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雯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音乐课程标准》与原《音乐教学大纲》、《信仰宣言》之比较
郭晓雯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本文对《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与《九年制义务教育音乐教学大纲》、《促进全球音乐教育的信仰宣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与分析,试图通过这一角度,对“新课程标准”的改革性、开放性和先进性进行透视与思考。
《音乐课程标准》《音乐教学大纲》《信仰宣言》
《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是我国音乐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一文件是对传统音乐教育观念的挑战与变革,它反映了音乐教育的前沿理念,并为中国音乐教育的改革方向指明了道路。它的内容较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音乐教学大纲》(以下简称《音乐教学大纲》)有着根本性的变革,它把先进教育理念与中国音乐教育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且与国际音乐教育理念、标准相接轨,是我国的基础音乐教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本文试图通过对《音乐课程标准》与《音乐教学大纲》、《促进全球音乐教育的信仰宣言》(以下简称《信仰宣言》)进行内容上的比较与分析,对《音乐课程标准》的改革性、开放性和先进性进行透视与思考。
《音乐课程标准》的制定,是在音乐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对传统音乐教育理念与模式的挑战。它提出了全新的理念,全新的教育策略、方式、方法,吸纳了世界先进的音乐教育研究成果,与原《音乐教学大纲》虽同属音乐教育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却在课程性质界定、课程价值、基本理念、教学内容等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1.课程性质
《音乐教学大纲》以基础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陶冶情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文化素养与审美能力、增进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作为课程的性质。这种表述忽视了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的本质特点,而更多地从功利性的角度对音乐教育进行质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抹煞了音乐教育与其他教育的根本区别。
《音乐课程标准》则以人文学科的重要领域、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基础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课为课程性质,一方面强调了音乐在人文学科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了音乐教育在塑造“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它通过对人审美能力的发掘和培养,通过建构人的审美心理结构达到人的心灵陶冶和人格塑造,充分体现以审美为核心的理念,这同时也是对音乐艺术本质特征和音乐教育特殊性的肯定与阐释。
2.课程价值
《音乐教学大纲》对音乐课程的价值没有明确的关注,几乎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而《音乐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了音乐课程具有审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社会发展价值、文化传承价值。长期以来在音乐教学实践过程中,我们过多地以科学的标准和枯燥的方式对学生“灌输音乐”,使音乐教育偏离了它最擅长的对人精神世界和感情世界的影响,过分强调了音乐的德育价值,忽略了其审美价值。而《音乐课程标准》则对音乐教育的审美价值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和挖掘,强调了音乐教育的美育作用,淡化其德育价值。
3.基本理念
《音乐教学大纲》并没有对音乐教育的基本理念进行表述,只是在其具体内容中有所反映和体现。它对音乐教学目的的把握和教学方式的指导,不利于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对音乐表现形式和情感内涵的整体把握,对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调动,以及对每一位学生的关注。
《音乐课程标准》的10个基本理念给教师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教学思想和指导原则,同时在教学方式上给教师指明了方向,使他们可以在教学中运用灵活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同时,这些理念突出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充分肯定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新课标”的理念体现着教育主体的变化、教育方式的变化、学生学习方式的变化和教育内容重心的变化。
4.教学内容
《音乐教学大纲》把音乐教学内容简单分为唱歌、欣赏、器乐、识谱四个方面。这种划分对于丰富的音乐世界是非常局限的,而且这种专业性质的划分有把音乐作为一门技术之嫌,与基础音乐教育的普及性相违背,同时比较枯燥,不利于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
《音乐课程标准》把音乐教学内容划分为四个领域:感受与鉴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这在一方面拓展了原课程领域的知识空间,注入新的学习内容,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新的学习领域。其中,把欣赏拓展为感受与鉴赏;把唱歌、器乐、识谱纳入表现,并根据新的教学理念进行整合;增加了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两个新的领域。这不仅突破了传统音乐教育在教学内容上过于狭窄的局限性,而且体现了一种新的内容划分理念,即改变以往从音乐的专业角度对教学内容进行分类的标准,从学生学习和能力发展的角度进行划分,使音乐的知识体系彻底纳入教育的过程中,为达到教学目标而服务。
《信仰宣言》(Declaration of Believes for Worldwide Promotion of Music Education)是国际音乐教育学会(InternationalSocietyForMusicEducation,简称ISME)的一项重要文件,代表着音乐教育在国际范围内的趋向。《音乐课程标准》的开放性与先进性体现在与这份文件的密切联系上。
我认为,在《信仰宣言》这份文件中,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的11个观点中,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音乐教育应针对“所有学习者”,即每个学习者在接受音乐教育的权利、享受音乐教育的过程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应被平等对待。
这一观点作为一种观念贯穿于《音乐课程标准》的始末。尤其是在基本理念部分明确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音乐潜能得到开发并使他们从中受益”。
第二是有关音乐教育的方式、方法,包括第4条“所有学习者都应该有机会在音乐知识、技能和欣赏上得到发展,以促进他们的思维,激发他们的想象,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快乐和满足,升华他们的境界”;第6条“所有学习者都应该有机会根据他们的个体需求,通过教育发展和完善他们的音乐能力”;第8条“所有学习者都应该有广泛的机会作为欣赏者、表演者、作曲者和即兴创作者积极参与音乐”;第10条“所有学习者都应该有机会发展他们的能力,以理解他们所接触的音乐的文化背景,对音乐及表演作出恰当的和批判的评价,辨析和理解与音乐相关的审美问题”。
这几条反映的主要观点是:1.音乐教育不仅要发展学生的音乐能力和审美能力,还要给学生带来快乐和精神上的升华;2.音乐教育应根据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3.音乐教育要使受教育者成为教育的主体,使其充分参与到音乐活动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在《音乐课程标准》中,这些观点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在“基本理念”部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和“以兴趣爱好为动力”正是强调音乐教育对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和提升道德情操、健全人格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使学生树立“享受音乐、美化人生”的目标。“面向全体学生”和“注重个性发展”则是强调把“全体学生的参与与发展不同个性的因材施教有机结合起来”。“重视音乐实践”和“鼓励音乐创造”强调的是受教育者参与音乐实践的重要性和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其次是在“内容标准”部分,《音乐课程标准》在教学内容上对原有“音乐教学大纲”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把基础音乐教育领域分为四个方面:感受与鉴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这表明了《音乐课程标准》的倾向:提升感受在音乐教育中的地位,强调受教育者在音乐教育中的主题地位。而在“实施建议”部分,不管是教学建议还是评价建议,都是对前面基本理念的展开,体现了在音乐教育基本策略上的新的动向与调整。这些调整都与“信仰宣言”的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在音乐教育策略、方式上与国际的接轨。
第三是关于音乐学习的内容,包括第9条“所有学习者都应该有机会参与他们自己文化的音乐、他们国家中其他文化的音乐和全世界的音乐”;第11条“在肯定全世界所有音乐的存在及其价值的前提下,本学会认为,全世界音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促进国际理解、合作与和平的文化之间学习的机会,是值得庆幸的事业”。
这两条反映的是在音乐教育中应注重让学生了解多元音乐文化,打破原有的西方艺术音乐为主体的音乐教育模式,同时使受教育者对自己文化的音乐了解并热爱。这在《新课标》的“课程价值”、“基本理念”、“内容标准”、“实施建议”部分都有体现。这部分内容将在《新课标》与“世界文化的音乐政策”文件的联系部分作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对《音乐课程标准》与《音乐教学大纲》及《信仰宣言》在内容上的比较与分析,不难看出,“新课标”不仅对传统的音乐教育观念和音乐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而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国际先进的音乐教育理念引进到我国的音乐教育教学实践中来,实现了与过记得接轨。这些都清晰地表明了《音乐课程标准》的改革性、开放性与先进性。
[1]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
[2]九年制义务教育音乐教学大纲.
[3]《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
[4]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的“信仰宣言”和“世界文化的音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