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锐
(文山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部,云南文山 663000)
当今世界有大小 2000多个民族,民族国家只有
200多个,仅占世界各民族总数的 10%左右,而绝大多数民族则处于多民族的国家形态当中。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即如何使各具不同语言、宗教、习俗、传统的各民族有效地保持和发展文化传统和民族特性,特别是使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从而使得我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这就需结合当前实际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解决当前的问题和矛盾。
我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原则下,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1]而在国际法的视野中,民族优惠政策实际上可以被视为针对少数人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定义为,提供适当方法,包括差别待遇,以使少数人有别于人口大多数的特征和传统得以保留”[2](P309)。
我国目前实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体性优惠政策,政策的内容涉及教育、经济、就业、计划生育、干部任命等诸多方面。在教育方面,我国实施的优惠政策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学生都可以享受到教育优惠。例如,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 20分以内的录取分数线;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可见,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是以民族来划分的,即只要具有少数民族身份,就可以享受优惠。在经济方面也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补偿机制。①又如,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各国有商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 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②由此可见,从制度安排上来讲,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是涉及多个领域的。
实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民族平等的观念。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项总原则。民族平等是一个历史性观念,它引申了一般的平等观念。我国的民族平等主张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其基本含义有三: (1)作为权利主体的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异同,都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同等地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2)作为法律客体的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同等对待和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在社会生活中对少数民族的权利在一些方面实行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帮助。[3]
列宁也曾说过:“首先通过革命实现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然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对于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实现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4](P102-103)毛泽东在 1954年宪法的说明中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5](P709)所谓共同性,就是少数民族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公民权利;而特殊性,就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滞后性以及在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与国家主体民族相比较的特殊性。
另外,对实施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还应从历史原因进行考察。我国在建国前,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制度下,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可言,甚至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再加之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很大程度限制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发展遵循:“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这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必然,更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就有必要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作出倾斜性的照顾扶持,以期实现共同发展。这样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优惠并不构成对处于多数和经济文化领先地位者的“反向歧视”。[6]
中国目前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在尊重民族文化差异和重视民族发展差距的前提下,以群体平等为基础的,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也符合现阶段实现民族平等的需要。
实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现实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民族地区的整体发展滞后。和汉族地区相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表现出一种结构性差异。因为受特殊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的制约,致使少数民族地区在教育、文化、就业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都相对低于汉族地区。第二,对族群关系的一种整体分析和思考。自近代以来特别是清末以来,中国民族关系呈现出紧张态势。因此,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应该立足民族关系实际,积极制定民族政策,引导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把实现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纳入制度范畴。第三,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必须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困难,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发展条件,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共处、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实施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进行审视,还是对实施的现实原因进行考察,都可以看出,这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践证明,我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极为明显的:从政治方面看,它有利于民族团结,维护族群关系的和谐稳定;从经济方面看,它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从文化方面看,它不仅保持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更是加强了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当然,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人们价值观等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民族间流动的加强,优惠政策带来的问题日渐突出,受到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高度关注。
目前,关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优惠政策的指向对象存在“一刀切”现象,目前一些少数民族的向上流动加强,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对少数民族不加区分地予以照顾受到了广泛质疑。第二,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制定优惠政策。制定标准如若不当,不仅会使汉族产生不满,更会增加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催生一些少数民族的不公平感。第三,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往往被异化。近几年频繁出现的篡改民族身份问题,招致了骂声连连。如果把优惠政策解读成为国家给少数民族的 “好处”,但控制分配这些“好处”的就往往不是少数民族本身,这里既滋生了分配者的腐败,更加剧了民族间的不和谐。
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政策,是最终实现民族平等与共同发展的主要载体。目前,族群间发展的不平衡还将长期存在,因此优惠政策在一段时期内的存在还是必要的和有积极作用的。针对优惠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完善。
1.受惠对象的转型——从普遍优惠到分层优惠
前已述及,目前我国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具有普遍性特点,但应当看到,实行优惠的基础是基于个人因素引起的个别性差异,此时若对所有人实行相同待遇,反而会显失公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受惠群体在价值取向和自身发展上发生了变化,民族差异在横向 (民族之间)和纵向 (单个民族内部)上也发生了变化,社会分层和资源配置面临着重新组合和分配。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体系。[7]例如,根据 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个别民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占到了该民族总人口的 13.8%,而该比例在一些民族仅为 0.2%和 0.4%。[8](P508)可见,较大的差距也体现在各个民族间,如果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实施相同的优惠政策明显也是不妥的。因此,优惠政策应当根据民族、地区、阶段等因素进行层级的划分,以区分出不同的优惠等级,实行分层优惠。
2.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族群间融合的程度日益加深,人们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有了不断深化的认识。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调整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们看来,应该坚持个体公平与群体公平相统一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价值取向。正如马戎教授所言:“要区别开族群整体性的结构性差异和个人因素引起的个别性差异。”[9](P22)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应在尊重民族差异的前提下,以群体公平为基础进行调整,既要考虑少数民族内部的个体公平,又要考虑不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群体公平,坚持个体公平与群体公平的统一。
3.针对实施效果来调整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应该是以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与共同繁荣发展为最终目标。在此,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评判依据。正如齐美尔指出的,救济穷人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尽可能延缓解决社会分化的某些极端现象,以便让那种社会结构能够继续建立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之上。[10](P383)对于中国来说,民族政策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延缓社会分化的极端现象、维持社会结构,更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和民族间的共同繁荣发展。总的来说,随着社会发展和族群间的融合加强,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是明显的,既保障了少数民族个体在权利自由方面的发展,也促进了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整体上的进步。由此可见,从实施效果来评价民族优惠政策并进而进行调整是我们所必须正视的,也是最有意义的。
注 释:
① 国务院令第 435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② 银发〔2006〕3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1] 刘成琼.浅论优惠政策 [J].经营管理者,2009,(14):268.
[2] [挪 ]A·艾德,[挪 ]C·克洛斯,[挪 ]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 [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3] 李乐.高等教育招生的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教育平等[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34.
[4] 列宁.俄共 (布)党纲草案 (节选)(1919)[A].列宁全集 (第 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5]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A].毛泽东著作选读 (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 陈建樾.以制度和法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路径与经验 [J].民族研究,2009,(4):9.
[7] 滕星,马效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 [J].民族研究,2005,(5):17-18.
[8] 马戎.民族社会学 ——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 马戎.民族与社会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10] [德 ]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
选[M].林荣远,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