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解读与培养机制

2010-08-15 00:55陈咏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力权利

陈咏梅

(黄淮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解读与培养机制

陈咏梅

(黄淮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受乡土规范的代位性、农村经济发展的有限性及农民权利观念的消极性等因素影响,现代社会的农民法律意识依然淡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及市场经济的深化,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已是当务之急。从现实出发,改善农村的法律环境、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路径。

农民法律意识;乡土规范;市民社会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现状之解读

总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表象的,法律对农民而言依然是比较陌生的事物。农民法律意识之淡薄,存在深刻而复杂的机理和原因。通过对比、分析及梳理可知,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要缘于以下几个层面。

(一)传统乡土规范的代位性

一定程度上看,农民法律意识淡漠与其对传统伦理、乡土规范的青睐是密切相关的。农民在建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依赖或不主要依赖法律所提供的制度规定。不过,这种相伴的情形并不说明此“青睐”是彼“淡漠”的原因,二者实际上是同一心理层次的构成,是对同一心理现象的不同表述,二者发生的原因是同一的[1]。之所以出现三个“同一”,是因为法律和传统伦理、乡土规范在规范层面的同质性,即它们作为行为规范皆可帮助人们建立行为预期。该种同质性使得在缺少法律或法律被拒绝的场合,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可以发生代位功能,从而,尽管农民法律意识淡漠,但他们仍可以进行常态的生活。

在乡土社会中,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但在农民看来,法官却是绝对有权威的。于是,法官的权威只能是权力的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这是农民畏惧权力之臣民意识介人该心理机制的结果。于是,农民对法院判决的履行更多是因为该判决是法院作出的,而很少因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换句话说,农民对法律的服从实质是对权力的服从,而非对法律规范的服从,于是,法律最终沦为权力的工具[2]。由此农民产生下列矛盾心理:因为畏惧权力而远离权力,远离权力的工具——法律,并同时亲近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又因为他人畏惧权力所以亲近权力,以规避法律。于是,法律就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结果农民在参与法律问题时,极易出现利用权力干扰司法的现象,造成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所规范的并表现出一定伦理意义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人们道德评价失范,进而加剧人们对法律的怀疑、疏远和权利意识的萎缩,如此一来,便陷入恶性循环,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平等人格基础。

(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限性

农民居住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与其法律意识之间有直接联系。在经济发达程度高的农村地区,农民接触现代经济社会的机会就多,这些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也相对较多,法律意识也相对较强。反之,在相对封闭的农村,农民以土地为根本,他们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基本上都可以自己生产,生产技术、生活经验也可以从前人那里获得。这种自然经济是一种低度循环,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经济水平的落后使得他们缺乏对权利追求的经济基础,而这种缺乏则导致他们忽略了自己权利所能带来的利益享受,从而使他们无力去用法律追求利益,也就逐渐淡薄了法律意识。另外,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手段的法律必不可少,且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需求量加大,这一点在农村地区有明显体现。但是,在不少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市场化程度依然很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色彩还是很浓厚,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农民对法律有需要,但需求较少,结果便成为制约农民主动接触法律、学习法律和利用法律的瓶颈。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到:由于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权利的觉醒,因为人们自觉地呼唤法律“无非就在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或利益的实现”[3],而法律对该目标的实现是以权利为手段的。

(三)农民权利观念的消极性

法律信仰是对法的认同感和归依感。在现实生活中,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违法乱纪现象,使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有6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而不是法大,有91.2%的农民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4]。这说明当前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低,他们习惯于服从权力,从内心难以接受、认同法律,对法的价值和功能持怀疑态度,影响了农民的自觉守法意识及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正是对法律的漠视,导致我国农民权利意识一直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指标。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使得他们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或者在知道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却拒绝主张,尤其是当他们与国家权力相对应时。所以,农民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二、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必要性之剖析

从上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可知,对权力过分趋附会强化国家干预,对法律过于冷漠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权利意识淡薄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论是国家权力的膨胀,还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的式微,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背离,因为和谐社会的本质涵盖了市民社会、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等逻辑内涵。

(一)市民社会关注公民权利

在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中,亚当·佛格森从哲学角度辩证地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双重性:一方面它确定了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伴随这一阶段丰富多彩的思想运动,其“社会”——“国家”对立的观念,对现代西方政治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在黑格尔确立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当中都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到这一反映。“民间社会”指私人领域(或称“私域”)。这种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5]。

我国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和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社会高度政治化,公共权力成为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由此中国社会个体的生存完全依附于公共权力,缺乏主体性。这一制度性的缺陷直接导致我国市民社会的缺失。原本应当作为政治基础的“社会——国家”关系变为“公民——国家”关系,社会缺乏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和监督力量,造成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现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因而它是个积极能动的概念,并形成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而公民意识则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为法治秩序提供着内在驱动和必要支撑”。“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公民,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产物。但从更深层面讲,把人变成公民,则是由臣民文化、市民文化走向公民文化伟大进程的必然表现,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必然结果”[6]。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权利观念非常滞后,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市民社会的发展更是举步维艰,因此,很难形成“公民——国家”关系,农民依然没有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习惯和感情,致使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用法律保护私权利的观念也很微弱。但是,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社会架构的出现和发展,作为公民主体,农民权利也开始受到关注和保护。于是,在农村地区,用私权利限制公权力、权利主体监督权力主体则成为时代趋势,而私权利的保护则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法治社会呼吁农民知法

法治的实践不仅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模式的变迁,更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实践的同步更新与发展。它能否得以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此制度的主体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与法制进程能否相互协调。这就要求培养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意识,实现人的法律观念、法律素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所谓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便无从谈起。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现状与法治的内在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广大农民对法律还缺乏基本的认同感与亲和感,对法律与自身的关联性缺少足够的感悟,并往往游离于法律之外进行价值选择和评判;人情高于国法的观念还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贱诉、厌诉、惧诉、缠诉意识还根深蒂固;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和自由精神,扭曲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甚至为了追逐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的和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以权代法、权力滥用的现象绵延不绝。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体现了权力本位思想的巨大惰性,也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民对法上权力、法外权力的宽容和疏怠有关。

鉴于法律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涉及他们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使每个农民的法律意识升华于法治氛围之中。

(三)市场经济下农民行为复杂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农民的非农化过程和市场经济在市民社会中的深化过程。觉醒农民的法律意识是这个过程的要求和对这个过程的促进。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流动性将增大,其交易行为将频繁出现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情况,他们所面临的经济关系将越来越复杂。这一切将使得更多与原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传统伦理和具有地方色彩的乡土规范,在农民进行经济行为预期和利益保护时不足敷用,从而使农民求助于具有统一性的法律。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无疑是符合农民的这种要求的。

市场经济的真正形成和稳健运行,依赖经济理性人的广泛存在,并成为其运作之微观基础,经济理性人的特点在于能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对经济行为进行理性预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正是作为一种制度资源进入经济理性人的理性之中的。任何对法律的无知或忽视,对他们而言都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而不仅仅是关乎守法问题。而尊重和遵守各种法律的市场游戏规则,则成为良好经济理性人的品格标志。从中国农民的数量来看,只有农民普遍具备了这种品格,才可能使良好经济理性人广泛存在,而此赖于农民法律意识之觉醒。

三、农民法律意识提高机制之建构

(一)改善农村法律环境

目前,农业法是我国农业方面的基本法。因此,需针对当前农村的实情,根据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尽快制定出适合农村特点的法律实施细则,使这部基本法能更加贴近农民生活,为农民所接受。

首先,完善农村立法。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法律要获得农民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农民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农村立法建设要注意协调发展: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通过行政立法或经济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迫切要求。另一方面,要克服法律过于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不尽符合农村实际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使农村立法给农民一种既可望又可及的感觉,有利于获得农民的信任。“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而民众从法律那里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和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和命令呢?”[8]

其次,加强农村执法与司法。在农村执法、司法方面,应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加强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内部的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降低诉讼成本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权力监督,注重权力间的制约,增强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民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感悟,最终有利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确立。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力所在,司法是否公正、正义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人民群众能否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形成普遍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9]。

(二)加强农村普法教育

我国在农村进行法制普及采取的有效方式就是普法教育,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问题。农民文化素质低、组织分散、思想保守等制约着普法工作的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建设的今天,应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的领导和组织,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提高普法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传播法律知识。法律讲授内容要与农民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通俗易懂,也要采取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经常不断地进行法制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10]。

在当前农村的法治宣传中,仍然盛行着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而忽略法律对人们更多地意味着保护和权利。因此,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尤其突出法对人们的权利价值,唯有如此,才能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同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开展法律教育,更利于法律精神内化为主体信仰。

(三)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只有农村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才会逐渐上升,也只有农村经济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为广大农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促使其主动学法、用法、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不强,如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还没有完全确立。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是积聚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农民对于规范市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普法教育不同的是,这种需求推动了农民对法律的主动接触——法律认知,并成为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认知恰恰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当主动的法律认知内化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之后,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将会有极大的提高。要发展农村经济,应该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增产增收;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与国外相比我国城乡差距较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点,就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发展的高速增长;三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E.A.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9.

[2]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名著[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234.

[3]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J].广西法学,1998,(4).

[4]申亚东.中国法治进程中公民法律意识的若干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05,(3).

[5]张祖桦.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J].当代中国研究,2002,(4).

[6]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研究,1999,(3).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9.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津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7.

[9]叶纲.略议司法公正的障碍及相关法律对策[J].河北法学,1999,(2).

[10]田成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

责任编辑:赵新彬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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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0)04-0061-04

2010-03-26

陈咏梅,女,河南正阳人,硕士,黄淮学院社会科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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