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科教学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0-08-15 00:50吴一鸣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双语案例

吴一鸣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国际法本科教学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吴一鸣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国际法是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但是该门课程的讲授与学习有着较大的难度,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提高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安排教学体系与内容、注意掌握双语教学的度、合理利用案例、灵活运用多媒体、增设国际关系等相关课程。

国际法;法学专业;本科教学

国际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国际法律部门中最为基础的学科,对国际法基本知识、原理的掌握成为学生日后进一步学习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关键。然而,国际法往往却是教师和学生普遍反映的较为枯燥、难以学习和理解的一门课程。这主要由以下的原因造成:国际法通常被认为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学生易产生学习无用论的偏见;国际法体系庞大,内容较为抽象和零乱且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加之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本身就会存在较大的难度;目前大多本科院校双语教学的实施更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这些原因导致了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也不尽理想。笔者认为,要想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消除学生的偏见与成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是由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互动的环节构成的。哲学方法论告诉我们,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前者固然非常重要,但后者是关键,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学生的学习态度及努力程度对教学效果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当学生对学习对象产生较大的兴趣时,才会激发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的、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就国际法课程来说,教师在正式开始教学内容之前应当帮助学生摆脱对国际法的偏见与成见,激发对国际法的兴趣。教师首先要让学生知道国际法并非像他们想象得那么抽象、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反,它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密切和重要的影响,而且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影响将愈加紧密。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法学会(ASIL)的作法。为了让人们更加了解和熟悉国际法,美国国际法学会在其诞生一百周年之时曾专门出版过一个名为International Law:100 Ways It Shape Our lives的宣传册[1]。在这一宣传册中,国际法学会详细列举了国际法对人们日常生活的100个方面的影响,以此来表明国际法与普通人的距离并不遥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旅行、休闲,还是健康、公共卫生,或是贸易、环境等方面,国际法的影响已经广泛和深入地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体系和内容

对于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熟悉国际法的基本框架,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并将国际法运用于实际,学会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当然,教师也应考虑到同处一个教室的学生存在着不同层次和需要。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由于日后很少有机会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和研究,因此主要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其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然而,也会有小部分学生有志于日后在该领域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对于他们来说仅仅掌握教科书上的基本知识是不够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既要防止讲授过于深入、过于理论化而挫败大部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要防止授课内容不能满足小部分学生的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具体来说,对于那些有志于在国际法领域进行进一步深造的学生,教师的教学应当适当地深入和提高,在课堂上介绍完相关的知识点后可以提出几个更加深入的问题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思考和学习,培养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并在课后必要时加以个别辅导。

相应地,教师还必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有限的课时下,讲授内容应当详略得当。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的体系和内容已远远超出其产生之初时的状况。如今,翻开任何一部教科书都会发现其体系和内容十分庞大和复杂。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包括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居民、国家领土、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人权的国际保护、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集体安全职位制度、军备控制与裁军和武装冲突法共十八章的内容①。然而,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国际法课程只上一学期,每周3课时,如果面面俱到则只能如蜻蜓点水,难以让学生产生深刻印象。因此,在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体系的前提下,教师在讲授时应当对教材的内容有所删减和侧重。具体来说,对于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领土、国际海洋法、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外交和领事豁免、人权的国际保护、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集体安全职位制度等部分应当较为详细和侧重地讲解,对于其他部分的内容则应当略讲或指导学生自己学习掌握。

三、注意把握双语教学的度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中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其中,“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

根据这一精神,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均选择了部分课程进行双语教学,其中,以“国”字打头的国际法等课程首当其冲。然而,就国际法课程而言,采用双语教学更增加了该门课程的难度。从学生的角度而言,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的英语水平总体要低于重点院校的学生,只有少数可以达到国家六级的水平,大部分学生只能达到国家四级的水平,甚至有部分学生连四级水平也难以达到。而且,国际法的学习需要不同于国内法的思维方式,当学生学习了一年多的国内法之后,初次接触国际法本身就会觉得存在较大难度,如果再进行双语教学,无疑是难上加难,甚至会打击学生的信心。

鉴于此,应把握好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度。以笔者所在的普通院校的教学为例,国际法的双语教学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在教材的选取上应当以中文教材为主,辅之以适量的英文材料或者采用质量较高的中国学者编撰的双语教材,而不宜采用原版教材。因为原版英文材料不仅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高,而且西方学者的思维不同于中国的传统思维,难以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其次,在教学模式上,应当采取过渡式的教学模式,应当以达到简单的渗透层次为目标,适当地达到整合层次。具体而言,上课时教师用英语讲重要的定义和关键词,让学生多一些机会接触外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教师也可交替使用中英文讲课,让学生学会如何用英文表达。而让学生学会用母语和外语来思考解答问题的双语思维层次则要求过高,不宜以之为目标[2]。再次,在考核上,可以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等打分,期末考核则应采取传统的闭卷考试。在试卷的命题上,也应把握双语的度,可以采取部分英语命题,中文作答的方式。

四、在课堂教学中正确使用案例

案例教学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所普遍提倡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虽然我国法学教育传统不同于英美法国家,实践中教师所运用的并非是美国兰德尔教授所开创的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例证教学法,[3]但案例的运用在法学教育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确地运用案例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学质量。

与其他的课程相比,国际法的内容更加深奥,教师更需要通过案例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相关知识。但在国际法的教学中,案例的使用有着与其他法学课程的不同之处,需要教师加以注意。首先,国际法的案例不限于国际法院的有限成案,还应包括国际社会所发生的国际事件。目前国际法很不完善,仍在不断的发展之中,而且国际法律事件的解决需要受到法律之外的政治、外交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相对于成案而言,国际时事有时能更好地说明国际法及其发展。因此,国际法的教学应紧扣国际时事,这有利于让学生体会到国际法的现实有用性和发展性。其次,在案例的运用上,教师应当注意选择合适的案例,这不仅包括数量合适也要包括内容合适。从数量上来说,选择的案例不能过多、过于频繁,更不能以案例代替讲授,否则这将会破坏教学体系,造成学生的基础不扎实,概念不清晰、界定不准确的后果。从质量上来说,所选择的案例应当经过教师的精心挑选,能够反映所教国际法的知识,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加深对知识点的学习和理解。“案例要做到“新”和“精”。“精”就是案例选择要符合课程特点。“新”就是要突出“两个面向”:一是面向学生的兴趣点,提高教学对象的认知兴趣。二是联系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开阔教学对象的视[4]。”再次,由于国际法、国际裁判机构与国内法律及裁判机构存有很大的差异,对于国际法的案件,除了成案之外很难有一个确定的判决或结论,即使是成案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意见,没有一种意见绝对的正确。因此,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从案例中理解国际法的相关问题,而不仅仅是寻求判决或所谓的答案。

五、灵活运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

毛泽东曾经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5]。”除了运用案例教学外,教师还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随着教育技术的现代化和学校教育设施的完善,多媒体教学成为高校教学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事实上,包括笔者单位在内的许多学校已将多媒体教学作为必须采用的教学方式加以要求。与传统的板书相比,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可视性强、丰富的表现力、可复制性和高效性等。

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多媒体的优越性,而要特别避免仅将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停留在“教案搬家”、“书本搬家”的初级阶段[6]。这是指将电脑或投影等多媒体设备当作黑板,将过去板书的内容搬到课件上,将传统的“照本宣科”变成“照多媒体宣科”。上课时,老师只是盯着多媒体,完全按课件的内容授课,忽视了与学生的互动和交流,这完全违背了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宗旨和目的。相反,教师应当精心备课,灵活运用多媒体,将图像、图表、声音、动画等文件加入课件中,使授课内容更加生动、形象,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较为枯燥的知识。如涉及海洋法的内容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界定和区分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即使学生为了考试死记硬背,可能出了考场就会忘记。如果通过多媒体将海域的划分用图片表示出来,则会更加形象和生动,使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记忆。此外,对于授课过程中所涉及的国际时事,也可以通过照片、动画等方式表现,这样既可以提高课堂的信息量又可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

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国际关系课程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时首先接触的往往是法理学或法学导论,这一课程为今后各个部门法的学习提供了专业的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打下了必要的基础。然而,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法理学的视野往往仅局限于国内法,对国际法难以有所涵盖,这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对国际法学习和理解上的困难。

事实上,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实践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间的行为除了受到现有国际法的规制外,更要受到外交、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互动关系,国际法教育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国际关系历史与现实教育[7]。国际关系也相当于国际法律部门中的法理学,通过对国际关系理论和现实的了解,学生才能更好的理解和学习国际法。因此,有条件的院校应当开设国际关系的课程作为必要的补充。

注:

①参见邵津.国际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International Law:100 Ways It Shape Our lives[EB/OL].http://www.asil.org/books.cfm#100ways,2010-05-05.

[2]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5):380.

[3]罗欢平.给法学“案例教学法”把脉[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3):160.

[4]胡智强.论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有机整合:核心价值观与教学方法的维度[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8,(4):76.

[5]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63.

[6]梁晓春.多媒体课件在高教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以《国际法》之“海洋法”的教学为例[J].文教资料,2006,(9):76.

[7]蔡丛燕.当前西方国际法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10.

G642

A

1672-0547(2010)04-0106-02

2010-07-11

吴一鸣(1979-),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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