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媒介应对策略*

2010-08-15 00:50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性利益

肖 作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高发期的背景

随着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社会呈现出跨越式发展。在中国,传统和后现代两种社会形态同时存在,社会发展往往是不平衡、多层次、复合型的。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有人评价,中国用4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400年的发展历程”①蔡军剑,张晋升:《准记者培训教程》,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第25-27页。,这些都改变着人们的生存状态,“快”中国为各种传统社会群体提供了很多机会。“四代共舞”的现象产生了,中国50、60、70、80年代的人们同时出现在社会利益博弈的大舞台上,甚至90后也开始蠢蠢欲动,人们为追求利益和个人成功纷纷竞争角逐,大展拳脚。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利益博弈中,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除了追求物质利益,还有的也追求各种各样的政治社会权益和更好的生活品质。博弈的多方有强有弱,博弈的结果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而常常被损害的时候,他们就会联合起来为争取共同利益而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

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中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多起激烈程度升级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一次次地敲击着人们的心灵,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邵道生先生在其《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提到,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现象一直是困惑我们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亦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②

二、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和原因

通过观察分析具有典型性意义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认识到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诱因多样,涉及面广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十分复杂,既有现实的情势,又有历史的渊源;既有群体间利益的冲突纠纷,也有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恶化的因素;既有政治经济的动因,也有文化社会的原因;既有民族的根源,也有宗教的因素;既有国内的原因,也有国际的影响。有的是因为经济社会的贫困落后、资源匮乏、观念陈旧所引发的,有的却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利益意识、民族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的觉醒而导致的,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及后工业社会、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①靳江好,高小平,沈荣华:《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7期,第12页。

(二)影响力强、持续性长、爆发频繁

突发事件一般是短时间内发生,很难事先预计,因而社会对这类事件一般缺乏事先的心理准备。突发事件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突发事件在基本结束后,仍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持续的影响力。我们不难看出,近年来,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爆发周期变短。贵州瓮安事件,因死者家属难以接受李树芬自杀的事实,邀约亲属上街游行,短短几小时酿成危机。因其难以预见,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造成严重骚乱。至今想起,人们还心有余悸。

(三)经济问题政治化

一些群体事件因为参与者追求经济利益所引发,但最终演变成为对政治利益的追求;另外一些事件表现为参与者对政治利益的直接追求;也有一些事件则表现为参与者通过政治方法或者事件的政治化来获取经济利益②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联合早报,2007年1月16日。。比如,云南孟连胶农冲突事件,事件缘于胶农的经济利益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胶农以这种暴力对抗的政治斗争方式来谋求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通过这次事件,群众在追求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反思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迫切要努力创建一个合理规范的利益诉求机制,让群众有地方讲话,最终在某种程度上自觉不自觉的满足了群众追求政治利益的愿望。

除了追求目标和手段的政治化倾向之外,经济问题政治化最显著的是表现在群体事件中“非直接利益者”的卷入。

群体事件的复合性是中国复杂社会转型的客观反映。各社会阶层如工人、农民、流动人口、城市居民、中产阶级和新兴企业家阶层,追求的利益不同,这些不同的利益追求直接表现在各种群体事件中。③同上。

一般而言,运动的参与者是为了争取他们各自的利益。而大量的“非直接利益者”——旁观者参与其中到底是为了什么呢?或许是因为同情参与者,或许是为了运动中所包含的道德意义,或许是为了某种理想,与此同时,我们不应排除别有用心的人参与其间,加剧社会冲突。不管是哪种情形,“非直接利益者”成为直接的参与者表明运动的性质在发生很大的变化。群体运动的偏激、非理性,他们只相信人多势众才是唯一的真理,每个人都在法不责众的心理庇护下,不计后果的进行泄愤和破坏,使得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和不可收拾。

(四)群众对大众传播既期待,又不太信任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群众之间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居于主导地位,群众对主流传媒的大众传播既期待,又不太信任。在群体事件中,运动中的人们依赖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来传达信息,这为流言提供了滋生空间。而另一方面,为了同官方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协商,他们又希望能借助媒体表达他们的要求和愿望,所以对媒体寄予相当的期望。鉴于危机,民众常常怀疑主流传媒没有完全披露实情,一旦大众传媒缺位,即面对突发事件大众传媒没有反应,将会进一步加剧相关信息的小道传播,甚至谣言传播,很容易产生社会恐慌心理。

在探析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方面,我们进一步发现:

第一,社会转型期出现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其他要素的不协调引起的经济结构失衡、贫富分化严重、社会阶层歧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机、文化观念扭曲、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违法犯罪上升、治安状况恶化等问题。具体说来,有不依法行政、历史渊源矛盾、预警机制不足、问题处理不及时、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对社会破坏行为打击不力等都是造成群体性事件滋长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一时期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结构最不稳定期。所有这些都是滋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条件。

笔者以为,导致公众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普遍的贫困导致的不满情绪。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庞大低收入群体,他们一方面为生存危机所困扰,不满于社会巨大的贫富分化。另一方面不满于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他们习惯了既为意义上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也习惯了过去大锅饭的生活方式,贫富分化后,工农阶层堕入社会底层,出现了社会阶层歧视。在改革开放的新环境下,心理失衡是难以避免的,不满情绪也是显而易见的。二是政策执行不当导致的社会不满情绪。由于政策执行者在认知上的偏差或方法上的不当等原因,使本来造福于民的政策,在贯彻执行时偏离了政策制定之初衷,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利益,这些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不满情绪。三是腐败现象的蔓延和舆论误导所引发的社会不满情绪。腐败现象频繁发生,使公众对政府官员“人民公仆”的高尚形象产生了普遍的怀疑,严重损害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特别是一些腐败大案要案,使公众对党和政府的领导能力产生质疑,从而诱发种种不满情绪。

第二,弱势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缺失。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公民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时,就要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渠道来寻求救济。但是,一些个别的基层干部却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使得弱势群体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那里。于是,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①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3期。

三、媒体承担的疏导责任以及相应的措施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媒体应承担疏导的责任,积极发挥媒体作为“喉舌”的沟通作用。

(一)媒体应积极发挥社会心理失衡的疗治和调节作用

前文谈到了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转型期出现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新闻媒体应积极发挥社会心理失衡的疗治和调节作用。这里我们提出三种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1.补养公众的心理精神

中国人长期以来精神疲乏,传统背负过重,长期形成的单一的心里模式很难能适应社会的震荡,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媒体对公众进行心理培养,补养心理精神的不足,促使人的心理精神与社会的整体精神达到和谐与统一,补入现代意识,补入现代社会生存中的竞争、法律方面的意识,补入社会经营、个人奋斗、价值追求方面的意识,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要正确看待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某些无序状态。

2.提供宣泄平台,合理释放公众的负面情绪

当面对时代变革带来的种种困惑,面对疾病的纠缠,追求的失落,奋斗的挫折,情感的伤害,学习的压力等等困扰时,不良的情绪体验油然而生。如果对不良情绪不能正确处理,不及时调节疏导与释放,就会影响人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继而导致身心疾病,危及人的健康。这就需要利用“宣泄”疗法对公众心理失衡进行调节,宣泄情绪,一吐为快,变苦闷为快乐,能达到与他人、社会的和谐。“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经验表明,当社会不提供这样一个宣泄的窗口的时候,公众的情绪并没有减弱或消失,而是不断增强。在表面的风平浪静下,公众的情绪犹如暗流聚集,最终会如火山爆发喷涌出来。

3.利用舆论,正确引导公众情绪

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由于对环境变化的不适应而使人们产生的各种困惑、迷惘、不安、焦虑、烦躁等情绪在增加,由此导致心理失衡,行为偏差。媒体由于拥有较大的信息量应该具有一定敏锐观察的能力和前瞻性。这时,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有责任提高公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引导公众依靠调整、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来适应社会环境。所以此时媒体更应该去主动的引导这种公共情绪的发展方向,从而尽可能减少其危害。

(二)创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积极疏导公众情绪

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要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客观上必然要求创建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而媒体有责任参与建设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弱势群体有强烈的诉求而找不到表达的场所和方式,缺乏情绪疏通的渠道,容易使小事情积怨深重,而群体事件往往是源于小事情积怨深重后的爆发。

浙江东南商报社的刘袭先生在其《从群体事件公开报道看主流媒体新使命》一文中认为积极疏导公众情绪是主流媒体的新使命。诚然,积极疏导公众情绪应成为主流媒体服务公众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他认为,“主流媒体应成为群众表达合理诉求的平台。党报的读者来信版面和都市报的帮办服务显然无法满足群众诉求的需求”。①刘袭:《从群体事件公开报道看主流媒体新使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9月9日。主流媒体应积极开拓表达群众诉求的平台,用更多的版面空间和容量,更多更及时地传达群众的利益诉求,主流媒体还需要创新观念,不仅从新闻的角度,更要从服务的角度、从媒体功能新增加的内涵出发,去审视群众诉求和热点问题,以多角度、多视角、多种表现形式直面社会热点和难题,通过新闻报道和服务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为完全满足社会和读者新需求、营造建设和谐社会舆论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合理开拓新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使之成为群众合理诉求的新平台。网络媒体及时快捷、互动性强,公民可以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民主的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但是网络又是双刃剑,群众有可能以激烈的形式宣泄情绪,过激的言论、甚至谣言又会使不良的情绪膨胀。所以,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和控制,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努力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的新需求,成为读者表达心声的平台,为推动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的建立服务。

再次,主流媒体应及时进行权威解释和引导。刘袭认为:“党报和政府网站等构成的主流媒体更具有权威性,获得普通人群和弱势群体的信赖。主流媒体应发挥权威性优势,及时地对群众的诉求、公众的情绪和群体事件进行权威的解释和引导,使可能诱发群体事件的热点问题积怨、利益纠纷冲突、过激情绪膨胀等得到淡化和疏导,使群体事件消逝在萌芽状态。”②同上。主流媒体还要有敏锐的触角和嗅觉,第一时间感触到群体事件的发生,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揭示事实真相,发出权威的解释声音,甄别谣言引导舆论。

(三)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

从过去的处理情况来看,我们的很多官员、主管部门对危机事件的态度是能压就压,能瞒就瞒,极力对相关消息进行封锁,在情况已得到初步控制时,才把危机信息向社会公布,解决危机的方式往往是通过政府机构内的组织沟通渠道,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来解决危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危机事件并不知情。现在人们通过互联网络、手机短信这样一些非常便捷的方式就可以迅速而大面积地传递信息。现行的信息封锁不仅无助于危机的解决,还可能导致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政府转变思想观念,要求媒体积极配合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危机信息,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性沟通,防患于未然,消弭于无形。许多时候,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或者与政府矛盾的激化,并非是公民对政府固有的成见,而是来自于对真相的曲解甚至是误解。

因此,政府要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避免谣言的扩散和骚动的升级,决不能刻意隐瞒、虚报、捏造相关的信息。通过媒体搭台,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既是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又是有效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关键。

社会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对媒体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媒体是政府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必不可少的重要帮手和工具,一方面,政府机关应该主动争取媒体,充分发挥媒体引导舆论导向的作用,推动问题的顺利解决。另一方面,媒体也应该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机关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谋求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

[1]靳江好,高小平,沈荣华.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2]彭逸林,李浩然.现代传媒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5,(4).

[3]刘学军.新时期我国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成因及其对策[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8,(5).

[4]刘 袭.从群体事件公开报道看主流媒体新使命[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09-09.

[5]邵道生.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EB/OL].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03/09/content_895809.htm.

[6]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3).

[7]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N].联合早报,2007-01-16.

[8]蔡军剑,张晋升.准记者培训教程[M].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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