,但却不能从其上课中学到很多的知识,这一点表明作为一个教师,表达是何等重要。三是要以教育为职业。不能以教师这个职业作为副业。四是要有高尚的人格。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或者说我们处在一个浮躁的社会中,处在一个功利的年代里,人们都想着赚钱,很少有兢兢业业一心只想把本职工作干好的人。在许多行业,人们异化了工作的目的,背离了自己的职责。比如现在医疗行业,医生只想着多开出一些昂贵的药,多拿些奖金和提成,不考虑这些药的效果并不比便宜的药的效果好,不在乎贫苦病人的承受能力。同样,作为法律学院的教师,也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和职责,努力把自己的课上好。

2.课程设置。现在我们国内规定的14种主干课程,有些少,应予增加。然后选修课的数量也要规定一个最低数。

3.学生素质。鉴于法律对于社会之重要,法学院的学生的素质一定要保证。这方面可以通过限制学生人数与提高入学资格来加以控制。这里的限制学生人数是指限制毕业学生的人数,即宽进严出。如哈佛大学法律学院在第一学年招收新生有八九百人,但是到最后只有二三百人能够毕业。这样通过毕业人数的限制,可以使学生倍加努力,不浪费时间,真正学到东西。提高入学资格方面,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西北大学、密西根大学等都规定,只有大学文科毕业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目前在我国,这两点都难做到。国家要求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毕业生就业尚且不易,如果学生不能毕业,那找工作就更难了。入学资格的提高,只能通过国家行政手段,而各高校目前无此权力。

三、部分观点值得商榷

该书第十三章第一节在谈到法学教育的目的时,将法学教育的目的概括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精通法律的社会和国家管理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培养法律理论人才,为立法与执法培养法律实践人才。接着又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了分别阐述,在阐述时又将培养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下略作解释。

(一)培养国家和社会管理人才其实培养的就是一种法律实践人才,这一点没有必要专门列出。

(二)该书在概括法学教育的目的时并没有将培养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目的,而在接下来的阐述中却将它作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从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和为法治提供民众基础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前后不相一致。前面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概括,已经把法学教育的目的提炼出来,后面既然是对这个概括性观点的论述,就应该围绕着概括性观点进行阐述,而不能在概括性观点之外再提其他观点,否则前后不能照应,有失周延。其次,该文认为培养法律意识也是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基于以下论断,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一定都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改行从事其他职业,这样法学教育就促进了民众法律知识的培养,同时也为法治提供了民众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该培养法律意识不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独立目的,因为这个内容是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至于非法律职业的人才(或者普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并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或者说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学教育不是一般的法律教育、公民教育。一般的法律教育只求学生有些法律常识,教他如何做一个公民。而法学教育是希望培植出完善的法律人才,除有组织头脑,有高尚品格,做一个好的公民外,还要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造福。希望法学教育普遍化是不可能的,因此,希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也是不可能的。

2.法学教育的入学资格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在西方,神学左右人的灵魂,医学关乎人之健康,而法学影响社会正义。这三种学科培养的都是社会的精英阶层。鉴于法学地位之重要,美国著名大学往往通过提高法学院入学资格来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第一道关口。美国的大学如哈佛、耶鲁、西北及密西根诸大学的法律学院,都已实施了大学文科毕业为升入法学院的条件。如果只是培养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绝对没必要设立这样严格的入学资格限制。我国的法学教育目前的入学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但从法学地位之日益受到重视和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实践需求来看,无疑提高入学资格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向之一。

3.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实不能动摇或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诚然,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许多高校从经济利益的考虑出发,无限制、非理性地扩招学生,使得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短期内大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受限,影响了这些部门接收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能力。再者,我国律师制度还不成熟,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收入状况不尽如人意,使得一些毕业生对律师职业望而却步。因此,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改行从事非法律职业的人比较多。这种现象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能以事物的非正常现象推定事物的本质,即不能因为有那么多的法学毕业生改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就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为法治提供民众基础。

从实然的角度看,现在确有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不从事法律职业,但这不能否定法律教育的唯一目的是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人才。而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从事法律职业应当是法学教育目的的例外。

作为总结,笔者不得不说的是,论文的探讨仅在于使卓泽渊教授的这本大作能更好地发挥引领中国法科学生顺利进入法律之门的目的,亦在于使中国的法学之门更加完善和完美。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7,99.

[2]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5.1997:77.

D96

A

1673-0046(2010)11-00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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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