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新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 450053)
破坏铁路设施设备案件的现场,与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现场,从现场造成的后果来看,损失现象相同,从现场整体构成来看,均与铁路设施设备相关,从具体现场勘查来看,收集证据的任务一致。因此,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往往性质疑似,难以鉴别。这里就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勘查,以及鉴别的方法作如下的探讨。
为了确定铁路破坏案件与行车事故现场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必须解决如下主要问题。
时间及站、车、线位置是铁路破坏案件与行车事故现场构成的必备条件,因此,接到报案或请求救援的信息以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站、车、线具体位置。铁路上站、车、线是指车站、列车、线路,具体反映为车站的站线、站设,列车的车次、车位,线路的区段、上下行线等。而列车的运行区段往往是和时间紧密对应的。查明其时间及站、车、线具体位置,能为确定破坏案件或行车事故的性质奠定基础。
铁路破坏案件或行车事故现场的起始点,也称为初始点。就是指造成行车损害的原点。破坏案件或行车事故现场的起始点,通常具有明显的变异特征,也是行车损害最严重的位置。相关的细节特征,通过认真细致的勘验检查是可以辨别的。行车损害的原点,反映有破坏或行车事故发生原因的相关特征,遗留有破坏或行车事故发生原因的相关痕迹、物证。同时,它也是进一步查清破坏或行车事故形成过程、造成实际损害的起点,也就是现场勘验检查的起点。因此,起始点是破坏或行车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关键部位。
通常破坏案件的发生是突然的,否则破坏案件就可能中止。而铁路行车事故的发生,一般处于现场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有可能感受到一定的有关征兆。例如,列车车厢着火前,有人闻到了焦糊味儿,或烟头遗失没有仔细查找……列车发生冲突前,有人擅自改变运行信号,或者司机值乘前没有休息好。列车脱轨前,工务工区人员已经接到行车调度有关线路不良的通报,或轨检车巡道时已经发生报警现象。停车事故发生前,列车发车信号已开放,或仍继续抢卸行包等等。这些征兆对于查明事故的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通过深入的调查,耐心的说服宣传工作,确认行车事故发生前相关的征兆。
铁路破坏案件与行车事故现场,主要的区别在于现场中的设施设备上有无人为作用而改变其功能的现象,及改变其功能所遗留的痕迹。例如,钢轨接缝两侧的鱼尾夹板是固定钢轨两端的,上面的螺栓不可能无故松动,更不可能完全脱落,脱落了也不会远离原来的位置,如果是人为破坏就可能在鱼尾夹板上留下较清晰人为痕迹。还要仔细检查现场有无促使行车危害发生而使用的工具。例如,拆卸、设障用的扳手、千斤顶、撬棍等工具。当然,要查明这些工具与铁路职工施工有无关系,做好排除工作。对现场现场环境中不应有的物体,要查明其来源、与行车危害的关系。例如,爆炸装置所涉及的物品,纵火涉及的物品,可能危害行车的物品 (如货物等),其他物品(如包装物、生活用品等)。
破坏与重大行车事故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类案件,在刑法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执法管辖上也各有分工。因此,必须查明其究竟,以便准确地执法。在解决好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要判断所勘验检查的现场是人为的破坏案件,还是列车运行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或者是自然灾害事故。还要调查危害行车所涉及的铁路行车各个部门,发生事(案)件前机车、车辆、线路、信号设备的状态,包括一般状态、技术状态,有无异常情况等。收集相关人员的在岗情况,如列车乘务人员、站务人员、线路工务人员的具体位置和活动情况。同时,要查清曾经到达现场的有哪些人员,这些人员在现场的活动情况,还有,现场出现了哪些现象,事 (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事 (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并且要对照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或事故产生的原因、性质,事故的责任及责任人。
无论是对于铁路破坏案件现场或者是对于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都要查清由于行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后,所造成的后果,以便确定破坏或事故的性质及分类。其主要包括人员死亡的人数,单线或复线行车中断或延误的时间,机车大破的台数,客车中途摘车的辆数,客车报废或大破的辆数,线路损坏的长度,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如果是破坏案件现场,必须查清犯罪行为及犯罪分子的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嫌疑人的个人特点、现场的进出口及其途径,作案手法、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主要的痕迹物证,作案人是否具备铁路常识等情况。
破坏案件与行车重大责任事故现场的访问工作,应根据发生事故或破坏案件的时间、地点、事故情况以及涉及的有关人员,有重点地进行。
1.必须重点访问的对象
(1)事故的发现人和报案人;
(2)列车上的四乘人员(机务、车辆、客运、乘务人员及乘务民警);
(3)最后发出站的站长、列检人员、调度员和外勤值班员;
(4)旅客、货物押运人员及搭乘人员;
(5)客运、货运、供电区段调度;
(6)现场周围的群众。
2.区间现场的附加访问重点对象
(1)巡道工等工务人员;
(2)线路两侧的行人;
(3)桥梁、隧道、道口看守工和武警战士。
3.车站内现场的附加访问重点对象
(1)现场正在当班、值守的客运或货运工作人员;
(2)信号工、上水工等。
行车重大责任事故访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有以下几点。
1.事故必须涉及的访问内容
(1)事故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2)事故发生前后,发案地点有什么人员在场,进行什么工作(有哪些活动);
(3)事故发生前有什么可疑迹象;
(4)调度员、列车最后发出站站长 (或值班员)工作中了解的有关情况。
2.列车、车辆有关情况
(1)列车编组情况,编组后列车运行途中各站的到发时间及临时停车情况,车辆走行等部分设备的使用及检修情况;
(2)列车运行途中,机车运行情况,机车司机采取何种制动措施,采取制动措施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列车当时的状态和采取制动措施后的效果等情况,发现常规制动失灵后又采取何种紧急措施及效果等;
(3)列车运行中,车辆及各部分有无发现有什么异常声响、颜色、气味、变化等现象;
(4)列车运行记录的解读情况;
(5)发生事故后车辆各部位有什么变异情况。
3.线路、信号等设备的有关情况
(1)线路近日情况和铺设、维修的时间、状况等;
(2)线路、信号设备最后一次巡视、检查的时间和状态;
(3)线路、信号设备发生事故时的完好程度和发生事故后的变异情况。
4.其他情况
列车编组作业或停靠中间站及临时停车时,有无闲杂人员靠近列车,有无扒车、搭乘人员。闲杂人员的性别、年龄、身高、衣着、体貌特征、活动位置等。
1.要将现场调查访问同现场勘验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为补充、相互印证,防止脱节。由于现场范围大,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勘查工作和调查访问工作有时信息不易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工作重点、关键问题就容易出现偏差,所以应要求勘验人员把勘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通报给调查访问人员,以确定访问重点,同时要求调查访问人员把获取的重要情况通报给勘验人员,使关键问题在现场得到印证。
2.现场调查访问要同铁路有关职能部门的测量、检验、鉴定以及事故调查结合起来。铁路运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事故往往涉及车、机、工、电、辆、安监甚至工程、建筑等职能部门,专业技术性很强,由于我们认识及工作的局限性,相关铁路专门技术问题不可能掌握得很多、很深,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过程中,紧密地同铁路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他们对专业设备的检验、技术指标的测定以及对有关作业人员的调查情况,使我们的勘查工作更全面、更客观、更具科学性。
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与其他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最大不同是,刑侦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铁路知识,掌握铁路运输生产的一般规律。
事故原点是构成事故的最初起点,即事故中具有因果联系和突变特征的各点中,具有初始性的那个点。一次事故,只能有一个事故原点。确定事故的原点,勘明原点的痕迹特征,对于分析查明形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原点的主要特征,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
1.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原点都是事故发生过程中具有突变特征的点。没有突变特征的点,不是事故原点。例如两列火车发生正面冲突,或者是尾追事故,发生事故时,相撞的部位表面形态、物质内部结构及相应线路上的状态都发生了破损变化,这些变化明显不同于正常状态。而原点部位力的作用最集中,突变特征最突出。同时,原点固定了两列火车发生事故的位置,对照列车运行的调度命令、线路上的信号情况等,可以判断冲突或尾追事故的原因及其责任。
2.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原点是事故发生过程中有突变特征的各点中具有初始性的一点。只有突变特征而不具备初始性的点,不是事故原点。例如列车因内部输电线裸露而造成短路引起了火灾,事故发生时,会形成多处线路的短路熔断现象,并在断头处产生熔断结节。但这些断点中只有一处是事故的原点。原点短路引起电弧,电弧引燃隔热层形成隐燃,然后逐渐形成明火,造成火灾。而隐燃处一般明显留有烟熏痕迹,其他各点不具有这种初始特征。这里起火点的确定,就依赖于烟熏痕迹等初始特征。而其他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原点的判断,也必须将初始特征作为重要的判定依据。
3.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原点都是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点。其他不是造成事故后果直接原因的点,都不是事故原点。例如列车脱轨事故发生以后,随着列车运行及惯性作用,列车继续向前运动,后挂车辆可能继续脱线,有的车辆还会颠覆、堆挤、碰撞,但这都是事故蔓延或扩大造成的结果,而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都不是事故原点。而脱轨的初始点,才是事故的原点,如轮沿的爬轨痕迹。只有根据脱轨形成的初始痕迹特征,找到事故原点,才可能正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定与事故有关的直接责任。
事故原点的判定、勘验、分析是行车重大责任事故的现场勘验的关键环节。因为事故原点的概念,主要用于事故过程的复原和事故原因的分析。尤其是对于造成了扩大蔓延的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在现场勘查中,只有从事故现场复杂的遗迹中首先确定事故原点,才能围绕事故原点,对现场上各种现象进行调查分析,找出这些现象与事故原点的因果关系,从而把事故发生发展的顺序逐步揭示出来,最后查清整个事故的全貌。
对不同类型的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应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现场特点,确定勘验的重点。
脱轨事故现场勘验,要在寻找判定脱轨起始原点的基础上展开。
1.确定研究脱轨的起始原点。根据轨面轮沿爬轨形成的压擦伤痕迹以及障碍物、压碎物和附着的微量物质确定脱轨起始原点的位置,研究轨面压、擦伤形态、长度,结合线路破损情况和相关物体情况,推断脱轨原因。
2.检验脱轨后列车的行走路线。要检验脱轨后列车行走线路的长度,损坏的状况,靠近原点枕木的原固定状态,线路设置的破损状况。对异常的轨头,要检验轨头的磨损状况及有无陈旧性损伤。
3.脱轨道岔的检验。脱轨事故发生在道岔上时,对道岔挤伤擦伤和轮沿爬轨痕迹,要进行仔细、全面的研究。
4.检验机车。要检验机车的引导轮、动轮是否正常,检验轮沿痕迹和排障器的痕迹状况。
5.检验脱轨车辆。主要检验走行部分,车底架、车钩缓冲装置、转向架、轮对、车轴、轴箱等技术指标是否正常。要检验脱轨车辆的破损状况。
6.收集可疑的物体和微量物质。
列车(正面、侧面)冲突、追尾事故的勘验应由冲撞原点开始,然后逐步向两端展开,主要检验破损的部位、形态,破损的程度,破损的痕迹特征和附着物,检验设备各部件的功能是否正常。
1.检验机车。如:机车制动系统是否正常,制动机施用位置、风缸、风管状态,排风多少,轮箍、闸瓦缺损情况。机车信号系统是否正常,信号电源盒有无故障、开关是否开启,保险丝是否熔断,信号接受系统有无故障。无线电话工作是否正常等。
2.检验地面信号系统。要检验信号有无失误,信号机工作是否正常,信号辨认有无障碍,联锁设备是否正常等。
3.检验折角塞门。要检验折角塞门是否正常及开放的状态。注意区别折角塞门的关闭是在事故发生前、是在事故发生以后,还是在事故发生中车辆冲撞形成的。
4.检验车辆破损情况。详细记载车辆的位置、车种、车号以及破损状况。检验车辆走行部分各部件的破损状况。
5.电力机车的检验。要检验机车电弓和接触网的状况。
6.检验线路和道岔。要检验线路和道岔的破损状况。
对于火灾事故,查明起火点 (事故原点),不仅可以判明起火原因,为判断火灾的性质提供依据,而且是发现和提取引火残留物和有关痕迹物证的基础。
1.确定研究起火点 (事故原点)。注意通过火向、火焰等初始点特征寻找和发现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逆向寻找起火点。还可以通过检查车辆易燃部位(如轴箱、电瓶、线路、燃炉)或清理废墟中发现的起火点,并研究起火的原因。
2.寻找引火残留物。分片、分段清理火灾现场,注意检验车上可疑状况,对容易起火的部位详细观察,从灰烬中寻找引火残留物。
3.发现收集可疑物。注意发现和收集有无可疑的足迹、破坏工具及痕迹,以及油渍、烟头、火柴及盛放易燃物的容器。
4.检验火场中的尸体。注意发现异常情况,查清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5.检验车辆有关设置是否正常。如油罐车中心阀门关闭状况,车辆底架、轮对、轮轴、轴箱油卷、车底板和闸瓦磨损状况等。
危及行车的破坏案件现场,由于是人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常使铁路设施设备造成损坏车,所以现场实地勘验时,除了搜寻和研究铁路设施设备的损坏状态之外,关键还在于寻找发现在现场中人为破坏和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的相关痕迹物证。
1.分析铁路设施设备损坏零部件上有无人为破坏痕迹。现场实地勘验中,发现收集到的危及行车安全的关键铁路设施设备零部件,要仔细检查研究该部件上的损坏痕迹,判断损坏痕迹是否人为有意破坏造成的。同时,注意排除零部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疲劳损伤、陈旧损伤、代用配件、维修失误等原因损坏的连锁反应。
2.寻找发现现场遗留的犯罪工具及异常物品。犯罪分子对铁路实施破坏,必须准备和携带犯罪的工具。由于心理的作用及作案当时现场的特定状况,犯罪分子可能会把携带的工具 (如扳手、钢锯、台钳、撬棍、手电筒、千斤顶,以及专门制作的破坏工具等)及包装物遗留在现场。因此,要注意发现收集现场中犯罪人遗留的工具及包装物,观察分析工具与现场损坏的铁路设施设备零部件上痕迹的关系,同时注意发现收集现场中的异物,研究认识异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判断异物的原本功能、案件功能和来源。
3.分析现场遗留的生活饮食包装物及残留物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分子对铁路实施破坏,往往要经过窥察、等待作案时机的过程,再加之具体实施犯罪,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一般都做了相应的准备。在等待作案或作案间隙,他们可能在发案现场附近吸烟,饮用充饥解渴的食品和饮料,遗弃烟头、烟盒和食品、饮料的包装物、残留物等。因此,要注意发现这些物品,并仔细观察分析现场这些物品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寻找确定现场犯罪分子的身体痕迹。犯罪分子在实施破坏时,必然触及现场、接触现场上的物品,因而应该留下相应的身体痕迹,其中包括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的坐、跪痕迹,以及足迹等,在接触的物体(如食品袋、饮料瓶、报纸、工具包装物)上遗留的手印等。要注意观察和分析这些痕迹与破坏行为的关系,正确判断它们是否犯罪行为痕迹。
5.寻找发现能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物品。犯罪分子在现场逗留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遗留其他一些可提供侦查线索和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如使用过的车票、娱乐场所的票证、手机充值卡,还要注意发现撕碎的纸屑、抛弃的烟盒,上面可能会发现相关的联系方式、地址、姓名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一些信息。
6.勘验检查现场中的尸体和受伤人员。现场或现场附近,如果发现尸体和受伤的人员,要进行详细的检验,分析判断损伤形成的原因、死亡的原因以及伤亡发生的具体的时间,注意分析人员损伤和死者他杀与铁路破坏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发生以后,在调查访问的基础上展开实地勘验检查的同时,应该组织警力从列车最后停车的车站开始,到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之间,进行仔细的搜索,搜索中注意发现线路两侧有没有人员跳车后形成的踩踏痕迹,有没有血迹和受伤、死亡人员,有没有其他交通工具(如人力车、自行车、拖拉机、汽车等)痕迹,有没有从车辆上脱落下来的零部件等。为进一步正确分析判定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的性质及原因,全面收集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整体表现为列车颠覆、脱轨、冲突、火灾、爆炸等现象或者出现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后果。铁路运营部门为了保证铁路线路及列车的畅通,会及时派出救援队伍,对被损坏的铁路设施设备进行修缮,铁路的机、车、工、电、辆、供,以及医护、武警等相关的各个专业部门的人员“汇集一堂”,这时现场涉及的车线环境范围往往很大,这些交织动态的工作人员对现场的介入,使现场更加杂乱。原本破坏、事故现场现象疑似,案(事)件性质、原因就难以辨别,如此更使现象勘验难上加难。而且现场不易保留,现场勘验检查时间紧迫。这就给现场勘验检查的刑侦技术人员,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铁路刑侦技术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铁路破坏案件与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以及对其性质、原因的判断,有了整套的认识和区别的方法,具体归结如下。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铁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进行。但由于破坏与事故案(事)件的性质、原因最初难以判断,所以现场勘验检查通常是此述二部分同时参加。特别是现今,铁道部公安局提出“各警种相互配合,整体作战”方针,以及危及行车的案件现场,必须要有完整的勘验检查记录之后,勘验检查的共同性就不言而喻了。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的主体,是刑事犯罪分子,而不一定是铁路职工;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主体,通常是铁路职工,如司机、值班员、信号员、连接员、巡道工等,也有路外的汽车司机、拖拉机驾驶员等,但二者所引发的行车重大事故相对比较好区别。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的形成,主要是出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当然,有时也会是由主体过失造成的。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的形成,都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从实质上看,必然存在破坏铁路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的因素;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从实质上看,必然有人违反了铁路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现象,从时间与空间环境的选择、遗留的工具痕迹与使用的破坏工具,以及破环的对象等方面看,都能反映出行为人案前是有准备、有预谋的;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现象,从发生的时间与空间环境、相关的铁路设施设备状况等方面看,能反映出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前是无准备、无预谋的。
在铁路破坏案件中,犯罪分子只能乘无人防范之际实施犯罪。因此,发案时间常在工作空隙、班前班后、节假日、夜深人静等时间环节之中。而铁路重大行车事故,通常发生在正常工作的时间之中。
在铁路破坏案件的实施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既要达到破坏,造成损失和影响之目的,又要企图逃避打击,所以他们作案往往有意选择僻静地点、铁路要害等关键位置。而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由于当事人没有意识到事故将要发生,所以,现场也就不一定在什么位置。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的形成,由于犯罪分子是有预谋的,所以就有准备工具、踩点、窥察、实施的过程。因此,通常铁路破坏案件现场至少有两个以上。而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通常只有一个。
在铁路破坏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常会早早地逃离现场,也有的藏匿在现场附近,但不会在现场之中。而在铁路重大行车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正在工作之中,因此,常在现场。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存在破坏行为,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在铁路设施设备上发现被破坏的部位。而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不存在破坏行为,在铁路设施设备上也就不可能发现被认为是受到破坏的部位。
在铁路破坏案件现场中,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破坏之目的,必然携带作案工具,常留有破坏工具和人为破坏工具痕迹;在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中,由于当事人没有主观的破坏动因,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设施设备的故障、操作的错误所造成的,因此,只有设施设备的损坏痕迹,而没有破坏工具痕迹。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可能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人影响或阻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是由于犯罪分子害怕暴露,灭口杀死相关的人,在现场遗留下尸体,而这个尸体是由于他杀形成的;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通常没有死于他杀的尸体。
铁路破坏案件现场,由于案发突然,发案时在场的人不会有预感,发案前的瞬间也不会感到有异常现象,具有有突发性的特点。铁路重大行车事故现场,有些时候,设备已经发生过故障,或者已有过不良预兆,当事人事前感到有可能发生事故,但有侥幸心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结果事故发生了。另外,设备发生故障往往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初期有人会感到有异常现象,但没有及时处理,结果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