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对企业的影响

2010-08-15 00:43:31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4期
关键词:差额账面损益

陈 昕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许多的具体准则中都能看到这些变化。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的改变、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改革、债务重组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中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并确认置换收益等,比原会计实务都是革命性的变化。那么,这次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按旧准则,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则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账,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如果是将债权转为股权,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则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对方放弃债权所取得的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所以,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第5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第6条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有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有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的利润。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重组,其重组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会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所以,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重组的公司,值得投资者关注。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原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有收到补价时,才可以用公允价值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并确认收益。新准则第3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两个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看来,新准则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计价基础,对损益的确认规定也不同。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

三、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新准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原制度,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执行新准则后,满足一定条件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时,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将使费用减少,利润增加。此外,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也将增加利润。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它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二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颁布前,企业合并业务主要根据1996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有关长期投资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兼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购买法,并没有涉及权益结合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要求符合准则范围的所有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但从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的控股结构来看,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已成为我国集团公司的主要控股模式,这一控股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大量出现,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越来越迫切。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新准则要求,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可以避免利润操纵。之所以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充分展现了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实现国际趋同的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策略性。新准则第12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原制度,按账面价值计量,不产生损益。在新准则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很可能产生商誉。负商誉复核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正商誉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不允许摊销。这样执行新准则后将使资产增加。

除上述方面之外,公允价值还在很多业务中被作为计量标准,例如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认定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更应当慎用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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