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获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矿山生态综合治理将与矿业发展位置等同。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安排6亿元专项资金,对六大重点矿区核心区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和无业主矿山进行治理,用3年时间全面改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滞后的状况。
据介绍,内蒙古是全国矿山产业发展的重要省区,近十几年在矿产资源开发和推进产业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为全面解决长期矿业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实现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确保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把内蒙古建设成为祖国北部边疆的绿色屏障”指示的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2009年9月自治区政府进一步确定了矿区生态恢复、综合治理方面的三项重点任务,落实了矿山环境治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7年时间,全面解决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同时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城市周围采砂石场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