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思考

2010-08-15 00:50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责任干部

刘 明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思考

刘 明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文章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入手,着力分析制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因素,对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干部和组织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和借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责任制

在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挑战,如何面对和适应新情况和新任务的要求,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工作中需要正视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属于干部选任工作责任制的范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就进一步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维护选人用人公信度指明了方向。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不仅增强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心,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要求,而且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党委及组织部门科学运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严明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保障选人用人公信度至关重要。

一、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责任主体缺乏责任意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所涉及的主体均为责任主体。其中,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地位和发挥作用所决定的。这些责任主体拥有选人用人权力(职能),各自履行着应有的职能,工作环节是紧密相联的。推荐、考察工作为任用决定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讨论决定是前期工作的结果。推荐、考察、决定三个环节均有实体规定和一定的程序要求。由于每个环节的工作都是明确的,很难看出哪个环节存在问题,这些工作环节的系统性、主体的多元性、监督检查机构的缺位性、干部选任工作方式的传统性等因素,均使责任主体产生责任不明,无所谓什么责任的意识,对责任追究心存疑虑。主要表现为“四不":一是认为不必追究。二是认为不易追究。三是认为不能追究。四是不敢追究。

2.责任追究难寻切入点。“谁有责任?谁追究责任?这之间必然要有桥梁和纽带,即选对找准切入点是责任追究工作启动的抓手。”[1]这个切入点之所以难以把握,就是因为选任工作中谁有责任一直未有很好的认定手段,责任认定难,选拔任用环节多、追究谁,谁都不会承认用人失误就是在他那个工作环节出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首要问题就是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特别是要有作为个人的责任主体。但是调查发现,一些过错责任真正落实到个人身上比较困难。一是责任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二是个人责任被程序选人的现象所掩盖。三是个人的决定作用隐藏于集体决策之中。当前,一些领导班子在实行民主集中制上存在问题,主要的倾向是集中有余、民主不够,“集中”不是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而是以主要领导个人的最后“拍板"代替“集中"。这样形成的决策,名义上是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实质上却是主要领导个人意志,对以集体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人意志,很难进行区分和认定。

3.责任追究制缺乏权威性。一是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性。责任的调查认定和追究是在事实形成之后进行的,工作的开展具有滞后性,所以只能通过在事实形成过程中留下的痕迹即证据来认证事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定和追究责任的最有力的证据是书证,即形成的文字资料,但从实际情况看,恰恰是文字资料比较缺乏。二是制度建设缺乏权威性。全国各地均结合本地实际探讨和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央在有关政策中也有明确要求,并提出加大探索力度。特别是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时期,这个要求更加强烈和突出。从目前各地现行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来看,缺乏较强的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有的还未有建立,已经建立的还不够健全与完善。中央至今也未出台系统完整的政策法规,致使散见于各地有关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中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层级较低,无法在全国普及推行,不是中央统一以法规性文件出台,必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给责任追究工作的执行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责任追究机构缺乏职能界定。目前我国监督机构现行的工作体制和机制,首先在职能界定或监督执行权限划分上有关干部选任责任追究的规定不说是空白,也很难说能发挥什么作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当前既缺乏工作经验可资借鉴,也无具体职能的要求,特别是缺少怎样实施责任追究以及责任追究不力应如何追究有关机构、人员的责任规定,正是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组织、纪检等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无法操作,这也与对干部选任工作无法监督有关”[2]。监督难和追究责任难是制约干部选任工作水平不高的重要因素,只有切实解决好“两难”问题,才能对有效防止“带病提拔”问题的产生发挥积极作用。

5.责任追究工作缺少支持保障。在实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很可能会出现责任追究工作逆行运作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一级甚至是上几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干预某个或某些干部的任用,造成用人失误责任过错,负责追究责任的机构也同时接受该过错责任人的领导,或者虽不直接接受其领导,但职级也较之要低;另一种是在同级党委内,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党委领导成员的指使造成过错,或者党委领导成员直接发生责任过错,负责追究责任的是过错责任人领导下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面对这种情况,不但难以进行责任过错的追究,最终使责任过错不了了之。

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权的组织及其成员违反选任法规、政策,造成一定影响,对其进行惩戒所应遵循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

1.主客观一致原则。在推荐工作环节中,按照谁推荐(提名)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推荐人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对规范推荐者的推荐行为,克服推荐者随意推荐起着重要作用。在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方面,必须从推荐环节开始,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干部选任工作始终。“在考察工作环节中,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考察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促使考察者采取科学合理的考察方法,坚持客观公正的考察标准,履行严密合法的考察程序,确保考察质量是至关重要的。”[3]在决定工作环节中,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要求,明确决定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对干部选任有决定权的组织而言,增强其责任意识、严格把关意识。

2.有错必究原则。这是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的必然要求。干部选任工作的严肃性、政治性要求严谨、细致的工作方式,体现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容不得一丝的疏忽。始终坚持有错必究,警钟常鸣是对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

3.依法办事原则。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不是无章可循、无据可依。要把握现行干部选任的法规、政策,在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不仅要依其落实干部的选任工作,还要对选任干部工作中的失误依其予以追究责任,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

4.惩过相适原则。此项原则亦称惩过相当。是法律中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干部选任工作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在履行责任中发生了多大的失误或过错,就应当追究其与失误程度相当的责任,不搞株连惩戒,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4]。

三、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基本策略

1.加强党对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这是保证选任干部工作的领导力量,离开了这个领导力量,必然会偏离正确方向。这种领导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权威性和正确性。如此严密、系统的干部选任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也要在党的领导下实施,否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就会缺乏强有力的后盾作支撑。

2.严格落实干部选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讨推荐工作责任制问题中,从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等三种形式的责任及追究进行研究。在探讨考察工作责任制问题中,从考察部门、考察组、考察人员、考察对象、提供情况者、讨论决定前酝酿工作中有关主体的责任及追究进行研究。在探讨讨论决定责任制工作中,从党委(常委)会、考察部门和考察情况介绍者、党委(常委)会成员、党委书记的责任及追究进行研究。对上述研究成果的落实必须寻求恰当的切入点和配套的辅助性手段,否则,再好的研究成果都不会很好地发挥作用。

3.尽快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对提高干部选任工作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离开上级的检查监督,往往是放任下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建议,尽快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的责任和保障措施。三是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四是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五是明确通过什么形式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付诸合理地运用。

4.尽快建立下级党组织干部选任工作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减少失误、防患未然的要求。“下级组织在于部选任工作中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履行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制度的要求,这不仅是一般性的要求,而且是一种义务”[5]。下级组织只有在上级组织的正确领导或指导下开展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才能防止和减少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发生。下级组织请示汇报的内容既包括选任干部职位要求,也包括选任干部的程序方案。上级组织要在下级组织上报的选任干部工作方案全面审核后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要提出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因此,尽快建立健全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制度,对克服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的随意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是非常必要的。

5.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权行使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对“一把手”用人权行使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关键。“一把手"在提拔干部工作中起着重要性作用或决定性作用,这是由“一把手"在班子中的地位所决定的。这就要求“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充分发扬民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严于律己。“组织部门要把“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作为任期内考核的工作内容和指标。对“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独断专行、任人唯亲,群众反映强烈的,组织、纪检部门要按照有关处分规定给予处理”[6]。

综上所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1]黄明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J].中州学刊,2008,(2):36.

[2]沈小平.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J].红旗文稿,2008,(1):23.

[3]回建.正确处理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J].理论前沿,2007,(23):36.

[4]谭力.关于防止权力异化问题的思考[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7,(1):112.

[5]温继平.对规范干部调整启动程序的思考[J].领导科学,2008,(3):25.

[6]张路.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2001,(4):12.

D630

A

1672-0547(2010)05-0063-02

2010-08-17

刘 明(1970-),男,安徽濉溪人,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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