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障

2010-08-15 00:44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教育法公民权利

周 斌

(华中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近年来,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伴随高校扩招,大学生数量增加所引起的权利争议也逐渐增多。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个体合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具有特殊性,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明确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十分必要。

一、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范围

(一)基本权利

大学生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学校注册取得学籍后在校期间受教育和被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1]。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细致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应当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首先应当享有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1.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是大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伴随着学生个体的出生而产生,伴随学生个体的死亡而消灭,并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学生不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完全平等地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2.财产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主要体现在学生对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其财产理应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若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而使学生财产遭受损失,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学生的财产权还体现在学校的收费、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的使用上。

(二)特殊权利

受教育权是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核心部分,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每个公民终身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与自身智力、能力水平相适应的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物质帮助的法定权利[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

1.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3]

2.获得物资帮助权。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4]因此,大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贫困补助以及通过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科研经费等方式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

3.公平参与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均规定,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校大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对于这类活动,学校或其他举办单位应给予每个参与大学生相同的条件、一致的程序。在操作中,应该有严格、公开的运作程序,同时要有有力的监督机制。然而,在升学考试、资格证书考试等重要考试中,因放错录音、发错考卷、提醒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考试结果不公平事件屡见不鲜。迄今为止,除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外,对于大学生利益受损没有出台任何弥补办法,这是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很大漏洞。

4.申诉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

5.获得公正评价权。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我国《学位管理条例》表明,学位证书是对于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而不是个人道德素养的评价,学生道德方面的缺陷不应影响其学业方面的成就[6]。

二、构建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教育

加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教育是构建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体系的思想基础,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高校要转变对学生管理以控制服从为主的思想,树立尊重学生,把学生视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新的学生观;树立依法育人,尊重学生权益的教育观;树立以生为本,提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管理观。要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理地行使教育权;同时还应当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权利意识,使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常识,增强法治理念,通过形式各样、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引导强化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使学生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合理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

建立合理完整的规章制度是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只有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才能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从立法层面看,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解释。在其修订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强对学生权利的研究,突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立法取向,强化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还应参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对教育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细化规定,从而保证管理和处分的程序公正。立法机关还应该适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高校也应该严格依《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校规的内容必须全面,既要涵盖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间的矛盾与纠纷,又要对大学生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等实体和程序权利做出详细规定,并确保其可操作性。因此,高校须及时对现行校规进行梳理,既要确保不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又要体现“以生为本”的价值取向,多征求师生的意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校纪校规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完善大学生的权益救济机制

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应成为法治社会中高等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及高校与大学生民事、行政的双重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大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必须建立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二元救济制度,立法机关应把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诉讼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以及教育调解制度详细地规定到教育法规当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来解决学生和高校之间产生的纠纷,以全面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结合《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赋予大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参考《行政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笔者建议:首先,应引入听证制度来监督高校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规范高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为高校在对学生的处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且由于教育法的授权,使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的高校成为授权行政主体,高校与学生的部分法律关系成为准行政关系,因此在高校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其次,应当保证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公正,处理结果公平、透明。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公开或关系学生隐私的内容外,申诉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公开,包括赞成申诉或反对申诉的理由,这样才有利于学校广大师生对校内申诉机制进行有效监督,从而真正体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公正性。

明确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范围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前提。改善高校现存的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高校管理者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问题。只有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严格制定校纪校规,才能有益于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逐步改善现行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促使相应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而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的产生与激化。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2.

[2]管建平.论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实现途径[J].思想理论教育,2005,(11):21-24.

[3]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3,(4):12-14.

[4]郭兰英.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6):31-33.

[5]赵学云.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5-18.

[6]夏民.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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