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义理论研究述评

2010-08-15 00:42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正义理论研究

许 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义理论研究述评

许 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义理论研究呈现以下特征:结合时代需要,突出规范研究;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及方法不断增多;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和西方正义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重复性研究过多,创新性研究较少;西方化语言过多,本土化语言较少;跟风式研究过多,基础性研究较少;规范性研究过多,经验性研究较少。今后的正义研究应注意: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正义研究中的作用;强化正义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政治正义研究;加强正义的微观层面研究。

正义理论;述评;改革开放

亚里士多德说过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比星辰更加令人崇敬”[1]。作为人类道德规范的最高表现形态,正义“历来就有神圣、崇高与尊严的意味,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2]。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为千百年来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在变革的时代人类社会尤其渴望正义的指航。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而日趋繁荣的过程,在正义的基础理论研究、正义的应用研究、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研究乃至西方正义理论研究等诸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而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对我国正义研究的回顾

近30年来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贯穿于整个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个时期的研究还不成规模,都是一些零星的研究,没有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研究内容主要是翻译和评介国外的正义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论文,并没有关于正义的专著出版。第二个阶段是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大致存在于九十年代前后。这个阶段的正义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着市场与正义、正义与法治等问题展开,司法正义、经济正义、分配正义、制度正义、程序正义、社会正义等问题开始成为研究的主题。关于正义的研究论文有了大幅度增长,一些比较有影响的专著也陆续出版。第三个阶段是繁荣阶段,从新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在这个阶段中,正义的研究范围和研究领域有了大幅度的拓展,消费正义、环境正义、行政正义、性别正义、全球正义、技术正义、网络正义等主题陆续进入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涌现出一大批比较优秀的研究成果。尤其在2004年底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关于正义的研究论文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开始步入了一个繁荣阶段。

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正义研究的时代性特征比较明显,正义的规范性研究占主导地位。

相对于国外的正义理论研究,我国研究的一大特点就是它与社会紧密结合,为时代发展提供规范指导。整个20世纪国外的正义理论研究多在元伦理学的研究框架下展开,“以反思伦理学自身为旨趣的元伦理学,是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主流、‘显学’。特别是在20世纪初至20世纪70年代期间,在西方伦理学界占据着统治地位”[3]。元伦理学内部又发展出情感主义、直觉主义、描述主义、规定主义等多种认知范式,它们运用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的知识研究正义理论,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倾向于研究事实问题,试图从中找出正义的内在发生机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征就是把正义看作独立于时代发展的客观“所指”对象,企图将正义问题“科学化”,从而获得确定的、明晰的、可检验的正义知识,以使研究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我国正义理论研究的时代性特征比较明显,倾向于规范性研究。上世纪80年代的正义研究表达了对平等价值的偏爱,这个时期两部重要译著《政治正义论》和《正义论》的核心思想都是平等,前者表达了对政治平等的要求,后者表达了对社会平等的渴望。这种思想倾向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特征。由于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分配往往建立在个人的身份之上,从而导致社会的等级制现象广泛存在,因此,人们渴望打破身份和等级限制以实现人人平等。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启动,改革开始步入深水区,从“增量改革”向“利益调整”改革转变,这也导致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从而为正义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经济与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之间的关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关系,国企改革如何实现分配正义,市场经济与司法正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成为了正义研究者必须面对的课题。郑永奎的专著《经济正义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践背景,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标,多角度地论述了经济正义问题,初步确立了新的概念框架与解释原则。杨一平的《司法正义论》也及时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强调了程序正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听证原则、中立性原则、上诉原则等若干重要原则,对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党的十六大之后,胡锦涛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如何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也相应成了研究焦点。在这一时期,由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各阶层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凸显。同时,由于科技的进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浮现,比如互联网所带来的网络道德规范问题、克隆技术所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等。在此背景下,对正义的应用研究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的专著也陆续出版。吴忠民的《社会公正论》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三原则,即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各个阶层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分配)以及互惠互利这样三项重要的内容。曾建平的《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伦理问题,对于指导我国的环境政策走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江山在《中国社会科学》所发表的文章《再说正义》提出了“人际”正义的观点,主张站在人与自然物种平等的基础上处理环境正义问题,从而打破了原来关于人类中心论的正义认识。王锋的《行政正义论》在对理性化行政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的价值意义,提出了“在一个既要靠行政推动变革,同时自身又是改革对象的变革的社会背景下,行政自身的行为如何来规范”[4]的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权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以上这些研究都及时回应了时代提出的要求,对于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正义研究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正义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断增多。

早期的正义理论研究主要局限在对西方正义理论的探讨和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探讨。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对于正义的研究领域拓展到正义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正义的应用性研究,其中包括对经济正义、司法正义、分配正义、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中国古代正义思想的研究。对西方的正义理论研究范围也进一步拓展,尤其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成为学界热点,对古希腊正义理论的研究也在持续深入。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涌现,对于正义的应用研究成为了研究的主流,环境正义、消费正义、代际正义、行政正义、卫生正义、全球正义、性别正义、技术正义、空间正义、网络正义等领域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与此同时,对西方正义理论的研究也渐成体系,逐步形成了从自由主义正义观到社群主义正义观比较完整的正义理论研究体系。同时对康德、休谟、哈贝马斯等人的正义思想研究也陆续出现,大大开阔了我们的研究视野。

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上,早期的研究多局限于伦理学和政治学视角进行研究。现在很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乃至女性主义的视角对正义理论进行了多维度的透视,在研究方法上也不再局限于规范性研究,开始出现了一些实证性研究。比如陈泽亚在《经济人与经济制度正义》采用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综合的方法,改变了以往研究中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长期处于分裂的状况,揭示出了人的伦理特性发展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何建华的《经济正义论》克服了过去仅仅从人性层面来研究正义问题的缺陷,从社会的经济活动出发探讨了经济正义问题。郭夏娟的《为正义而辩——女性主义与罗尔斯》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研究了罗尔斯的的正义理论,将长期无人关注的性别正义问题揭示出来,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沈晓阳的《正义论经纬》从历时、逻辑和价值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研究,对古今中外的正义理论发展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戴剑波的《权利正义论》从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了权利正义理论,分别采用了社会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进行了研究。张静的著作《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则采取了实证调查的方法对当代中国的社会正义观进行了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慈继伟的著作《正义的两面》则超越了规范性研究方式,开辟了正义的解释性研究路径,在众多的正义研究中独树一帜,为正义理论研究不可多得的佳作。

第三,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日益深入,西方正义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

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指导和规范着当今我们对于其他正义理论的认识,其中所包含的唯物主义思想是我们研究正义理论的重要方法,很多研究者都从马克思主义思想中汲取了营养。沈晓阳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四大特点:在价值基点上,把正义的社会性内置于正义的个体性;在思想内涵上,把正义的形式性服务于正义的实质性;在正义的判断标准上,将正义的永恒性体现于正义的历史性;在正义的思维视野上,用正义的理想性关照正义的现实性[5]。胡真圣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两种正义观都是对自由和平等问题的思考,同时存在着思想史和社会历史的关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现代难题的解答,这个难题是指马克思从道德正义角度所指正的自由平等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克服和缓解[6]。许祥云认为,马克思主义改变了长期以来在哲学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思辨正义观,实现了从思辨正义观到实践正义观的转向[7]。对于马克思正义观中是否包含有价值诉求这个问题上不同学者争论颇多,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成熟作品中并没有去诉求正义所体现出的善价值,而是成为其拒斥和批判的对象,正义只能从生产实践中去发现;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也是包含有价值诉求的,不可因为其对实践性的强调而无视其道德性的一面①对该问题的论证参见王新生:《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学术研究》2005年第3期;林进平、徐进忠:《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观——兼谈马克思何以拒斥、批判正义》,《学术研究》2005年第7期。。

西方正义理论的研究在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改革后我国正义研究的开端就是从介绍西方正义理论开始的,我国正义理论的思想源泉主要来自西方。对西方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古希腊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研究;二是西方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的研究;三是对西方社群主义正义思想的研究;四是对罗尔斯正义思想的研究。罗尔斯正义思想属于西方自由主义正义思想体系,但由于对其研究实在太多,故将其单独列出。有人认为,面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论你是赞成或反对,但都绕不开他,此言不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于罗尔斯的正义思想的研究一直都是热点,自1997年第一次政治哲学研讨会之后,“历次外国哲学学会的年会上,罗尔斯都会成为会议发言中不约而同的主题”[8]。国内有学者指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局限性,比如王海明提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有三大缺憾:一是两原则应命名为平等原则;二是对两原则表述不确切;三是对原则的论证不能成立[9]。郭夏娟对罗尔斯两正义原则的男性主义立场提出了质疑[10]。也有一些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代价值进行了研究,提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于我国当代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哈耶克和诺齐克代表了自由主义的另一个类型,即自由的正义观。国内学者对此种正义观多持批判态度,但也有学者肯定了这种正义观的当代价值。比如马德普认为,在当前中国市场化不充分情况下,提倡个人自由的正义观有其现实意义[11];王力则认为,这种正义观不适应市场体制建立初期的国家,只适应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12]。相对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研究,目前对于社群主义正义观的研究力度还稍显薄弱,但呈逐渐兴起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目前对于社群主义正义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麦金太尔身上,有学者认为麦金太尔开创了从道德视角论证正义理论的先河,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着力于对社群主义的一个分支即多元正义观进行研究,认为它开辟了当代正义理论研究的第三条蹊径①参见高信奇:《麦今太尔的德行正义观》,《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张秀:《两个国家、两种多元正义论——M.沃尔泽与D.米勒多元主义正义论之初步比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除了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正义观研究之外,还有学者对“第三势力”(姚大志语)的正义观进行了研究,姚大志认为第三势力包括后现代主义和共和主义在内的其他正义思想,主要有利奥塔、罗蒂、福柯和哈贝马斯等人[13]。但对“第三势力”的研究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力量,有待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正义理论研究的不足

(一)重复性研究过多,创新性研究较少

当前对于正义理论研究的文章和著作从数量上看可谓不少,但在数千篇文章中,真正的创新性研究却不多,多数属于重复性研究,很少有人从新的角度、新的理论乃至新的方法去论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不关注学科前沿成果,对本课题研究的进展不甚清楚,自己“闷着头”搞研究,到头来才发现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别人早已涉足的领域。二是为研究而研究,研究的功利性很强,很多研究都是“急就章”,难以沉下心去钻研。其实,在我国的正义研究领域还有诸多待开垦之处,比如对正义的跨学科研究、对正义的实证性研究、对政治正义的研究等。当前大部分研究仍然沉湎于哲学式的论证,论证往往似是而非,缺乏内在逻辑性。甚至很多文章只是政治式的论证,通篇文章都是引用领导人讲话进行论证,使文章看起来更像一个宣传文章,而非学术论证,从而大大减弱了文章的说服力。

(二)西方化语言过多,本土化语言较少

由于当代的正义理论多是西方的舶来品,必然面临着“洋为中用”的问题。对西方理论的借鉴本身是个无可非议的问题,但是当前的正义理论研究出现一个不好的倾向,那就是不仅仅理论上是西方的,在语言上也是西方的,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语言晦涩、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以致于难以理解。当然,这和正义理论的抽象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但正义理论应更多地采用本土化语言进行表达,语言清晰流畅应是最基本的要求。广西师大出版社的编审赵明节对此有比较深刻的论述,对正义理论研究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的学术著作大多面孔严肃乃至刻板,语言瘦硬生涩。尤其是那些涉及西方学术的著作,不少不仅‘涩’,而且‘晦’,让人弄不明白到底怎么回事,大概著作者本来也没明白,一味引用、推演,越闹越糊涂。这还是就内容比较优秀的著作而言,排除了那些仅仅为出版而操作的所谓‘著作’。我就纳闷了:这些著作是不是诚心要让人感觉莫测高深、望而却步?否则,为什么要把自己研究的成果弄得那样云遮雾障甚至面目可憎呢?难道他们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被大众所接受吗?我真的很怀疑,有些著作者是有意为之,似乎非如此不足以显示学问。”[14]

(三)跟风式研究过多,基础性研究较少

一般来说,研究应与时代的要求紧密结合,以为时代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提供理论支撑。这种研究取向应当鼓励,但问题是当前的很多研究文章属于跟风式研究,捕捉住一个热点问题一哄而上,缺乏深入的思考乃至缺乏深厚的理论根基,论证缺乏说服力。相反,当前对于正义理论的基础性研究却较少。正义的基础理论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一种具有全面解释力的正义理论,能够对正义的应用性研究起到指导作用。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会导致正义的应用研究随风摇摆、飘忽不定,从而导致正义理论的碎片化状态,甚至在同一个作者的文章中都会呈现出理论的分裂状态。当然,期望出现罗尔斯《正义论》那样的著作显然不现实,但出现一些具有对社会正义问题具有全面解释力的系统化、整合性的理论还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学者能够潜下心来进行研究,疏理出关于正义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不仅仅进行跟风式的研究。

(四)规范研究过多,经验研究较少

正义的规范研究主要研究正义“应该是什么”,其研究的前提和假设主要由价值和规范所决定,这种价值观往往反映了人们对当前社会和未来世界的一种良好期待。正义的经验研究主要研究“是什么”的问题,它试图分离正义的事实与价值,从客观的事实出发去解释正义,建立起一种价值中立的理论。一般说来,由于正义是指人们对这个社会的“应然”状态的认识,其中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正义的规范性研究占多数应当说很正常,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而忽视正义的经验性研究。正义研究需要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结合,因为正义理论以及各种价值原则归根到底需要在生活经验中加以检验,以现实的背景为依据,检验正义理论的规范性价值。当前这方面的研究显然过少,很少有人从经验的层面去检验正义的规范性价值。经验研究方法特别要求取得大量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定量的分析,在反复的验证中得出普遍性的理论。近年来,对正义的经验研究也多限于文献研究方式,实地调查方式和统计调查方式相对薄弱,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学者们大都倾向于在书斋里做学问,进行细致深入的调研工作偏少。

三、对我国正义理论研究的思考

(一)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在正义理论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第一,要正确区分马克思的正义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要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需要区分两个研究范畴:一是马克思著作文本中的正义观;一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正义观。前者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文本中所提到的正义。马克思对于正义没有直接的论述,在马克思著作中所出现的正义字眼往往是语带嘲讽,这种正义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它是指资产阶级或剥削阶级的正义观,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是剥削阶级用来蒙蔽人们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所体现的正义观并不是马克思著作文本中所提到的正义概念,而是后人根据各自的理解推理而得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后人的总结究竟是不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对每个人正义观的认识都应以他本人所意识到的正义对象为基准,如果学者本身从来没有提到过正义概念,就不可以把我们自己的理解称之为“他”的正义观,或者说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而不可称之为马克思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并非指马克思本人所认识到的正义含义,而是我们当代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方法而认识到的正义观。

第二,需要正确对待正义理论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法,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中认识正义问题,不要使研究庸俗化。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分析法是我们认识正义问题的基本方法,但如何对待这种方法仍是一个问题。把阶级分析方法当作研究正义理论方法的全部,或完全摒弃掉阶级分析方法,都不是科学的态度。在早期的正义理论研究中,往往在所有的正义理论研究中都套上阶级分析的框架,这并不是一个可取的态度。很多理论虽然是在阶级的背景下产生,但如果去除掉其中的阶级性成分,其理论仍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有价值的内容。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然是一种阶级的理论,但他所提出的正义认识框架至今仍对我们当代的研究发挥着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正义理论虽然代表着资产阶级意识,但他们所提出的自由、平等理念对我们也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如果仅仅局限于阶级方法来认识西方正义理论,得出非黑即白的结论,会使我们忽略掉理论中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反而有些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应在认识其理论本质的基础上,积极发掘其理论的内在价值为我所用,这才是正确的认识方法。但笔者还想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在当今的研究中忽视了正义的阶级性就是正确的吗?在西风日益东渐的情况下,与之进行思想上的对接似乎成了我国很多学者迫不及待的任务,语言的方式、分析的方法都成了模仿的对象,正义的阶级性研究成了一种“过时”的研究,从而也被抛之脑后。但正义理论的阶级性毕竟是一种客观的属性,完全无视于它的存在也是偏颇的。当代西方社会中的阶级并没有消解,只不过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美国学者赖特对当代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新变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理论。他以美国和瑞典作为样本,认为“在两国,尽管当代资本主义在技术和社会方面发生了变化,但工人阶级到目前为止仍然在劳动力中是最大的阶级。”[15]因此,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对西方的正义理论作过度的阶级性解读,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紧紧把握住正义的阶级性这个主线,使我们能够看清楚各种正义理论的本质。

这其中的关键是要认清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所在,而不是对马克思所说的某些话断章取义来作为今天研究正义问题的教条。或者说在研究中主题先行,然后找一些马克思的话进行诠释,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庸俗化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实践,实践决定意识,当代的实践决定当代的意识,我们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当时所面临的实际去解释他们的理论,因为他们的理论是当时的历史时代和实践活动的产物。我们不能用后来变化了的历史时代和后来面对的历史实践去解释他们的理论,因为他们的理论并不是后来时代的产物。因此,我们的正义理论应当建立在当代的实践基础之上,而不是把100多年前马克思得出的某些结论直接应用到我们今天的正义认识中去。

(二)强化基础理论的研究,为正义研究奠定坚实的根基

所谓正义的基础理论是指在正义理论体系中起基础作用并具有稳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点的理论原理,它反映了正义理论的一般规律或主要规律,并为正义理论的应用研究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共同理论基础。正义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义的认识基点、正义的概念、正义的范畴、正义的价值、正义的研究方法等范畴,这些范畴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正义基础理论体系。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明白了,我们对正义的认识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正义的认识基点是指正义的理论根基,任何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都需要有一个坚固的理论根基,否则理论大厦就会摇摆不定。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并非没有理论根基,而是对这个理论根基没有充分论证,这样说服力就不强。对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正义理论或许我们不能同意其观点,但必须承认,他们是有理论根基的,并且论证很充分。国内的一些学者在这方面虽然有所开拓,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还缺乏更广阔的理论视野和更缜密的理论论证,当前还需要更多的人投入到这方面的研究中来。正义的概念研究也属于正义的基础理论研究之一,但很多研究者还没有弄清正义的概念就进入到正义的应用研究。这也导致一种现象,即正义研究文章数量虽多,但我们对正义概念的认识依旧是模糊不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正义的基础理论研究:正义基本范畴有哪些,正义是不是适用所有的领域,比如是不是适用于家庭领域;正义概念和正义观是否有所区分,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正义“所指”对象;正义与其它伦理学概念如仁慈、无私的区分在哪里;正义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每种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能否在正义理论研究中引入定量研究。以上诸问题都不是孤立的,应在总体上构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

(三)注重正义理论的应用研究,尤其要注重政治正义的研究,为政治改革提供哲学支撑

强化正义理论的基础研究并不是说可以忽视正义理论的应用研究。首先,正义的应用研究并不仅仅是正义基础理论的直接应用,而是有其独立的研究范式和研究价值。“应用伦理学不是伦理学原则的直接应用,而是伦理学的一个独立学科体系和完整的理论形态,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不是应用的伦理学,而是被应用于现实的伦理学的总和。”[16]其次,正义研究不应成为一种远离现实生活的研究,而应与现实需求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正义理论才会有生命力。西方的元伦理学研究在近些年来之所以被规范伦理学所替代,就在于其偏执于对语言的伦理分析,使伦理研究变成了抽象的逻辑话语分析,研究成为了少数人的自娱自乐,因而疏离了社会生活,失去了对现实社会道德生活的指导能力。应当说,正义理论的应用研究在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了很大进展,但遗憾的是政治正义的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政治领域是正义应用研究的基础领域和核心领域,政治正义影响着其他领域正义的实现程度。虽然从宏观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最大的政治正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了宪法的保证,但我们还面临着政治正义在微观层面的实现问题,我国当前政治正义的研究也有其必要性。虽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在当前的条件下仍然是只能由少数代表参与公共权力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少数的代表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使之不致成为自我谋利者,成为政治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性问题。有学者认为,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保障①参见周光辉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发展”学术研讨会(2008.5.30-2008.6.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主办)上的主题发言“民主: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政治保障”。,但民主不能仅是宏观上的愿景,还应当真正地切入到人民的生活中,使人民真正感受到民主的运作。因此,今后还需要从多角度和多层面来研究社会主义政治正义的实现问题,尤其需要研究民主的微观实现问题。比如,人大代表的选举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公开透明,如何强化代表本身的主体性地位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至于陷入意识形态之争,毕竟民主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正义目标实现的根本保障。

(四)加强对正义的微观研究,拓展正义研究的学科视野

以前的研究总是注重正义的宏观研究,讲究宏大叙事,个人往往在这种宏大叙事中被淹没了。其实,正义不仅仅是历史和阶级的产物,同时也是个人心理作用的结果,我们的正义研究不应当忽视个人的心理感受。西方的正义研究十分关注于正义与感觉、正义与情感的关系,以为正义理论奠定个人心理基础[17]。笔者并不是否认正义的宏观研究,但是如果仅仅对正

义进行宏观研究,则不免使正义的研究简单化,从而忽视了正义发生机制的内在复杂性。个人不仅仅是生活在一定时代和阶级背景中的人,还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每一个人都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生活小背景,都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同时也都有着自己对正义的独特性认识,我们的研究一定要深入到每一个人中去,从中寻找关于正义认识的心理和情感历程,辨认出每个人对于正义认识的影响因素,从而归纳出一种规律性的认识,使正义理论可以更好地对现实生活起到解释和指导作用。这种研究西方有其传统,早在休谟时期就对这方面的研究有所涉足, 20世纪以后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兴起使这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却很少涉及。这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一是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正义是历史和阶级的产物,而情感主义的研究则是消解了其中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使正义成为了抽象的人的情感产物。二是学科的因素。传统的正义研究往往在哲学的范畴内进行,这使正义研究成为了一种思辨式的研究和历史的研究,研究很少跨出哲学学科范畴之外。而微观层面的正义研究往往是一种跨学科研究,它需要一定的社会心理学基础。在哲学领域中对心理学了解的不多,在心理学领域中认为正义是哲学的范畴,这也导致正义的情感主义研究进展不大。基于上述现状,笔者认为,正义的研究也需要解放思想,打破教条的束缚,积极开展跨学科的研究,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联姻,为正义理论构建一个更宽广、更雄厚的知识基础,从而对社会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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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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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10X(2010)01-0089-07

2009-05-09

许 超(1975-),男,河南夏邑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生;江苏徐州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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